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相关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助力营造全民参与、支持亚运的浓厚氛围,今年2月至5月,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开展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分别简称“省条例”“市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主任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主任李火林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这次执法检查主要体现了4个特点:一是精心部署。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形式载体、方法步骤,对执法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法规知识测试,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高效联动。构建省、市人大统筹查,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同步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查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收集法规贯彻情况自查报告,对全民健身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延伸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发挥人大整体优势。三是聚焦重点。围绕“两条例”规划8个方面重点内容,实地检查公共体育场馆、社区健身房、中小学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运动休闲基地运营等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建议,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四是数字赋能。依托省人大基层单元应用场景开展代表“随手拍”活动,收集公众调查问卷2万余份,切实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政策体系,持续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推动条例及相关政策落地落实。
(一)全民健身制度保障逐步健全。全面强化全民健身事业的政策、制度、经费保障,把全民健身事业列入杭州“十四五”规划纲要,先后出台《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各区、县(市)全民健身计划全覆盖。2019至2021年,全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金投入年均2.44亿元,其中市本级投入1.83亿元,为我市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推进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建设,建成“一场两馆一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为代表的大型综合体育场馆61个。推动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建成各类体育场地设施38021个,体育场地面积3393.6万平方米,居全省第一。系统盘活公园绿地、高架桥下、建筑屋顶等“金边银角”用地资源,建设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新增7类场地2243片。打造“绿道+健身”系统,建成8种类型绿道共约4600公里,基本形成“蓝绿交织、水域共融、覆盖城乡”绿道骨架网。
(三)全民健身场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制定出台《杭州市体育场馆惠民十条》,41家市属亚运场馆全部实现向市民开放,开创了综合性运动会场馆赛前向社会开放的先例。全市36个公共体育场馆的智慧服务、智能管理、公益服务等八大类服务全部完成提升。常态化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全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学校体育场地(馆)设施全部对外开放,入校健身人数达700多万次。
(四)全民健身服务指导不断增强。全市共设立体育社会组织3273家,其中各级体育社团326家、民办非企业195家、乡镇街道备案健身队等2571家、其他社会组织181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激活人数为31016,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2.5人。推进国民体质监测,平均每年4万余人完成国民体质测试,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94.3%,位居全省第一。探索开展“体医融合”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五)体育产业多元发展成效凸显。加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指导入围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32个。推进“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入选省体育品牌赛事名录库19项。激发体育消费活力,发放“全民健身迎亚运”大礼包,组织开展“夜间体育市集”,助推体育消费市场复苏。连续举办杭州马拉松、杭州国际网球邀请赛等10余项杭州本土品牌赛事。承办2007年女足世界杯、2018年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等重大体育赛事,推动打造国际赛事之城。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市全民健身工作成效明显,但对照条例规定,对标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体育强国建设的目标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策保障力度仍需加强。一是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相对不足。省条例第4条、市条例第5条规定,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但目前部分区、县(市)财政性体育经费仍存在较大缺口,过分依赖省、市财政补助,甚至出现省级创建项目补助资金被统筹使用、体育发展专项经费被挤占现象。二是政策执行的协同不够。省条例第5条、市条例第3条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但个别部门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间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
(二)全民健身活动不够丰富。一是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不够有力。省条例第10条、市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项体育活动或综合性体育运动会。但目前部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没有做到常态化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二是基层健身活动形式较为单一。省条例第6条、市条例第10条规定,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但目前基层健身活动覆盖人群和范围有限,主要局限在健步走、广场舞等,尤其是农村的健身活动还需加强。三是职工体育活动开展不够经常。省条例第14条、市条例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但部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够重视,没有按要求落实工前操、工间操制度。
(三)全民健身设施仍有短板。一是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相对不足。市条例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管近年来我市体育场地总面积和增长率都保持较高水平,但在人口流入大背景下,体育设施供给赶不上需求的增长,特别是主城区人多地少,体育设施用地不足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74平方米,仅位列全省第七。二是体育场馆设施配备不够齐全。省条例第20条规定,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但目前各区、县(市)配齐“一场两馆”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亟待补强。同时,还存在公共体育设施种类不够丰富、分布不够均衡、智慧化程度不够高等问题。三是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省条例第18条、市条例第26条规定,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建立健全专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但现实中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倾向,部分损坏的体育场馆设施缺少经费,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四)全民健身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一是体育社会组织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省条例第15条、第29条对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和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作出要求。目前我市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够,体育社会组织投入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不够 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还难以适应群众开展常态化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二是国民体质监测制度落实不够有力。省条例第27条、市条例第20条规定,要制定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但目前我市国民体质监测点还不够普及,往往是集中式完成监测数量任务,开展体质监测工作不够经常,社会对免费体质监测服务知晓度不高。三是公共体育资源共享程度有待提高。省条例第36条、市条例第24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但执法检查发现,有关部门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力度不够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体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程度不高。四是体育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机构改革后,区、县(市)文广旅体职能融合,体育工作人员力量相对不足。部分区、县(市)少体校被撤销或“有名无实”,造成体育教育专业化水平不高、本地体育后备人才流失、向上输送路径不畅等问题。
(五)全民健身氛围不够浓厚。一是宣传报道不够深入。省条例第8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但在检查中发现,现有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知识的宣传不够普及,社会公众对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的知晓度不高。二是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省条例第26条、市条例第19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但目前全民健身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性资金注入,来自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投资略显匮乏。三是全民健身意识有待增强。目前参与健身锻炼的人群呈现“两头热、中间冷”“城区热,农村冷”现象,即中老年和在校青少年参与健身程度高于中青年群体,城镇居民参与健身意识强于农村村民。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强化政策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政策体系,特别是健全全民健身事业的决策参与机制、示范引导与评估激励机制、社会筹资机制和公共健身场地设施巡查管理制度等,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明确部门职责范围,增强部门间协调联动。二是加大要素投入。要形成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全民健身经费投入。完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积极探索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模式。
(二)丰富全民健身活动。一是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以办好亚运会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竞赛、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体育健身模式。二是引进高水平国际国内赛事。要建立专门的组织运营机构,统筹高水平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申办引进过程中存在的组织、资金等问题,强化赛事组织保障,推动体育赛事与产业发展。三是关注电竞体育发展。要以杭州亚运会电竞比赛为契机,充分利用各区、县(市)优势场馆资源,打造常态化的电竞赛事、训练、文化和交流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顶级职业电竞赛事,做强本土电竞赛事品牌。
(三)强化体育资源供给。一是挖掘健身设施供给潜力。加大城市中心区、人口聚集区的空置地块排查力度,充分利用“金角银边”区域建设便民利民的健身休闲设施,高水平打造“10分钟”健身圈。特别是要借助亚运会“红利”,切实加强对后亚运时期比赛场馆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各类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有效弥补体育健身设施增量困难的问题。二是落实社区配套要求。要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体育健身设施,特别是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体育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三是健全体育设施维护更新机制。要明确体育设施维护主体责任,保障运维资金来源,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是推进数智体育建设。要深入推进数智体育2.0版建设,迭代升级“亚运场馆在线”以及健身地图查询、赛事举办报名、科学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应用场景,为群众“找场地、找赛事、找组织、找指导”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一是加大惠民开放程度。要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民办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努力探索辖区大学体育场地、体育资源对外开放新途径,不断提高体育资源的利用率。二是提升运营管理能力。要继续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共建共治共享,特别是针对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尽快建立管理、维护、补偿、责任保险等长效化机制,支持引进第三方专业团队对开放设施统一运营管理,处理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关系,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场地的可持续利用。三是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政策,鼓励有体育特长或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四是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要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总会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下沉至村(社区)。进一步健全政府集中采购标准,完善购买服务机制,鼓励体育社会组织不断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五)营造全民健身氛围。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借助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点,广泛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活动和科学健身知识,加大体育消费券投放力度,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健身、全民喜迎亚运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科学健身指导。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健身指导服务等活动,开设线上科学健身大讲堂,推动科学健身知识、方法的普及,增强市民参与健身的获得感和成就感。三是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做强体育制造业,培育体育服务业,在健身设施供给、赛事活动组织、健身器材研发制造等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瞪羚”“隐形冠军”企业。加快体育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融合,持续加大优质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法规的建议
执法检查组认为,《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促进我市全民健身设施规划与建设、构建我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市民体质、创建地方特色全民健身模式等方面作用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的不断提升,现行条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增加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体育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三是修订部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表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