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针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91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56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条例制定要重视城乡结合部区域人流、车流、物流较大道路的建设运营和养护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凝聚好超限超载治理合力,切实推动我市农村公路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养护、高水平管理。(李火林主任)
采纳。
2.建议草案进一步突出重点,将村道的建设管理作为主要内容,对于上位法已明确的关于县道、乡道的内容可作进一步简化或删减。此外,草案应与《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相衔接,确保两个条例不冲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3.对于未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但实际承担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功能的其它农村道路是否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需作进一步研究。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它农村公路及实际承担村道作用的林道、机耕路等农村道路参照本条例执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
4.建议将第二条关于农村公路定义的内容删除。这个定义把很多村道排除在农村公路以外,与制定条例的初衷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不符。农村公路定义可用《浙江省公路条例》的表述,将县道、乡道、村道统称为农村道路。(洪玉宇委员)
采纳。
5.条例第二条建议增加一款,“对于未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但实际承担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功能的其它农村道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第六条建议最后增加“确保村道畅通”表述。(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第六条相关内容已删除。
6.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后续条款涉及主管部门的均应做相应修改)第五条第四款增加生态环境、林业和水利、经信三家单位。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路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营及环境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第八条修改为:……推行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主管部门进行表述。
7.建议按照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级路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责冲突和重叠。(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8.条例第四至七条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自治组织、各级路长的职责,但从条文看,各级各单位的职责任务边界不够清晰明确,建议作梳理规范,使其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钱建中委员)
采纳。
9.第五条建议增加“水利”。(仰中旻委员)
采纳。
10.该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议第七条、第八条删除“本市”。(杨雪强委员)
采纳。
11.一是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上位法的衔接,注重体现立法“小切口”,更加突出村道特点,体现杭州特色。二是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在村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方面的责任,生态环保、水利等部门跟农村公路关系密切,建议在条款中进行充实。(吴建华委员)
采纳。
12.建议在条例现有内容基础上,按照建设农村公路2.0版的思路,既要加强公路本身的建设管理,更要加强公路两侧景观打造、价值提升的政策引导,推动打造美丽生态、美丽经济、美好生活“三美融合”标志性成果。(郑荣新委员)
修改稿已体现。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13.农村公路建设是否科学完善,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要合理布局、加大规划力度、健全管理以及后期养护。条例草案中规划的内容涉及较少,要避免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叶茂东秘书长)
采纳。
14.建议:一是进一步梳理各级公路规划与各级公路发展规划的逻辑关系;二是进一步研究单独编制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以及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必要性,以及将相关规划纳入市、区(县、市)公路规划和公路发展规划一体编制的可行性。(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15.草案第十七条明确重点县道建设项目和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但未明确相关报批流程和审批主体。第十八条明确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但强制性不足,建议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的刚性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移交管理和养护单位”。鉴于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较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建立统一的工程档案移交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提出“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保护协议文本,并推广使用”,鉴于该文本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编制相关保护协议示范文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关于工程档案移交,修改稿与《杭州市公路条例》保持一致。
16.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道要统筹考虑村集体经济水平、村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建设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道应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其它村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并应在局部路段采取增设错车道等形式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以及防洪防涝等需要,统筹建设,避免重复开挖。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应在相关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沿线村民的基本出行需求。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或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第二十一条,对照《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同步移交管理和养护单位,并报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附属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且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通、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17.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关于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在实施中落实。
18.第十五条“……不得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规定比较刚性,但在建德、淳安这些山区道路,可能很难落地。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有基层提出来还是不要合并的好,竣工后先留一部分保证金,试用一段时间后再验收,如果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还能有效追责。(仰中旻委员)
采纳。
19.农村道路和城市道路的划分不适用于城市化的进程,部分农村景区、学校、市场周边道路建设管理要求比城市道路高。建议农村公路的某些路段参照城市道路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建设和管理。(江成器委员)
采纳。
20.第十五条,“经过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人行横道……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农村情况比较复杂,以上内容是否能落实,“应当”字眼表示强调,是否必须落实,建议再斟酌。第十七条“项目设计审批”,建议明确具体的审批部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意识建议在条例中予以强调。(杨雪强委员)
部分采纳。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21.第十七条规定了项目设计审批,但条文中只规定了重要县道建设项目认定标准由谁确定,没有明确项目设计审批流程,建议明确报批程序等规定。第二十一条工程档案这块内容建议作进一步规范,可以考虑由市或者区、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农村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避免工程档案分散于相关单位。(钱建中委员)
理由同上。
22.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的责任和统筹,做好乡镇村镇规划跟交通规划的衔接,把村庄道路纳入村庄整体规划,避免浪费。二是进一步研究细化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比如我市东部的余杭、萧山经济比较发达,道路标准较高,西部山区县条件有限,村里人口少,建设标准较低,建议在标准上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给区县留有一定的空间,做到更加科学和有效。(吴建华委员)
部分采纳。修改稿关于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定符合公路法规定。村庄规划和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的编制程序、牵头部门不同。
23.农村公路差异性大,部分农村公路存在会车困难、掉头不便的问题,对这方面的解决措施还需要加强。(林伟光委员)
修改稿规定,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者错车道建设。
24.由于农村公路目前相对较窄,校车交汇不够宽度,所以建议农村公路建设的时候要考虑到社会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公路宽度适当增加。(郑利敏委员)
理由同上。
25.建议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全市农村公路线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多规合一,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区域农村道路规划建设相一致相协调,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整体运行质效。(胡少先委员)
采纳。
26.第十五条第一款“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议把“优先”改为“鼓励”。第二十条,“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合并进行”难以保障质量,建议增加一些前置的条件。第二十条,“涉及跨越、穿越县道的建设项目”改为“涉及跨越、穿越县道与公路有关的的建设项目”。(蒋应成委员)
部分采纳。
27.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并与地区产业布局…….”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村道规划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落实到空间规划中,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议明确技术安全论证的层级和主体。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经过学校、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鼓励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人行横道、照明、噪声防治等设施。”(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为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稿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8.一是第十一条“规划布局”中,“构建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建议把“布局合理”改为“科学合理”,从科学性、安全性来考虑规划问题。二是要进一步理清国土、林业、水利部门的责任,明确审批职责,加快审批流程。要提前科学合理规划,为未来农村人口回升做好准备。三是从安全来考虑农村道路公共车站,要逐步完善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潘曙龙委员)
部分采纳。
三、关于管理与养护
2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农村公路及已建成道路项目需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或已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的项目需移除的,县道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跨越、穿越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保护协议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相关监测数据应按规定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开放共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洁和绿化等日常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引导沿线村民参与农村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修改稿第六条已明确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30.第二十五条建议增加限速相关内容。(杨英英委员)
采纳。
31.第二十六条养护实施主体,农村公路整体的体量相对较小,乡镇一级单独寻找合适的农村公路管理单位较为困难,导致管理队伍专业能力差、管理效率低等问题,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建议尽可能由区、县组织统一开展道路维修处理。(林伟光委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
32.建议要实现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调动民众参与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的承包分包机制,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积极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胡少先委员)
条文已体现。
33.基层代表反映村道养护压力很大,乡级政府没有给予补贴,希望各级政府加大村道养护经费补贴。(洪玉宇委员)
建议实施中予以落实。
3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违法违章行为比较突出,如超载、非法营运、违章上路、违法载人、超速行驶、违法占道、高峰期拥堵等,但条例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未涉及,建议增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条款。(聂江委员)
采纳。
35.一是建议规范道路两旁的公路红线距离。二是建议村委会参与到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三是村道中的机耕路是否要纳入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明确。(高越委员)
部分采纳。《杭州市公路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具体规定。
36.一是建议条例考虑尚未列入公路数据库的农村道路养护的资金来源、人员配备等内容。二是农村撤村建居后,对于生活方面停车场,没有配套解决,建议条例综合考虑撤村建居后百姓生活停车需求。(黄旼委员)
采纳。
37.建议第二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关于禁止占用道路的规定,作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占用农村公路晾晒谷物、摆放物件、放养牲畜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蒋慧鸯委员)
采纳。
38.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建议条例对公路沿线的群众占道经营、晾晒谷物,利用公路空间处置作物情况管理的有所体现。(魏虹委员)
采纳。
四、运营、服务和保障措施
39.有基层群众提出鼓励新能源汽车下乡,但是条例对新能源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强调不够。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营设施里面,建议对农村公路途经的乡镇集中建设充电桩作出规定,有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林沛委员)
采纳。
40.第三十六条,有的城乡公交路线比较老,对不能满足现在城乡规划的公交路线建议做一些重新规划。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在“鼓励”前面增加“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对大中型物流企业设置网点”。建议条例中增加公路指向牌、交通标识建设的表述。(蒋应成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在实施中落实。
41.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建设、经信等部门合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建议在实施中落实。
42.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职责,将农村公路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蒋慧鸯委员)
修改稿本条规定与《浙江省公路条例》一致。
43.进一步明确村道养护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提出“将农村公路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村道养护费用是列入区县一级财政还是乡镇一级财政没有具体明确,建议划清事权、明确分摊,避免相互扯皮现象。(杨焕然委员)
调研了解到,村道养护资金安排方面,各区、县(市)做法相差较大。
44.建议把第四十条第二款“可以通过公路的广告经营和陆域资源的开发经营方式来筹集资金”放到第三十九条社会融资区,这样第四十条就是纯粹的社会捐助体现公益,内容更清晰。(杨英英委员)
采纳。
45.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保障要求,明确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国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将我市农村公路纳入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明确市本级财政应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持,明确市县配套资金比例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二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社会资本和社会捐助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并要明确捐助资金使用监管要求。三是对通过农村公路冠名、广告经营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要避免农村公路的过度商业化,同时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
46.一是建议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养护积极性,建立健全养护工作承包、分包机制,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积极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二是建议地方政府可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还可以参考地铁的上盖综合模式,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陈伟民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47.建议把一些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达不到四好农村路标准的乡道、村道,纳入整个政府的维修基金范畴。(魏虹委员)
建议实施中落实。
五、其他意见
48.文字表述应准确规范,如第一条“完善区域公路网络”修改为“完善农村公路网络”或“完善乡村公路网络”,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中的“本市”表述予以删除。(杨焕然委员)
采纳。
49.村道的出资主体多元,建议明确村道的所有权,以免于以后比如征地拆迁的权属纠纷。(陈震山委员)
村道所有权与其使用的土地性质相关。
50.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擅自占用农村公路晾晒谷物、摆放物件、放养牲畜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占用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未及时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蒋慧鸯委员)
公路法对违法占道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51.部分农村房屋离农村道路较近,农民的道路安全意识也不够强,导致农村公路上一些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农民的道路安全教育,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陈伟民委员)
建议实施中落实。
52.条例忽视了交通安全管理上的要求和设施,如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等确保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的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议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要求,在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五同时”的要求落到实处。(列席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