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11-03 12:06:03 Fri   

(2023年11月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调整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现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探索数字贸易创新发展路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中方将每年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杭州是“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的永久落户地,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的核心使命是推进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因此,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数字贸易促进条例,探索在数字贸易产业、平台、生态、制度、监管等方面形成全国引领的制度创新,充分放大“全球数贸会+自贸试验区”叠加效应,打造数字贸易产业创新发展链条、协同发展集群和开放发展生态,在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打造数字贸易“杭州样板”,为全省、全国深化数字贸易领域改革、开放和创新探路先行、积累经验。

二是深化三个“一号工程”、构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需要。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保持持续增长势头,2019年至2022年年均增长13.9%,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数字贸易进出口3623.5亿元,增长23.1%,其中杭州实现数字贸易额1589.3亿元,占全省的43.9%,展现出较强活力和韧性,成为具有“关键性”“集成性”“牵引性”特点的新领域新赛道新引擎。对数字贸易这一新兴领域开展创设性立法,是协同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的重要抓手,通过立法强化制度支撑,加强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和主体培育,丰富和完善数字贸易应用场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营商环境,培育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构筑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新优势,以法治保障和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升杭州城市能级和国际化水平的需要。锚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定位,杭州开放型经济水平与一流标准还有差距。今年上半年进出口增速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自贸试验区在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作用发挥不明显,城市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国际一流机构和企业落户仍偏少等。杭州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和数字经济发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强劲等比较优势,开展促进数字贸易产业发展的地方性立法,在保障数字贸易安全有序开展的同时,培育数字贸易发展的沃土,为在杭企业开展数字贸易提供更优制度环境,推动本土企业尽快融入全球产业链,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提高数字贸易的国际占有率,提升杭州城市能级和国际化水平。

二、《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审议工作情况

《条例(草案)》是数字贸易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不仅是创制性条例,更是首创性条例,立法过程中需要平衡新兴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规范确定性、缺乏上位法充分依据授权和地方立法权限有限、数字贸易推动开放和确保安全之间的关系。立法过程中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固化“杭州经验”体现“杭州标准”,力求实现地方立法的补充性、探索性、试验性作用。

一是“高”标准推进立法工作。年初《条例(草案)》被确立为年度预备立法项目,李火林主任要求按照正式立法项目开展相关工作。4月,刘捷书记批示要求“杭州争取率先出台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财经工委充分贯彻落实指示精神,及时对接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正式立法项目要求组建工作专班、制定立法计划、抓实抓细各环节。4月以来,戴建平副主任3次专题调研立法工作进度情况,明确立法方向和主要内容;立法专班先后召开10余次立法研究和论证会,形成基本思路和框架;多次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西湖、滨江、萧山、余杭、钱塘等区意见建议,完善和打磨条文内容。

二是“高”频次向上争取支持。我国数字贸易制度建设正处于搭建“四梁八柱”的总体架构阶段,缺乏国家层面宏观政策体系以及战略规划和指导意见等作为立法依据支撑,地方开展立法和实践需要自上而下给予更多空间和自主权。立法过程中,围绕具体内容多次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并会同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服贸司争取支持。形成探索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争取建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探索建立促进数据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的“分类分级+负面清单”商用数据管理模式等一揽子创新诉求,作为市委政策建议之一报送省委。8月,围绕立法权限问题,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对接,争取立法权限的支持,获得充分肯定并同意立法计划调整。

三是“高”规格智库提供支撑。数字贸易涉及领域复杂交叉,专业性和实务性较强,为充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邀请多位数字贸易领域、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产业市场主体参与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委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全程参与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邀请省社科院、浙江大学、赛迪、福布斯等机构智库专家参与提供立法思路和解决方案;多次征集Ebay、阿里巴巴、网易、蚂蚁集团、浙数交、大华、中南卡通等市场主体立法诉求和具体建议。结合数字贸易最新发展趋势,研究数字贸易概念的内涵和分类,通过“智库支撑+头脑风暴”的形式,将工作语言转化为立法语言,将实践优势转化为立法优势,增强条例的引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

我委主要从三个层面广泛征求意见,一是数字贸易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二是通过代表联络站、立法联系点、财经监督小组等征求人大代表的建议,三是市人大咨询专家和法律界专家。综合各方面意见征集情况,通过汇总梳理和专题研究,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结合我市数字贸易发展实际,重点强化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壮大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数字贸易开放创新体系方面的制度引导,旨在形成与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相适应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相融合的法规框架,体现了首创性、集成性和引领性。

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关于数字贸易的概念

数字贸易的概念是法条内容的核心。《条例(草案)》中关于对数字贸易概念的定义和分类,主要依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中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和业态分类,进行归纳和界定。数字贸易作为正在飞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其发展变化趋势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而法律条文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建议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作进一步研究,从数字贸易的基本特征方面进行精准定义,对其包含的业态模式不作详尽列举式的具体分类定义表述,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建议对第四条[政府职责]和第五条[部门职责]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促进工作。明确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数字贸易产业主管部门,并对发改、网信、数据资源等重要部门的职责做具体明确。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1.第四条[政府职责]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贸易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数字贸易主体培育、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开放与合作、促进与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促进工作。

2.第五条[部门职责]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数字贸易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和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数字贸易产业相关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字贸易产业发展中网络环境和信息内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数字贸易产业发展中的数据处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管理及数据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主体培育

建议对第三章主体培育的结构作进一步调整,原第十二条[企业发展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和第十四条[前沿科技]的内容,涉及了头部企业招引、“专精特新”“独角兽”等潜力企业培育、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等内容,建议按照细分领域、梯度培育的逻辑顺序对条文进行完善,使层次更清晰。

(四)关于保障措施

建议对保障措施条款内容作更明确表述,使法律条文能够更精准落地实施。同时补充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前瞻性研究等条款。

第三十四条[资金引导]建议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为“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贸易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人才保障]建议修改为:市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求,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开展创业型、实用技能型等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支持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数字贸易领域的专业培训,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专业。多样化引进国际人才,完善数字贸易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将数字贸易领域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十九条[统计监测]建议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分类标准,有序开展数字贸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加强数字贸易统计数据分析,定期编制和发布我市数字贸易发展研究报告,为数字贸易发展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补充[信息基础设施]条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参与。重点推进5G、IPv6、边缘计算、云计算、新型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应用,支持国际互联网专线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

补充[标准体系建设]条款,内容为: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参与数字贸易领域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人才标准等多层次的产业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动数字贸易领域团体、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支持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制定和应用。

补充[咨询专家委员会]条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专家组成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为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战略决策、专题研究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智库支持。

补充[前瞻性研究]条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支持市内高校等各类机构加强数字贸易研究,针对国际数字贸易秩序规则变化趋势和对策、数字贸易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等课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探索;针对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统计、争端解决机制、新型规则影响等应用型研究。

(五)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构建数字贸易制度体系”建议修改为“构建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制度体系”。

2.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

3.第六条[政企沟通机制]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并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相关主场主体”。

4.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实训基地、科技型企业等开辟数字贸易类孵化空间,推动孵化和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创新孵化促进体系。

5.第十七条[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货物在途……”,并补充内容“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面向贸易类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革”。

6.建议对第十八条[公平竞争环境]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对调顺序。

7.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补充内容“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8.第二十四条[规则对接]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实施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市场主体在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

9.第二十九条[企业出海]建议补充内容:鼓励企业通过并购、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中心等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字贸易深度合作。

10.第三十一条[开放合作机制]建议补充内容: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参加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