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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法护婚姻权益 家庭“财”和谐》
发布时间:2024-12-25 15:43:40

家,是避风的港湾,是心灵的归宿,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推动平安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浙江省妇联主办,杭州市妇联承办,杭报集团杭州网协办的2024年平安家庭公益云课堂开播。

本期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吴玉琴分享《法护婚姻权益 家庭“财”和谐》。

哪些家庭财产类型最容易引发争议?

家庭财产可以区分为父母的财产和子女的财产。财产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等。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除非明确由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法院通常会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双方对于婚姻财产有无特殊约定,以及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财产的情形。

分割房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往往最为复杂且容易引发争议。

“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综合考虑购买房屋时的婚姻状况、支付首付的情况、是否存在还贷情况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等因素。在具体分割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出资比例等现实情况进行分割,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分割房产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那么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属于分割的财产范围;

如果将个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在房本上加名字”,这种情况一般认定是对配偶的赠与,该房屋的性质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法院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一般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财产分割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一方支付首付款后,房屋又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预防和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建议: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财产公证或签订婚前协议、保留购房时的原始证据、避免现金交易、保留还贷记录以及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等措施,都能有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   作者:记者 余琼雅 主持人 王思琪 摄像 沈达 导播 俞婷婷 实习生 宁晨瑜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