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并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等方式帮助转移赃款。8月10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月中旬,丁某下载了一款号称只要有银行卡就能赚钱的App,并结识了上线。对方告诉他,只要他带着自己开通了网银的银行卡到他们指定的地方,配合他们转钱,就能得到转账金额7%的“报酬”。
“他们转的钱应该是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非法资金。”见对方始终不愿意通过电话或微信与其联系,丁某意识到其中有问题,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便一直未行动。3月28日,上线再次联系丁某,将“报酬”提高到了10%,并承诺承担其所有交通及食宿费用。这次,丁某心动了。当天,丁某拿着上线为其购买的车票乘车前往指定地点,并将3张银行卡、手机以及密码都交给了上线,上线检查完后,开始频繁转账。其间,丁某还配合上线进行刷脸认证转账。第二天,他们再次进行了类似操作,后上线给了丁某550元,让其回家,并在软件中将丁某拉黑。
4月12日,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其提供的银行卡共流入资金81万余元。其中,有3名电信诈骗案被害人的14万元被骗款项就是通过丁某的银行卡收取、转移的。
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丁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1日,庐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