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王义元认为——
近日火爆于网上的视频中,顿某净举报其父顿某建受贿1900万,但其也明确表示其父涉嫌受贿一案已经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实上,既然案件已经由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那么顿某净无需再去举报一遍。
顿某净之所以发布该视频的主要目的,还是督促相关部门对其父案件中的行贿人,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嫌受贿罪或行贿罪均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
那么受贿是犯罪的话,行贿是不是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顿某建的受贿罪罪名成立,那么行贿人也存在构成行贿罪的可能。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也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如果行贿人是被顿某建索贿,而不得已向顿某建交付了财物,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还要等待当地纪委监委部门的调查结论。
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往往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思维。
但实际上,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围猎者”也付出应有代价。
近期,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还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也彰显了对行贿行为坚决打击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