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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17:00:00 Mon   

(2024年12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就部分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同市住保房管局等单位赴成都市、西安市调研,学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及实践经验;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法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均不够明确,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另有意见提出,上位法对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没有规定,也缺乏实践经验,目前不宜在法规中作出规定。经研究,草案表决稿删去相关内容。

二、有意见提出,装修码的规定应当更为具体,增强可操作性。经研究,草案表决稿修改为:“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后,应当提供装修码。装修码应当张贴在装修房屋的入户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装修码的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单位相关信息告知市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加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负担,建议充分发挥线上平台的便利性,既为需求方提供选择,又避免增加当事人义务。经研究,草案表决稿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危险房屋解危费用的规定以及禁止将危险房屋出租或者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重复。依照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草案表决稿删去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和修改。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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