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3:20 Wed   

(2023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现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数字贸易概念

国内外对数字贸易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断深化,其中商务部的表述具有权威性。建议在界定数字贸易概念时,兼顾规范和开放,在表达方式上留有余地,遵循认识随事物发展不断深化的客观规律。(李火林主任)第二条第二款对数字贸易的概念进行界定,落脚点是“对外贸易活动”。按此理解,则条例不适用国内贸易活动,适用范围就缩小了。建议进一步明确数字贸易概念。(方月仙委员)三是进一步研究数字贸易的范围、定义,体现杭州特色。同时,梳理好条例与跨境电商条例的关系。(吴建华委员)一是建议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作出准确定义,既体现国际规范,又具备中国特色。(余红英委员)第二条“使用范围及概念”中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中包含了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是最大的类别,同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呈并列关系不太合适。(郑利敏委员)数字贸易的概念目前尚未定型,建议不对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作定义性表述。(洪玉宇委员)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中数字贸易表述还不够严谨,建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聂江委员)数字贸易的定义建议采取更加通俗化的解释,把抽象的内容具体化。(蒋慧鸯委员)第二条第二款“数字贸易,是指...的对外贸易活动”,数字贸易应是国内国外双循环运作的,应将“对外”去掉。(魏虹委员)建议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作进一步研究,从数字贸易的基本特征方面进行精准定义,对其包含的业态模式不作详尽列举式的具体分类定义表述,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财经委)

目前,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业态模式还在不断演进,国际组织及各国对数字贸易概念界定及其分类仍存在分歧。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数字贸易”概念。2022年,中国商务部参与了OECD、WTO、IMF等国际组织成立的联合工作组,并提交了中国数字贸易概念与分类,条例中的数字贸易定义与商务部有关报告一致。另外,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到新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把发展数字贸易作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因此,草案修改稿仍将数字贸易界定为对外贸易活动,并对外延做适当保留。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强化领导、统筹协调和促进保障作用。进一步细化明确发改、商务、数据资源等重要部门职责。(吴建华委员)在部门职责部分,增加“贸促会”。(杨雪强委员)一是发展数字贸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协同服务保障,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参与司法服务保障方面的内容,以更好发挥司法机关在数字贸易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二是建议条例中对涉及政府职能职责的表述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的职责边界关系。(钱建中委员)第四条政府职责,建议将第二款“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政策”修改为“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的政策”。(潘伊玫委员)建议对第四条[政府职责]和第五条[部门职责]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促进工作。明确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数字贸易产业主管部门,并对发改、网信、数据资源等重要部门的职责做具体明确。(财经委)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促进措施

把握好宣示性引导性促进性鼓励性与规定性要求性的关系。对属于国家事权的,采用鼓励性和引导性条文,但应注意用词严谨规范和表达准确性;属于地方事权的,用实用好职权,推出更多硬核举措。(李火林主任)条例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比较明晰,但对“促进”方法的内容过于笼统、原则,需要增加具有杭州特色的硬核措施,通过落实这些举措,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数贸发展。(叶茂东秘书长)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责,建议参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条例,将“决定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修改为“协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增加督促检查政策落实的相关表述。(方永红委员)第五条里面要加入市政府出台相应的数字贸易扶持政策。(杨英英委员)进一步明确保障措施,更加关注资金引导和人才保障。(吴建华委员)建议增加对促进数字产品、数字技术等数字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支撑。(洪玉宇委员)作为一项先行性促进条例,第六章“保障措施”相关内容同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应对资金、人才、财税、资产、数据安全等方面制定一些硬核的政策。同时,将杭州在数字贸易方面已经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一并写入。(聂江委员)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制定”改为“及时制定完善”,对政府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出动态性要求。(钱建中委员)建议对保障措施条款内容作更明确表述,使法律条文能够更精准落地实施。同时补充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前瞻性研究等条款。(财经委)

采纳。

四、关于业态模式、主体培育

1.第八条“本市支持数字金融、数字文化、数字安防、智慧医疗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杭州要打造全国的数字贸易枢纽,仅支持这些内容是不够的,还可以再增加一些,包括智慧养老等。第九条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分类可以更加清晰点,可以按照大类分或者按照具体的数字贸易的产品分。(杨英英委员)建议重视网络文学及其衍生内容出海,列入数字贸易重点业态范围,要研究支持鼓励的具体措施。(沈旭微委员)建议第八条数字服务贸易的支持范围不仅局限于文内所指行业。(魏虹委员)

2.建议对第三章主体培育的结构作进一步调整,原第十二条[企业发展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和第十四条[前沿科技]的内容,涉及了头部企业招引、“专精特新”“独角兽”等潜力企业培育、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等内容,建议按照细分领域、梯度培育的逻辑顺序对条文进行完善,使层次更清晰。(财经委)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三章。

五、关于人才

第三十五条关于人才保障,一方面作为政府要加大人才的培育,另外还可以鼓励一些企业人才引进,鼓励相关企业去做人才培育引进,因为企业有时候比政府更懂相关行业,或者产业领域的一些人才。(杨英英委员)第三十五条人才保障,除了要培养多领域人才,更要培养信息化国际化、复合型的数字贸易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杨雪强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的监管。条例要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谁主体谁落实”的数据安全责任制,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要有一整套数据安全的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来保证数据的安全。(陈伟民委员)一是增加强化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方面的内容,提倡让公共机构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相关的公共数据,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二是增加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林沛委员)数据保存本地化问题。由于离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不在杭州,且数据可共享,数据安全需引起格外重视。建议参考俄罗斯国家杜马2019年通过法案要求谷歌将数据留在当地及加拿大类似举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数据保护。(明启强委员)建议在鼓励我市数字经济持续走出去,扎根世界强起来的基础上,注重数字领域核心技术、机密数据的保护和监管,做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文章。(郑荣新委员)

鉴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详细明确规定,建议条例仅作衔接性规定,不再冗述。

七、关于篇章结构

一是建议将第二章业态模式与第二条中的概念合并作为第二条,将第二条中的适用范围作为第三条,与第一条立法目的、第四条发展原则共同组成第一章的内容。二是条例的核心在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对政企沟通机制作出规定,立意非常好。建议将第四至六条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政企沟通机制从第一章中独立出来,组成第二章。三是主体培育、数字营商环境、开放与合作都指向数字贸易促进的内容。但这三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建议对这部分的内容进行重新划分,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挂钩,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四是最后一部分中不属于保障措施的内容可以提到前面,如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规制度、统计与监测、纠纷解决机制等。(江成器委员)一是建议将业态模式和概念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章节,对业态模式进行分类时要体现杭州特色,有取舍、有重点。二是建议将第三至五章合并为一章,体现“促进”的内容。(余红英委员)第四章“数字营商环境”与第六章“保障措施”部分内容雷同,建议将这两项内容合并为一项。(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在政府起草阶段反复打磨,建议不再对篇章结构作较大幅度调整。

八、其他

1.一是把握好国家事权与地方事权间的关系。对国际贸易作出相关规定如设置离岸数据中心属于国家事权,而杭州的地方立法权限是有限的。要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确保顺利通过合法性审查。二是把握好把杭州实践探索上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与把国家先行先试的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条例的内容,要体现杭州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和推进制度性开放先行探索的经验,为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提供杭州元素。(李火林主任)

采纳。

2.一是建议在第十五条数据交易市场中,增加“鼓励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交易环节的应用”等内容。二是第十八条公平竞争环境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细化、列举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方月仙委员)

部分采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有详细规定,不再展开。

3.第二十三条,“采取沙盒监督等方式”的表述建议删除,“沙盒监管”的概念比较专业,条文规定也不需要这么具体。(方永红委员)建议对“沙盒式监管”等专业术语进行名词解释,便于宣传。(蒋慧鸯委员)一是进一步界定“数字藏品”。二是对外贸易中,外汇进入较困难。建议在部门职责中,增加要取得外汇管理局、金融、资金监管部门等的支持。(魏丹英委员)

技术性专业性语言明显是该条例的特点之一,很难用法律概念的形式精确表述。外汇管理、金融等属于国家垂直管理。

4.建议对条例里面的一些内容进行合并,比如,第二章第七条里面提到支持市场主体要进行自主的创新能力提升和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在主体培育里面又一次提到了成果转化的推进以及前沿技术包括市场主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核心技术研发,第七条里面的内容是否在数字技术贸易范畴里面,还是说这些内容就是可以进行合并的,因为它多次提及。(李悦委员)

采纳。

5.第十三条关于孵化基地,区县前面建议加一个“有条件的”,不鼓励所有区县都搞孵化基地,一个没有这种能力,另外应该结合该区域的特点,来确定是否搞孵化基地。另外还可以依托一些头部企业、领军行业企业或者大专院校做一些基地的研究和探索。(杨英英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6.一是立法过程中要体现数字治理的理念,将数字治理理念融入数字产业发展、数字产业监管的体系建设中。二是全球数字贸易的规则是以欧美为主,要主动对接国际贸易规则,内部深化改革,更好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同时,通过条例的制定,积极向外输送我们对外贸易的规则,拓展发展空间。三是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提高标准站位。四是数字贸易的内容是在不断延伸拓展的,建议在条款的制定过程中要留有余地。(杨雪强委员)

部分采纳。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改进和应对。

7.一是建议将第十八条的第二段文字内容放到第二十五条的数据安全保护的内容中进行表述。二是第三十四条的资金引导内容中,建议把“引导”改为“鼓励”,类似于第三十六条中“鼓励金融机构......”的表述。三是第三十八条中里的“健全企业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中的“企业”建议删除。(李秀莹委员)

采纳。

8.一是除第二条中的“本市”必要外,其余条款的主语“本市”显得多余,建议删除。二是第四条中的“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政策”建议改为“制定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三是第六条中的“建立常态化的与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建议、诉求”建议改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建议、诉求”;把“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中的“在”字去掉;“市人民政府应当指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建议改为“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四是第七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显得多余,建议删除。五是第九条中的“鼓励从业市场主体”中的“从业”建议删除。六是第十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制定政策”显得多余,建议删除。七是第十二条中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观部门”显得多余,建议删除;“采取措施”建议改为“采取管理措施”。八是第十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显得多余,建议删除。九是第十六条中的“采取措施”显得多余,建议删除。十是第十八条中的两段文字调换顺序,应先讲管理部门,再讲市场主体。十一是第二十条中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显得多余,建议删除。十二是第二十五条中的“从业市场主体”建议改成“市场主体”。十三是第二十九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显得多余,建议删除。(杨焕然委员)

部分采纳。

9.一是建议从扩大开放、深化共建“一带一路”的高度上,对第一条“立法目的”的内容做一些提升。二是条例中有较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表述,如不是必须要做或已经做的,建议更改相应表述。(聂江委员)

部分采纳。

10.一是第三条中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等原则过于宽泛,可以采取小切口、体现杭州特色的表述。二是第五条中的“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中的“促进”建议删除。三是第九条中的“跨境直播”建议删除。(洪玉宇委员)

 部分采纳。

11.一是数据资产的确认。建议条例增加数据资产的表述,并与财政部“数据资产入表”的新规即《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接轨,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的法规条文表述。二是市场主体的培育。包括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和传统企业的数字化改造,这方面的力度要加大,要有真金白银的扶持,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数字贸易企业。三是基础设施的完善。要加强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数贸平台、公共数据仓、孵化基地建设等,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陈伟民委员)

部分采纳。还需在实践中加大工作力度。

12.一是在第八条中增加传统型企业市场主体的数字化转型、变革与升级,释放传统企业数字化改造的产业价值,扩大市场服务容量的相关内容表述。二是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推动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与传统型企业的强强联合,用数字贸易服务我们的传统优势企业和产业,提升杭州贸易出口增量的相关内容表述。(林沛委员)第十七条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建议增加“加大传统贸易市场主体的数字化转型,用数字贸易服务优势产业,提升杭州市贸易出口增量”。(潘伊玫委员)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13.一是市场准入条件要明确。比如一些国家对我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都提出较高准入要求。二是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数字中枢”的构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条例对“数字中枢”没有进行界定和定义。建议加入构建“数字中枢”的内容。(明启强委员)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4.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普遍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建议对第九条中的数字产品分类例举作进一步完善。(钱建中委员)第六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处理方案”应将“处理”改为“解决”。(魏虹委员)

采纳。

15.一是习近平总书记10月18日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重点提到了“数字贸易”,要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在条例上。二是建议第四章数字营商环境内容中里面增加关于“数字贸易的培训内容”,建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经营和培训,继而达到在经济领域推广数字推广数字技术,达到数字技术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目的。(蒋慧鸯委员)

  采纳。

16.一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建议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修改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审查,建议明确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查。(潘伊玫委员)

已删除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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