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10-29 16:19:58 Sat   

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促进农村共同富裕。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起草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 展壮大的决定(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杭州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

(2022 年 11 月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提高发展壮大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夯实共同富裕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等,结合杭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基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市场化资源配置为核心,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

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村社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打造具有杭州辨识度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标志性成果,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三、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牢牢把握“大杭州、高质量、共富裕”发展要求,鼓励乡村实施全资源开发, 持续推进村级集体经济消薄增收,努力实现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两个倍增”。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监督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五、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 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旅、民政、林水、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做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要坚持群众主体,集中民智、民力,充分调动广大基层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发展动力。

六、鼓励和支持组建乡村振兴联合体,深化党建联盟和共富联合体建设,通过联盟、联合等组团模式推进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形成以强带弱、以大带小、区域联动、共同富裕格局。

七、鼓励和支持以独资、合作、入股等形式组建强村公 司,创办或领办“共富工坊”,通过发展产业、投资物业、 劳务服务、承接项目等,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 八、鼓励和支持发展“飞地”抱团项目,引导多村抱团突破村域、镇域、县域限制,将资源要素配置在基础好、有 前景的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大学生农创园、乡村创业基地等平台,优化资源空间配置,推进集体经济发展。

九、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各类社会组织和乡贤等共同参与资产盘活利 用,发展新型经济业态。引导村集体流转土地开展农业标准 地建设,发展现代农业。

十、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乡村山水资源、特色产业、地域文化等,发展休闲 观光、农创文旅、农耕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与集体经济融合发展。

十一、深入实施“两进两回”工程(即科技、资金进乡 村,青年、乡贤回农村),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 请职业经理人,引入有实力、懂农村、善经营的专业人员(团队),推进村庄市场化经营。

十二、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村集体倾斜。

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确因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允许预支一定数量的留用地指标。

十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3,用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十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对新型农村 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投入。投入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应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

十六、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农村集 体经济发展壮大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农村抵押物、质 押物范围,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融资渠道。完善政策性农 业信贷担保体系,供销农信担保公司等涉农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十七、完善区县协作、联乡结村、百社百企结百村等帮扶工作机制,优先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倾斜,引导城乡资源互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打造杭州特色的新型帮共体。

十八、坚持数字赋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持续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的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建设,迭代升级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强化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数字化监督监管、经营状况预警监测和产权交易体系建设, 推动集体资产实时监管和保值增值。

十九、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完善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责任,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哮虎

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要求,结合杭州发展实际,明确思路、找准方向, 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高质量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将此《决定(草案)》征求了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见。现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这为我市新时代高质量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作出该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对标落实省市委有关共同富裕目标任务的实际行动, 为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 保障。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地区重要的经济单元,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以及农村人才和项目资源的流动,关乎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该决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以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

三是推动强村富民集成改革的现实需要。促进共同富 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推动力。目前我市在如何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壮大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仍然任重道远。通过该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强村富民集成改革, 开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新局面。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

《决定(草案)》贯彻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把握 “大杭州、高质量、共富裕”发展要求,提出努力实现村集 体经济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两个倍增”的目标。

(二)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工作机制

《决定(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推动作用,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监督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体 系。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其他相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 作。

(三)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工作举措

《决定(草案)》提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举措包括组团模式、强村公司、飞地抱团、资产资源盘活、发展乡村产业以及引进职业经理人等,推进村庄市场化经营, 实现资源整合、抱团发展。

《决定(草案)》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 规稳妥有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村集体倾斜。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允许预支一定数量的留用地指标。

(四)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要素保障

《决定(草案)》提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3,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要优先保障用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投入,投入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应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要继续优化金融扶持措施, 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融资渠道,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要不断完善区县协作、联乡结村、百社百企结百村等帮扶工作机制,打造杭州特色的新型帮共体;要坚持数字赋 能,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和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完善监督预警机制,推动集体资产实时监管和保值增值。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与指导体系建设, 制定完善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 展。

(五)罚则

《决定(草案)》明确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高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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