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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09:05:00 Mon   

202412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广泛开展调研,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多次征求部门意见,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多轮沟通。在此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专题听取修改情况的汇报。12月16日,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法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垃圾的规范化处置和高水平利用

有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建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系列制度安排。一是落实属地责任,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二是建立跨区、县(市)处置补偿机制,为我市定向包保制度、应急保障场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三是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处置核准。四是规范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五是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利用、资源化利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建议进一步梳理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涉及范围广、监管部门多,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逐一明确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并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数字化监管、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镇街巡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章)

三、关于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处置

为强化区、县(市)主体责任,草案规定各区、县(市)之间协商确定跨区处置事项,“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基本不外运”。有意见提出,上位法没有明确禁止建筑垃圾跨省、跨市转移,法规中不宜对此作出限制,以免增加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难度。还有意见提出,市级层面应当加强对跨区处置的统筹协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既要立足各区、县(市)自我产消平衡和全市一盘棋统筹,又要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工程建设。因此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不对建筑垃圾处置作出地域上的限制,但是为提高本市处置能力,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处置补偿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年度工作方案,实现区域内产消平衡;确需跨区、县(市)处置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应急保障场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

四、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有意见提出,国家和省级层面都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但是实践中,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实际情况会发生变化,导致公示的备案信息形同虚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确保备案内容的准确性,备案后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另外,为明确备案责任,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五、关于装修垃圾管理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的范围与生活垃圾高度重合,为提高可操作性,草案三次审议稿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管理责任人制度做好衔接,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规则和义务。另外,由于管理责任人制度仅适用于“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的收集、贮存和清运环节,为避免在其他管理环节的适用上产生歧义,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装修垃圾管理一章,将相关内容融入其他章节。(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事后监管

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对运输单位、利用处置场所等加强监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处置核准,对于处置核准文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核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改变经营条件导致与规定许可条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核准部门吊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关于建设单位源头减量义务,可以通过规范招投标流程等管理手段解决;关于行政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因此删除相关法律责任。另外,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不按照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如实填写电子转移联单、擅自关闭中转场地或者利用处置场所等行为,增加相关法律责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对工作规划、数字化监管、源头减量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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