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草案修改稿提出审议意见共计5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鉴于这是一部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增加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的条款,具有促进类法规的特点,但与其他城市相比,有关测试区域方面的规定,我们的步子还不够大,建议对这部分再进行修改完善。(叶茂东秘书长)
建议转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明确了测试区域或者路段的划定程序,具体范围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道路基础设施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支持程度、现有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测试、创新应用需求初步划定,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2.建议把条例和政府规章区分开来。不同于政府规章侧重于从操作层面进行指导,条例应侧重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部门职责、测试与应用的主体、测试与应用规则等作出规定,且这方面的规定宜粗不宜细。(江成器委员)
部分采纳。关于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目前上位法尚无明确规定,政府规章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为了保证可操作性,本条例需要明确部分行政管理事项。
3.建议智能网联车辆特别是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的概念鉴定要准确,可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二条相关内容进行归并。(江成器委员)
智能网联汽车的概念与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保持一致。功能型无人车目前尚无权威定义,由本条例创制规定。因为相关专业术语数量较多且涉及多个条款,为了条文内容基本平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附则”部分统一表述。
4.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杨焕然委员)
为了鼓励创新,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尽职免责”制度。规定免责需要符合“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这一条件,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精神是一致的。
5.智能网联车辆是探索性推进的项目,既要有政府的支持,也要吸引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郑荣新委员)
部分采纳。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条款已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