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现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要实施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支持一批中华老字号做精做强。老字号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着艰苦创业、诚信经营、追求卓越质量、勇于探索实践的精神文化。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市对老字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鼓励培育和提升老字号与非遗、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等的融合发展,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二)充分引导和促进消费的需要
杭州的老字号广泛分布在食品加工、医药保健、餐饮住宿、工艺美术、居民服务等多个领域,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亿元,是特色商业的重要载体和扩大消费的有生力量。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老字号高质量发展,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进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多元选择、更高质量、更好商誉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充分引导和促进消费,进一步提升消费对我市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三)创新发展和振兴老字号的需要
杭州是全国最早开展老字号保护传承工作的城市之一。截至2022年底,我市共有老字号企业177家,其中中华老字号39家,数量位居全国城市第四,浙江老字号174家,杭州老字号156家。这些老字号企业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着传统经营方式困难掣肘多、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技艺传承人培养机制待完善、老字号认定工作待完善等问题,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健全保护促进体系,从法律层面推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审议工作情况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原则和要求,市人大财经委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充分沟通,积极协调。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适时推进立法进度,在草案起草、企业和部门座谈、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参与,力求把握和遵循立法规范、发展需求和杭州实际,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广泛调研科学论证,丰富法规内容
条例调研论证起步早,2019年起市商务局即对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开展关于杭州老字号认定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2020年立法内容由老字号认定拓展到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发展,并列入当年立法调研项目,2021和2022年列为立法预备项目,期间相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赴厦门、西安、南京等地进行考察学习,总结对照先进经验,吸收充实传承与发展的相关内容;今年以来,立法工作组召开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立法座谈会,结合座谈调研情况,补充关于技艺传承与保护、商业文化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经营模式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等鼓励支持性条款,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
(二)充分吸收固化实践,突出杭州特色
立法工作组注重立法工作要结合杭州老字号发展实际,体现杭州特色,通过对我市老字号保护与传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和提升,将实践经验固化为法规条文、将立法成果转化为发展优势。在对苏州、宁波、上海、重庆等10多个城市以及贵州、河南、福建、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老字号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和研究基础上,总结杭州近年来推动老字号发展模式创新、企业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等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固化了老字号载体保护、数字赋能老字号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集聚发展等具有杭州辨识度的内容,推动实现法规对杭州老字号发展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厘清重点破解难点,力求务实管用
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注重厘清重点难点问题,围绕重点开展调研,针对难点多层面研究,聚焦关键条款进行论证。针对起草过程中关于老字号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老字号认定的主体要件、老字号创立的时间要求、老字号认定中的异议处理、老字号的标识使用等方面重难点问题,立法工作组集中进行专题研究,参照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结合杭州老字号发展实际,突出小切口、精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度、“言”之有物,使立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
我委在综合吸纳前期调研论证成果和征集意见建议基础上,综合研究梳理形成六个方面20条修改意见,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概念界定和区分
1.第二条[概念界定]中关于杭州老字号的定义,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完善,明确内涵和外延,界定更加精准。
2.本条例主要规范“杭州老字号”的认定和推动促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因此建议区分条文中“杭州老字号”和杭州老字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的概念。
(二)关于职责和分工
建议对政府职责分工部分作修改完善,加强市政府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老字号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1.第五条[政府职责]中“应当将老字号传承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议删除,具体内容可在商务发展规划等相关产业发展类专项规划中体现。“统筹协调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工作”建议细化完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工作。
2.第六条[职责分工]建议进行整合合并,对市商务局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和细化,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3.建议补充建立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的条款,内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专家和公众参与机制,共同推动老字号发展。设立老字号专家库,吸纳有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等专业人才,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论证等工作。建立与公众的日常沟通机制,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市老字号传承与创新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申报认定
今年1月,商务部等5部门出台《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5月,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出台《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随着国家部委和省厅新办法的出台,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管理工作从原“认定”工作升级为“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由多部门共同参与老字号示范创建认定审核,申报与认定程序更严谨,管理机制更完善。建议第二章申报认定的制度设计与国家部委和省厅最新出台的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做好衔接。
(四)关于保护传承
建议对保护与传承的部分条款进行梳理,明晰逻辑顺序,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建议为:
1.第二十六条[载体保护]内容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字号特色建筑、老店铺、老厂区、集聚区等载体的保护和规划管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载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落实相应保护措施。
2.第二十八条[技艺抢救保护]建议厘清对濒临失传、受到破坏的老字号技艺等的抢救保护和对老字号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扶持,拓展抢救保护的覆盖面,内容修改为[抢救保护]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濒临失传的老字号技艺和受到破坏的老字号重要文献、珍贵实物的保护力度,推动老字号技艺恢复和传承,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历史遗存但未经营的老字号进行保护挖掘和开发利用。
3.第三十条[非遗保护传承]建议修改为[非遗保护]: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品牌、技艺、工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4.建议增加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互助平台引导支持的老字号企业依法保护品牌和产品的条款,内容为:[法律服务支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字号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老字号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协会等社会机构搭建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互助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老字号产品的不法行为。
5.建议按照先个体再群体、先保护再传承的逻辑顺序,对第三章的条款顺序进行调整,从前往后分别为第二十三条{主体责任]、第二十六条[载体保护]、第三十条[非遗保护传承]、第二十八条[技艺抢救保护]、第二十五条[商业文化保护]、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支持]、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和第二十九条[宣传和展示]。
(五)关于创新发展
建议对创新发展的部分条文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和补充完善。具体修改建议为:
1.第三十一条[企业创新]主要内容为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建议进行细化明确,修改为:[管理创新] 本市鼓励和引导老字号市场主体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完善激励、决策和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第三十二条[集团化发展]主要是鼓励引导老字号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主要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建议修改为:[优化重组] 本市支持老字号企业通过重组盘活资产,鼓励各种资本依法参与老字号改制重组,实现优化整合;鼓励根据实际需要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依法控股、收购老字号市场主体,实现老字号品牌和高效率运作企业的优势互补;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对老字号市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打造老字号企业集团,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第三十三条[技术创新]建议修改为[产品和技术创新],并增加与科研院校合作的内容,补充内容为: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4.第三十四条[数字赋能]的表述方式建议与其他条款相统一,并补充数字化展示和数字化生产内容,修改完善为:市商务、经信、文旅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数字化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发展动能;推动生产工厂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升级;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建设老字号数字博物馆等,保存和展示老字号文化;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拓展智能消费新领域,营造数字消费新场景,培育新国潮风尚。
5.第三十五条[经营模式创新]中“开展标准化改造”与第三十七条内容重复,“创新发展模式”较为笼统,与本条创新经营模式的含义不完全匹配,实施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不够精准,建议修改为:市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完善物流配送,提升营运效率;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围绕特色主业发展电子商务,设立体验化的经营环境和个性化服务产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6.补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条款,内容为:[市场开拓]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我市老字号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洽谈、展示交易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鼓励本市具备条件的展会设立老字号专区,鼓励电商平台设立老字号品牌专区,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字号主题推介;引导老字号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推动老字号优质产品和服务创新开拓国际市场。
7.第三十八条[融合发展]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实,展会活动相关内容合并到[市场开拓]条目,补充完善修改为:市商务、文旅、园文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老字号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进一步挖掘整合文旅功能,开展跨行业跨领域合作,丰富老字号文旅产品供给;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举办和参加文化节、购物节等节庆活动,拓展老字号市场影响力;支持相关机构开发老字号旅游消费线路,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原址等纳入特色旅游项目。
(六)关于法律责任
1.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我省商务执法事项已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议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在处罚主体、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作进一步研究。
2.建议增加关于信用监管的内容,将老字号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老字号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公示、动态评价功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