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共计83条。经研究,采纳33条,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6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涉及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管理的相关条款。(叶茂东秘书长)
因涉及的上位法较多,而最直接的上位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在制定中,因此删除具体的上位法依据。
2.将第一条部分内容修改为: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陈伟民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3.本次立法的目的加强财务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范围不只是资金,资金、资产、自然资源都需要明确的。(吴志明委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资产包括资金、资源、资产。
4.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建议将“加强……管理”改成“规范……管理”。(曾福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5.关于法规适用对象没有写清楚,没有明确规定是针对哪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方月仙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6.建议第三条“管理原则”,在“民主决策”后加上“民主监督”,在“成员受益”后加上“支持公益”。(赵立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7.对条款的顺序,还要进行梳理修改,比如第三条是民主决策在前、依法管理在后,我们把依法管理放在民主决策之前,这个地方就应该调过来,应当遵循“民主决策、依法管理”。(林沛委员)
管理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进行了修改。
8.建议将“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改为“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和净收益”,既体现资产负债表概念,也体现利润表概念。(胡少先委员)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情况、收支情况等。
9.第三条:建议在管理原则里增加一条“农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的规定。 10.第三条第二款:不建议人大立法将党组织的工作程序予以规定。(曾福明委员)
部分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管理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进行了修改。
11.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集体资产的范围要界定清晰,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历史原因也有一块集体资产,不应纳入这个规定管理,要界定清楚。(陈震山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12.第四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财务管理相关职责的规定。(叶茂东秘书长)
考虑到立法权限问题,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涉及税务事项。
13.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后加上“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赵立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14.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吴建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15.各区、县(市)有必要建立健全可操作的相关细则,特别是在大额资金的标准、房屋租赁的具体要求,包括集体用地承包等方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林沛委员)
采纳,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增加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16.通篇感觉管理的主体太多,建议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做进一步统筹完善。(杨英英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关于数字化管理
17.第五条第二行“实行数字化管理和全程信息化监控”,这个表述有点罗嗦,建议改成“实行数字化全程管理和监督”。(林沛委员)18.第五条第一款:“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建议明确规定一个牵头主体,统一建立管理系统,避免各自做各自的一套。(曾福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19.建议集成数字化管理系统,做到共建共享,实现财务数据“最多报一次”,减轻基层负担。(李文钢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
20.第七条的财务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中的“内容”应该放到第八条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中。(吴志明委员)
采纳,条款合并,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21.第八条:建议明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程序。(曾福明委员)22.条例中多次提到“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的制度安排,建议进一步明确该民主决策程序的运行机制和表决生效条件等。(胡少先委员)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规定。
23.建议在第九条最后加一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赵立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24.第十三条【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事项作为重大事项,建议参照第八条【财务计划编制和调整】的表述,在最后面增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要求。(徐小林副主任)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25.第十三条中提到15日,建议严谨表述成15个工作日。(明启强委员)26.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可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钱建中委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7.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建议探索闲置资金有效使用机制,在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闲置资金进行对外投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破当前村社较为单一存款投资模式,拓宽投资渠道途径,促进集体经济良性发展。(钱建中委员)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农政发〔2023〕1号)探索4种经营渠道发展模式,即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
28.在第十五条合同管理方面前面,建议增加一个项目管理,现在集体经济有很多基建项目或者是其他的项目,项目管理在规定中没有体现。另外在这一章中建议增加村集体组织采购管理相关内容。(吴志明委员)
《规定》主要聚焦在财务管理活动,“合同管理”内容主要因财务做账或者支出审批中会要求有书面合同。
29.出台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有重要意义,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关于第15条合同管理,建议要加强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把关,将条款内容修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资产、金额较大及年限较长的合同,在签订与变更之前,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较大资产、金额及较长年限的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裘建平委员)
合同的签订是民事行为,政府不适宜提前介入。
30.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发票”,增加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经营性资产应当依法纳税。”的内容,依据是经营性收入必需使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31.增加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分配的收益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叶茂东秘书长)
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宜重复。
32.建议进一步细化支出项目,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经费的支出标准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洪玉宇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33.第十八条与纪委监委关于小微权力的规定不一致。纪委监委关于小微权力的规定,要求不管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所有的支出都必须要联席会议报政府批准之后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才可以实施。纪检小微权力的规定比较复杂,但是实施起来安全性、可靠性很强。规定草案中是要求先去批,批完了再来开村民代表大会,但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分别谁批,应该讲清楚。(潘曙龙委员)
在执行中予以细化。
34.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后增加“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以用于收益分配”。(赵立明委员)3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可以用于收益分配”,建议增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再用于分配”。(王剑瑛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36.条例第21条第一款提到“清查资产,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资产”概念已经涵盖了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重复表述,建议调整。第2款中,建议分别明确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胡少先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五、关于资金管理
37.第十条明确了资金管理要求,这一项建议列入第七条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陈伟民委员)
删除与会计制度重复内容,其他内容与大额资金管理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38.第十条是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是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增加一条“自然资源的管理”,自然资源乡镇街道比较多,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都属于自然资源。(吴志明委员)
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适宜重复。
39.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提到了加强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分管。但有基层联系点的同志提出来,农村财务管理应该是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账款分管、支票分管,出纳管理也很重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汤海庆委员)
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不适宜重复。
40.部分村的负责人年龄偏大,对资金线上审批、在线支付,多系统操作使用上存在困难,建议在有更人性化的帮助和相关培训。(魏虹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
41.建议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应当明确规定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组织公开招标,而不能用“或者”。(明启强委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具有一定自治权,不适宜强制规定。
42.建议对第十一条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要进一步明确数额范围,便于实际操作。(魏虹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
43.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起码要把财务收支计划放在收入和支出之前,先有计划再收入再支出,要调一下顺序。(林沛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4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按月或者按季度”的选择性表述,可修改为确定性规定;第四款中可增加“电子触摸屏”“会议通报”等更直接有效的公开方式。(钱建中委员)
根据调研情况,目前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开的内容和必要性都存在。
45.第二十三条中监督机构有待明确。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第四条部门和乡镇职责都有具体的说明,这里的监督部门是指什么。(吴志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46.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增加一款内容,加强内部审计。(吴志明委员)
关于审计内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有详细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精简。
47.建议将村监委明确为财务审计的主体。(胡少先委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内容,非法定财务审计主体。
48.第二十六条应当及时进行审计的情形有很多,不止规定里提到的发生集体资产重大信访事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等情况,建议修改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审计。(吴志明委员)
关于审计内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有详细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精简。
49.第二十六条中的“二次”可修改为“两次”。(钱建中委员)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书写。
七、关于会计委托代理
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不建议其他代理会计机构来代理,不利于对代理会计的管理,也不利于对账目的监管。(叶茂东秘书长)
根据会计法作出相应修改,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1.关于组一级的内容可以不再写,因为第二条中已经写明组一级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方月仙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52.第二十八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在“可以委托”前增加一个“必要时”,进行这样的表达,防止以后出现一刀切的情况。(林沛委员)
采纳。为防止出现一刀切,根据会计法作出相应修改,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3.制订细则的时候应该明确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适用的组织类型和规模。(林沛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
54.第二十八条中“乡镇的代理会计”非常重要。但实际中乡镇的代理会计绝大部分没有编制,不稳定,而且有时候是没办法临时请一个来。代理会计的编制问题要考虑,并加强代理会计管理。此外,“每个会计代理一般事务不能超过5个”不是很合理,应根据经济情况,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区分开来。(潘曙龙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55.建议把会计委托代理作为自主记账的补充。(胡少先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6.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财务人员回避制度,建议将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姐妹”也纳入财务人员回避范围。(钱建中委员)
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修改为“近亲属”。
八、关于资产管理、罚则等内容
57.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陈伟民委员)58.第十二条应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是多长,比如是一年还是两年,不能含糊。(明启强委员)59.条例第12条,“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中,建议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子项,改为“建立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折旧、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胡少先委员)60.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陈伟民委员)61.部分村级资金被乡镇截留的情况,基层反响比较大,建议增加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的条款。(魏虹委员)
关于资产管理相关内容,考虑到立法权限问题,在草案修改稿中予以删除。
62.第一,五万元处罚额度偏高,可以降低一点。第二,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太大,处理起来不太好把握尺度,建议依据不同违反情节确定不同的处罚档次。(叶茂东秘书长)63.建议增加未充分落实民主表决程序、未依法实施招投标程序、未有效执行财务人员回避制度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胡少先委员)64.第三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处罚,对个人处罚不是很妥,建议改成对组织的处罚。(杨英英委员)65.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额度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裁量空间太大,尺度不太好把握。具体的四项处罚情形,实际意义不大,应对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希望下一步立法过程中要对,如工程招标、票据造假、超额发放补贴等问题进行处罚,希望下一步对法律责任这一块加以深入研究。(聂江委员)66.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罚则。基层反映,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执行起来有难度,应当区别不同村的情况作相应规定。(洪玉宇委员)
关于罚则,考虑到上位法有规定,予以删除。
九、其他
67.第二章财务运营管理,相关内容排序建议重新梳理。(方月仙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至第十条。
68.第二章增加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陈伟民委员)
土地补偿费的会计核算及用途由会计制度和土地管理法作出相关规定,不适宜重复。
69.第二章增加一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陈伟民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建设项目等对外投资纳入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70.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合同管理、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债务债券管理等相关条款,推动财务管理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吴建华委员)
所属企业属于市场主体,合同管理、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债务债券管理等不宜在本规定中涉及。
71.现在全部村干部工资基本上是组织部、相关部门统一交由乡镇来发。这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支出作出了规定,以后有些部门就要区分开来,而且集体经济的收入规模有多有少,情况很复杂,建议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真正有可操作性的专门的细则。(潘曙龙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
72.第三十四条最后一行“由有权机关给予处罚”,“有权机关”比较口语化,建议改成“相关职能部门”。(林沛委员)
参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表述。
73.现在村集体财务还是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纪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都有相关的规定。包括数字化管理,有农经数字化报账系统、小微权力平台等系统。建议对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衔接。(洪玉宇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
74.现在村账镇管过程中,村级项目资金存在被截流、延迟拨付等情况,建议对乡镇及时拨付村级资金作出相应规定。(洪玉宇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
75.建议与财政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完善相关内容。(王剑瑛委员)
采纳。
76.加强规定草案与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进一步衔接,特别是和市委有关政策相衔接。(吴建华委员)
采纳。
77.要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操盘手留一些灵活的空间,在经费支出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一刀切死,影响干部干事创业。(明启强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78.建议上级政府及部门加强指导培训,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理解、掌握规定,了解哪些资金可以用、怎么用,让法规更有可操作性。大量村级集体资金需要保值增值,但苦于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希望一些国家、省、市主导的投资项目能吸纳村级集体资金参与,帮助实现资金安全保值增值。(李秀莹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
79.规定草案各条文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无特殊要求,可简化表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陈伟民委员)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不适宜简化。
80.管好农村集体经济钱袋子是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共富先行”的重要工作基础,也是我们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出台《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作为最基层的经济单元之一,村集体经济收支、固定资产购置等受上级政策和气候等自然影响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建议年度财务计划从制度层面,给予半年度的固定调整窗口,便于基层操作。(郑荣新委员)
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列入重大财务事项,明确调整流程。
81.建议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条款中增加原则性条款,对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人为单位,或者两者结合为基础作为分配依据,以减少村集体在征迁、分红等分配集体时,因为人员进出、生老病死等人员变动产生的纠纷矛盾。(郑利敏委员)
收入分配方案列入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
82.这项立法是市委交给人大的任务。建议下一步立法过程中,征求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更好地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使这一规定出台能破解这一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遏制腐败多发的问题。(聂江委员)
采纳。
83.建议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李文钢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