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区法院: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我们已进入“刷脸”时代。支付、解锁、进站,“刷脸”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捷,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买房看房的过程中,人脸信息也会被“刷走”。一开发商通过人脸识别信息系统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进而判断佣金应该发给谁,并由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以“判客”为由抓拍客户人脸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2021年6月,徐某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姑苏区某售楼处看房,了解一下行情。同年12月,徐某准备入手一套房屋,于是找到B中介公司,在其工作人员小言的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小言承诺,商品房销售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返还给徐某。徐某便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后,小言却告知徐某,售楼处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访过,只能按之前到访的算,属于自然来访客户,无法支付佣金,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其确认。
原来,按照某置业公司内部的规则,已经认定徐某认购房屋时属自然客户,不属于任何中介机构客户,某置业公司未与任何中介公司结算徐某认购房屋的销售佣金,所以徐某也无法获得返利。
徐某这才知晓某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姑苏区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部分,系B中介公司业务员无法获得佣金致使承诺的返利无法兑现,然因徐某确属时隔半年两次由不同中介机构带看房屋,开发商依据与中介机构约定判定徐某为自然客户,属于自主经营行为,且中介机构亦无异议,故徐某所主张的中介机构佣金结算的条件并不必然成就,对其以可结算的按佣金50%返利作为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尧 闫高阳)
■法官提醒■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这一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商事主体运用人脸识别系统的合法边界以及其对人脸信息的储存、使用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切。
在商事活动中,企业控制营销成本无可厚非,但手段方式应合理合法。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案中,开发商为了防止中介“撬客”,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访客户或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本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但开发商既未征得购房人或来访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