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数字检察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10-29 16:18:04 Sat   

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数字检察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的作 用,深化规范数字检察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起草了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数字检察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经十四届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数字检察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草案)

(2022 年 11 月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 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 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深化法律监督工作助力“重要窗口”建设的实施 意见》,充分发挥杭州数字城市建设的先发优势,着力推进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在杭州的生动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 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整体要求,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为杭州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 代化标杆城市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拓展监督

渠道,创新监督方法,推动检察机关由数量驱动、个案为主、 案卷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新型监督模式转变,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 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率先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 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要加快建设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 台,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法律监督在国土资源保护、社保 基金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特定行业准入、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应用,促进跨场景、跨条线 协同办案,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拓展。

四、全市检察机关要建立数字检察工作常态分析和专题

分析研判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创新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制度体系。要注重数字检察工作办案需求、线索管理、案件研判和案件办理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注重总结数字检察案例,努力形成可供复制和推广的数字检察办案工作模式和理论成果。

五、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数字检察意识,配齐配强数字检察专业力量,加强数字检察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数字化能力和水平。

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收集、使用数据,要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涉密商务信息等数据要依法保密。

七、全市各级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要配合检察机关建 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数字检察工 作,协调工作举措。注重加强数据协同配合,在检察机关依 法调取业务信息、数据、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时,要及时提 供,积极配合,并确保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实时共享行政执法等各类数据和业务信息,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并及时反馈。

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为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 费。

十、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要将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数字检察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建平

各位委员:

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数字检察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央和省、市委相关文件都对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出要求。省委袁家军书记在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与数字化改革深度融合,努力为全面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相关决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又是体现杭州数字检察建设工作特色的具体措施。

二是固化数字检察工作成果的客观需要。杭州数字检察建设起步早、亮点多,检察机关在全力推进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实践中,创建了诸如“非羁码”、法治营商环境 共护、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等在内的多项大数据原创模型, 形成了杭州特色的数字检察优秀成果,有必要通过规范予以固化,以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发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作 用,助力形成具有杭州辨识度的创新性、标志性数字检察成果。

三是体现人大责任和担当的具体实践。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杭州实际,创制性作出关于数字检察相关决定,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到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中思考谋划,准确把握新征程中人大的使命责任,找准立法、监督、决定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展现了人大的新担当新作为。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下进行的,李火林主任专门作出批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 法工委和市检察院具体负责。主要经过了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阶段。

(一)调研阶段。年初,戴建平副主任在走访市检察院过程中,市检察院提出希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推动我市数字检察工作。8 月 22 日,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数字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请示》。8 月 28 日,李火林主任批示要求监察司法工委提出研究意见。监察司法工委根据批示精神进行了初步调研论证,认为作出相关决定很有必要,并建议主任会议研究。9 月 23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10 次主任会议同意将该决定内容增加为第五次常委会审议议题。

(二)起草阶段。8 月至 9 月,在戴建平副主任带领下监察司法工委与市检察院成立《决定》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充分听取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市检察院、市数据资源局等单位及法律专家的 意见建议,形成《决定》草案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9 月以来,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咨询专家、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监察司法工委对草案初稿进行多次修改,形成《决定(草案)》。10 月 12 日,戴建平副主任组织召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对《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完善,并表决同意提交市人大 常委会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坚持政治导向,立足杭州实际,既做 到于法有据,又力求特色创新。《决定(草案)》共十条,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数字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决定(草案)》 第一条明确了数字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数字化的手段,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二)关于数字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第二条明确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推动检察监督模式的重塑。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效。

(三)关于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内容。即《决定(草案)》 第三、四、五、六条,共四条。其中第三条主要是助力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建好检察大数据平台,促进跨场景、 跨条线协同办案的规定。第四条是数字检察制度建设和理论成果固化的要求。第五条是提高队伍数字化能力和水平的内容。第六条对检察机关数据信息使用和保密作了规定。

(四)关于数字检察工作的协同和保障。《决定(草案)》

第七条规定全市公安侦查、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同。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实时共享行政执法等各类公共数据和业务信息。第九条规定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 支持保障。

(五)关于人大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监督。《决定(草案)》 第十条是人大对数字检察工作监督职权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将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高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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