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丽迪律师解读了妇女法中关于“性骚扰”的原则性界定,明确指出不管是用言语、文字、图像还是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对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法律都是明文禁止的。同时,妇女法也为妇女遭受性骚扰时的维权工作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和手段。
陶潺律师则重点解读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在性骚扰问题上的责任。对于学校而言,妇女法明确要求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帮助孩子打破“性羞耻”观念,提高她们对防范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确保在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理并保护受害者的隐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妇女法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并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必要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并为她们提供心理疏导等帮助。
此外,妇女法还设置了“救济措施”的专章,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些创新制度不仅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也为女性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