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是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为切实做好《关于修改<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事工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杭州西溪国家湿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湿地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协商,明确修改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时间安排等。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走访调研湿地公园,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湿地管理局以及西湖区人大、西湖区政府、余杭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对《决定(草案)》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市人大民宗侨外事委召开专委会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2022年6月1日实施。《条例》对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202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对优化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体制作出决策部署,按照“一个湿地公园、一个主体管理”要求,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委托西湖区政府管理,承担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全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进一步明晰了湿地管理局、西湖区政府、余杭区政府等各管理主体的职责。为适应当前西溪湿地管理体制调整的客观需要,切实维护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委认为修改现行《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对《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我委认为,此次条例修改重点在管理体制调整,因此建议不作结构性、大范围修改,只对涉及体制机制条款作相应修改,其余部分继续保留。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共涉及3方面4条具体条款,针对相关内容,民宗侨外事委逐条进行了研究论证。
(一)关于一体化管理。为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西溪湿地公园一体化管理原则,我委认为有必要明确西湖区、余杭区政府的相关职责,则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公园全域保护管理工作和湿地公园区域内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协同配合;两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建立湿地公园社会事务管理协调机制。”
同时,删去第五条第(三)项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行政管理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职能,修改内容与湿地管理局“三定”及其保护管理职责现状相一致。
(二)关于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主体。新的管理体制提出了西湖区、余杭区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要求,则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机制”,修改内容与目前财政统筹调配实际相符。
(三)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鉴于湿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管理现状需要,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由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综上所述,民宗侨外事委认为,《条例(修改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需求迫切,立法程序到位,经过修改和完善,对西溪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决定(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