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8-18 13:47:44 Fri   

(修改稿)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公园全域保护管理工作和湿地公园区域内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协同配合;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建立湿地公园社会事务管理协调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负责湿地公园内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林业、水利、农业、文物、园林、文化、旅游、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机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由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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