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针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187条。经研究,采纳95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意见
1.开展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是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八八战略”省会篇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市委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规体系的重要抓手。一是要深入理解“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杭州的战略擘画和对生态文明之都的期许融入地方性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建设。二是要深入思考“立一部什么样的法”,理清立法思路和重点,深刻领会“生态文明之都”的内涵和范畴,进一步明确法规要调整的对象界限;深入谋划“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具体路径,进一步明确法规要规范的行为方式;深化研究保障“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法规要约束的责任主体。三是要深入回答“怎么样立好这部法”,系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学习调研、提升专业水准,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凝聚合力,使立法过程成为普及生态文明理念、传播民主法治观念、讲好生态文明之都故事的过程,把法规打造成立法精品,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李火林主任)关于条例的站位。建议参照西藏、云南、青海等地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表述我市开展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重要意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2.条例名称为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而目标提到了建设四个“地”以及后面提到了六个“都”,需要进一步考虑条例名称和具体内容的契合度,对条例中“……之都”再作斟酌。(卢春强副主任)第二条提到了“四个地”和“新天堂”的目标,后面章节还有六个“之都”的目标,建议对这些目标进行梳理,比如前面是宜居城市示范地,后面是美好宜居之都,前面是“生态治理先行地”,后面是“生态治理先行之都”,建议进一步斟酌,最好统一表述。(洪玉宇委员)需进一步厘清第二条提出的“四个地”,与第三章及第八章提出的“六个之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第五章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都”与第二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易混淆。法规语言应有唯一性,此种目标性、宣示性语言建议更为精炼准确表述。(方永红委员)二是关于生态文明之都的内涵。《条例(草案)》第二条提出“四个地”,第三章至第八章则分别提出打造“六个都”,建议进一步研究生态文明之都内涵,确保前后表述一致。(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3.关于“之都”前面的定语,有些表述还不是很准确,建议对定语的表达再行斟酌。(洪玉宇委员)第五十九条打造“文化炽盛、崇德尚俭”生态文明之都,引号内说法出处不明,在立法条款中是否合适,建议斟酌。(郑利敏委员)建议确认条例中提法是否都有明确出处。如第三十九条打造“山明水秀、晴好雨奇”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都,第五十条要打造“精致大气、智慧特色”的美好宜居之都,第五十五条建成“户户有风景,家家是景观,处处绿意盎然”的美丽乡村,第五十九条打造“文化炽盛、崇德向俭”的生态文化之都,此类表述如无出处,建议再斟酌。(汪杰委员)第三章到第八章的第一条都引用了古诗或修饰性语言,因是地方性法规,建议删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总体而言,条例每一章第一条都有个建设目标“......之都”,这个目标做为宣传口径可以,但是作为地方性法规,这么写不够严肃。其他省市的类似条例,都没有这样的宣传性质的表述。(文辉代表(列席))第五十九条中,“文化炽盛、崇德尚俭”这一表述与生态环境的关联性较为薄弱,建议采用“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等更为紧密关联生态环境的概念。(龚志南委员)
4.一是进一步梳理、充实生态文明之都的概念和内涵。二是建议把第二章[空间布局]、第四章[环境改善]和第五章[生态提升]整合为[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强法规刚性,建议对不确定性和阶段性的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对是否纳入法规再斟酌。(吴建华委员)建议对条例的章节进行统合,按照生态文明之都建设体系内涵,如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和生态制度等,进行合理分类。(蔡寅委员)关于条例的章节标题和结构。建议第三章绿色发展调整为生态经济,第二章空间布局、第四章环境改善和第五章生态提升整合为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针对第六十四条“绿色生活”,生态文明领域里面包含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生产方式,一个是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中绿色生活方式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条例关于绿色生活就是在生态文化里面占比很小的一条,这一条也没有包含绿色生活的很多方面。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来讲,理念、工作机制上都包含着社会共同参与、多元治理的方面,建议将绿色生活方式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作为体例上的一个创新。内容包括现有内容的整合,绿色低碳产品的供给,同时增加比如绿色出行、垃圾分类,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具有杭州特色的内容。(聂江委员)
5.第十五条“打造‘创新活力、数字低碳’的绿色低碳发展之都”,这里的“数字低碳”建议改为“数智低碳”,以体现智慧化的工作导向。(郑荣新委员)
采纳。条例主要围绕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目标和定位展开,总的目标是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定位是实现“四个高地”,具体路径和举措体现在“六个都”的建设中。
有关条例框架,前期市委改革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反复研究讨论,主要参考《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的决定》提出的五个生态领域的先行示范,美丽杭州纲要中提出的“七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美丽中国建设的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形成目前的结构。章节上看,第二章、第三章对应“建设绿色发展新高地”,第四章、第五章对应“美丽中国样本地”,第六章、第七章对应“宜居城市示范地”,第八章、第九章对应“生态智治先行地”。
根据2024年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条文表述应当含义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精炼,避免产生歧义和交叉重复;同时应当文风庄重、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据此,修改稿删除了“六个都”的文学修辞表述。
6.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离不开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议在法规中增加相应内容。(方永红委员)
相关内容已经有专门的条例予以规定。
7.进一步落实群众观,在结构布局上将“公众参与”作为专章设置,更大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救济权,比如在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和权益的项目,必须征求公众的意见,提升公众的参与度;比如通过明确实施程序保障公众的救济权;比如对公众的受理、投诉、举报、奖励等权利给予法律保障等。(任丹娅委员)
部分采纳。体现第六条条、第七条。
8.理念层面,条例草案在“以生态促共富、以共富优生态”方面着墨不多,甚至找不到“共富”这两个字,“两山”理念本身就包含着生态价值转化实现的提升,包含共富理念,杭州要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生态文明建设跟共富密切相关,建议在条例的目标、原则和举措中,体现共富的理念。(聂江委员)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责
1.第一条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建议修改为“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条例的第二条或第三条中予以体现。(方永红委员)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三条。
2.一是建议将第一条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因为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提到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概念,并且“推进”比“实现”更符合现阶段的任务目标。二是建议将第二条中“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修改为“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使人更有归属感。(余红英委员)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一条、第二条。
3.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八八战略”,建设生态文明之都,打造美丽中国样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本条例依据的上位法较多,不宜作出列举。
4.第二条第二款建议放到第三条[基本原则]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
该款主要内容为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目标和路径。
5.建议将第三条中的“坚持党的领导”表述与第四条中的“党委统一领导”表述进行整合。(余红英委员)
采纳。
6.第四条第一款当中对人大及政协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地方性法规当中对人大、政协一般不作类似规定,建议改为“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二款中要明确具体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方永红委员)鉴于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范围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及其职责,确保压实责任。(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涉及机构的设置,目前通过协调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7.一是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政协民主协商”修改为“部门各司其职”。二是建议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决定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的表述,否则会有授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味道,不太适合。(钱建中委员)
采纳。
8.第四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本市建立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研究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考核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9.第五条建议增加统计、税务部门。(魏虹委员)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议将“领导”改为“统筹”,与第四条“……政府统筹推进”相衔接。(李文钢委员)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加对杭州市生态环境的研究,加强对生态建设的科学指导与评估;第八点增加“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余红英委员)第五条第一款“(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升数智治理能力”,建议再斟酌。制度体系和数智治理并非一个逻辑层面,就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而言,数智治理的面太窄了。(林沛委员)
部分采纳。
11.建议把“千万工程”放到第五条政府职责中的第六项,因为“千万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载体,是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推进的重要工作,应当突出强调。(汪杰委员)
修改稿第五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12.第六条,建议将“鼓励”的表述改为公民、法人应当…”,起到号召性、倡导性的作用。条例里面还有不少“鼓励”“引导”这样的表述,有的也可以改成号召性的表述。(洪玉宇委员)建议第六条不要用“鼓励”,直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把“并保障”去掉,改为“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徐得红代表(列席))第六条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规条例用语不建议使用“鼓励”等词语表述。(魏虹委员)建议第六条“参与权”之后增加“表达权”。(钱建中委员)
采纳。
三、关于空间布局
1.第十条,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颁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市级跟踪评估要求”作出部署,建议按此要求将“……并开展动态更新”改为“……并开展动态更新和跟踪评估”。(叶茂东秘书长)
采纳。
2.建议第十条中“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修改为“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因为“制定”需法律依据。(李秀莹委员)建议将第十条“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改为“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因为生态环境准入是依法准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关于第十条,建议将“资源利用上线”改为“资源利用上限”,将“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改为“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文辉代表(列席))
部分采纳。《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上线”是固定表述。
3.建议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审批程序等要求。(吴建华委员)
采纳。
4.第八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各类空间控制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施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第九条,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引导管控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九条,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引导管控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5.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在“水利”前增加“林业”。(卓超委员)
采纳。
6.在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建议之后增加“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相应建议”。气象部门评估完以后应该给出建议参照和执行,以体现气象部门在通风廊道这个环节的责任和作用。(林沛委员)第十二条,进联络站时有代表提出,针对通风廊道,只是研究还不够,建议加上“制定规划”或“组织实施”等内容。(洪玉宇委员)第十二条提到开展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建议增加落实、改进通风廊道建设的内容。(蔡寅委员)第十二条,建议增加一款:城市通风廊道有关要求应落实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7.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议明确开展环评的责任主体。(卓超委员)
采纳。完善相关表述,责任主体为政策的制定者,较为广泛,因此不予列举。
8.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推进水域管理和城市蓝线管理融合”,在“生态缓冲带”后,增加“提高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标准”。(卓超委员)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河湖岸线分区分类分级管控制度,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保护和修复自然河湖岸线,完善生态缓冲带管控制度并加强管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9.如果杭州有自己的海岸线,也应放到条例中,比如第十四条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如果有海岸线,应当要增加海岸线内容。(汪杰委员)
我市没有海岸线。
10.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生态环境的顶层设计需要科学合理布局,注重规划前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进行布局,如有不合理的可以适当调整。(潘曙龙委员)
采纳。转有关部门执行中研究。
四、关于绿色发展
1.一是第二十四条提及了部分林业内容,而第二十七条林业相关内容较为单薄,建议将第二十七条合并到第二十四条中,作为第二十四条的其中一款。二是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碳汇”,因为碳汇和碳排放权交易不完全一样。(罗卫红副主任)
部分采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一是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统计机构”是否是统计主管部门,建议对职能部门统一表述。二是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议在鼓励本市企业之后增加“科研院校”。(卓超委员)
采纳。
3.一是第十八条“西湖龙井等本市特色”表述不够准确,建议改为“西湖龙井茶等本市特色产品”,更能体现碳标签对特定产品的要求。二是第二十一条“……应用推广力度”缺少主语,建议改为“成果应用推广力度”。(林沛委员)
采纳。
4.建议第十九条最后增加“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胡秀华委员)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光伏、分散式风电、沼气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探索氢能、光热等新型能源开发;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合理控制油品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有关项目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草案中已体现。
5.一是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建设”修改为“建立产业”。二是建议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主体”这个用词,是否合适,需作斟酌。三是第二十三条中的“近零(含超低、零)”可修改为“超低”,本条款可吸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如“推广先进高效照明、空调、电梯等设备”“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等。(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构建绿色优享公交出行杭州范例。完善“以轨道交通为主体、常规公交为基础、慢行交通为补充"的多元化绿色交通出行体系。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绿色低碳建筑规范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低碳建筑政策制度体系,落实绿色低碳建筑资金补助等激励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工作;加快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实现绿色建筑星级全覆盖,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促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落实绿色建造要求,推进装配式建造,推广绿色建材、海绵城市、数字化管理等绿色产品与技术应用。第二十三条,建议增加一款: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应优先落实绿色建筑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部分采纳。体现在第二十三条。
7.一是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强化农作物、农药包装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后增加“探索秸秆全量还田新路径”。二是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鼓励建设绿色农产品示范领衔村社”。(杨晓峰委员)
目前全量还田较难实现;为给基层肩负,需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法规中不宜涉及。
8.第二十五条中“支持建材、纺织化纤……的绿色微循环”,建议修改为“支持建材、纺织化纤……等绿色微循环”。(郑荣新委员)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扶持政策,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水平和能力,推进社会绿色大循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纺织服装、工业制造业等传统行业清洁型生产企业建设指导,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推行企业数字化清洁生产。(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部分采纳。
12.第二十七条,建议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与第二十七条归并到一起,增加森林可持续发展,提升森林质量,这些也是碳汇的主要内容。(洪玉宇委员)
采纳。
13.第二十八条建议将“本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内容提前,再表述“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等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林伟光委员)
采纳。
14.建议加入体现绿色交通的内容,体现法律的前瞻性。(李秀莹委员)
采纳。
五、关于环境改善
1.建议第三十六条增加“相关及重要地段如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应当或可以安装隔音屏设施”。(戚哮虎副主任)第三十六条建议改为“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经过城市、农村的路段,应当优先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或者设置防噪音的屏障。”(蒋应成委员)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2.一是建议在第三十一条增加表述“按照规定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二是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多次出现“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表述,较为累赘,建议删除最后两句中重复的“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改为“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工艺的企业应当纳入该体系并规范使用活性炭,未纳入的企业应当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施”。(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3.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地表水、挥发性有机气体、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臭氧等领域的污染物协同控制”,建议“协同控制”后面增加“治理”二字,落脚点放到污染物的治理上。(郑荣新委员)
采纳。
4.一是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合理”修改为“统筹”,否则意味着每个区政府都要规划建设污(淤)泥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二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总量执法制度”可修改为“总量控制制度”;在第二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前增加“通过数字化平台”,目的是为排污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备案途径;将“公示”修改为“公告”或“公布”,因为公示具有公开征求意见的意思。三是建议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在用”修改为“存量”,将第四款中的“任意”修改为“擅自”。(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
5.第三十二条通篇责任部门都称“部门”,但专门提出“税务机关”,建议统一表述。(胡少先委员)
采纳。
6.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防治”条款中,只有“治(修复)”的规定,缺少“防(源头预防)”的规定,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土壤污染可能与农业面源污染密切相关,特别是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等的大量使用,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生态型农药、肥料、除草剂的研制和推广使用工作;第二款中的“特定农产品”是否可修改为“食用性农产品”,第九十三条中的“特定农产品”也可作相应修改。三是建议按照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逐步推广“宁静小区”建设,可考虑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宁静小区”建设,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禁止时段和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并设置告示牌。(钱建中委员)
转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中进一步落实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在内的防治措施。“特定农产品”为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表述。目前“宁静小区”建设为试点工作,不宜在法规中作强制规定。
7.一是建议对水气土废等污染防治相关上位法较为健全的内容适当精炼压缩。二是鉴于排污许可相关上位法规已较为健全,建议结合本次立法同步研究《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修订或废止必要性。三是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淤)泥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提高城市河道清淤、雨污水管清疏等产生污泥,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工业集聚区等防噪声距离,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第三十六条建议增加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住宅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噪声的监督检查。(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部分采纳。
六、关于水污染防治
1.第三十三条针对小微水体的监管责任不够明确,建议修改完善。(胡少先委员)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建议进一步明确居民小区等群众自治的小微水体的日常监管和养护责任。(任丹娅委员)
目前关于小微水体的划分标准、管理职责尚未明确,法规中暂不作规定。
2.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从住宅设计建设验收、阳台排水管网改造、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排水管道检测维护等方面入手,推进解决住宅阳台洗衣废水污染防治”。(杨晓峰委员)
采纳。
3.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原则上应当采用全地下式或者半地下式”,建议删除“原则上”;第三款里“农田退水‘零直排’”,建议改为“鼓励和支持成片规模的农田废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建议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农田退水”之前增加“成片规模”,这样表述条款会更符合农业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将第四款中的“有关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修改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鼓励性条款,建议执行中结合实际操作。
七、关于无废城市建设
1.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建议在“……建筑垃圾”后加上“生物医药废弃物”。(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包含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第三十五条第五款除了以竹代塑等替代产品外,建议增加“可降解的产品”。(李悦委员)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建议增加“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包装袋,不要过度包装”的要求。(蒋应成委员)
采纳。
3.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改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等分类、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体系,持续组织动员全民参与,最大限度实现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杨晓峰委员)第三十五条关于无废城市建设,对政府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企业、居民等作为无废城市建设的主体,没有相关的要求,建议加以补充。(洪玉宇委员)
全民参与内容体现在总则中。
4.关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目前在实际操作层面,主办方和承办单位对“无废”办赛办会的理念高度认同,都提倡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加强物料循环利用,推广无纸化。但这意味着相关经济成本必然提高。因此建议以长期主义者心态对待这一问题,“无废”办赛办会要从宣贯层面让全民知道,虽然当下成本有所上升,但将来肯定是“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潘伊玫委员)
转有关部门执行中落实。
八、关于生态提升
1.建议第五章生态提升中,增加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如禁止破坏性方法捕捞等。(李秀莹委员)
本章规定侧重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的内容。
2.第四十二条中的有害生物中,建议增加“太阳鱼”,这个外来物种对淳安影响比较大。(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没有太阳鱼。
3.第四十四条关于湿地城市建设,只是点到了西湖和西溪湿地,杭州湿地很多,建议增加对其他湿地加强保护的内容。(洪玉宇委员)
2020年3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考察时指出“要把保护好西湖和西溪湿地作为杭州城市发展和治理的鲜明导向”。
4.第四十六条中建议增加结果性表述“持续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卓超委员)
本条侧重水生态保护。
5.第四十八条关于生态损坏赔偿,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否都能成为生态环境赔偿的权利人?如果是,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议再核实斟酌。(林沛委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6.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环境修复或者替代修复、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九、关于宜居城乡
1.一是第五十一条关于城市公园体系,建议删除文中“城市公园”中的“城市”二字。二是第五十三条“逐步实现城镇建成区内五分钟可达绿道”,要求比较高,建议再作斟酌。三是第五十五条,建议对“和美乡村”和“美丽乡村”两个概念进行统一。四是第五十八条,“实验室安全”与“公共卫生事件”“生态安全”不是同一个层面的安全概念,建议再行斟酌。(洪玉宇委员)
部分采纳。《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年)》第14条“提升改造慢行系统,率先实现建成区5分钟步行可达绿道网”。
2.第五十三条提到应当以“生态之道、文明之道……”理念为引领的表述,第五十五条提到建成“户户有风景、家家是风景……”的美丽乡村,引号内的表述是否符合法规语言,建议斟酌。(魏虹委员)
采纳。
3.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将“控制游客数量”改为“控制流量”,更加科学。(李悦委员)
“控制游客数量”为规范表述。
4.建议在第六章增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条款。(郑利敏委员)
公众参与体现在总则部分。
十、关于生态文化
1.一是教育部门要与基层的乡镇街社区配合,推动家社联动。因此建议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改成“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属地镇街社区应当…”。二是建议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后面增加“并采取必要的保障和激励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罗卫红副主任)
部分采纳。考虑到给基层减负的大背景,建议在实践中灵活把握,不宜在法规中强制规定。
2.一是第六十条讲到自然景观和绿色文化的保护,第五十七条讲到相同内容,建议归并。第六十条罗列的类型不是同种概念,包括吴越文化、宋韵文化、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树名木,不是同一个类型。二是第六十二条,建议针对“健全企业生态文明普法机制”的表述再行斟酌,生态文明普法机制只是针对企业建立,还是其他组织和公民也需建立。(洪玉宇委员)
采纳。
3.一是法规是长期的,第六十一条“推动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语句在法规上的表述要再斟酌。二是第六十三条,生态文化阵地还有很多,如低碳科技馆等,只提到亚运博物馆不全面,建议斟酌。(林伟光委员)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推动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直接写进法规条款里面是否妥当,建议再斟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
采纳。
4.建议第六十一条中增加“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公民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胡秀华委员)
公众参与体现在总则中。
5.建议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改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素养和行为习惯”,习惯是观念和意识的体现,培养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进生态文明教育。(李悦委员)第六十二条,建议删除“鼓励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体系”,生态文明教育从娃娃抓起,应全覆盖中小学,而职业教育目前仅限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存在局限性,会产生误导;“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学法活动”,删除“线上”。(郑利敏委员)第六十二条建议增加“通过课外探索和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相关内容。(蒋应成委员)
部分采纳。
6.第六十五条建议修改为“……每年组织面向志愿者……”。(魏虹委员)
部分采纳。
十一、关于智慧治理
1.建议在第七十条增加一句“建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功能的数据档案”。(罗卫红副主任)
本条主要规定生态文明领域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2.一是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是否由上位法依据?如确需建立备案制度,建议仅对经营性检测活动提出备案要求,非经营性公益检测活动,应予鼓励。二是建议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修改为“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并可明确本条款中“法制和技术”属哪个部门的?同时可增加“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的规定。三是建议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主管部门增加“水利”。(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参考上海、宁波的做法,为加强监管,建立备案制度。生物多样性监测不涉及水利部门。
十二、关于工作机制
1.第二十六条提到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机制。在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探索收费机制的内容建议再作研究。(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2.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报告的主体应该涵盖乡(镇)政府,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方永红委员)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建议根据省人大的有关要求做好衔接。(吴建华委员)完善生态文明报告制度,除政府报告外,将法院、检察院涉及环境状况和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内容纳入报告之中。(蔡寅委员)第七十七条关于人大的工作,建议表述更加精准一点,修改为“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按照监督法的次序规范化表述;第二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地方组织法没有这样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中写进这一条创新举措,建议表述为探索建立报告机制。(聂江委员)
部分采纳。按照省人大的有关要求做好报告工作。
3.一是关于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条例(草案)》提出依法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阶梯价格政策,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机制。建议充分考虑水、电、气、生活垃圾等事项的民生属性和价格调整敏感性。二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均需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建议条例明确“一府两院”均需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与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衔接。三是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条例(草案)》第九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建议进一步明确该事项是否属于地方政府权限。(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采纳。
十三、关于保障措施
1.建议在第八十四条增加“强化环保领域的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环境保护当中十分重要。(罗卫红副主任)
体现在第四十八条。
2.第八十二条,建议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删去。(叶茂东秘书长)第八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引育主体作用”。(郑利敏委员)
采纳。
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建议明确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部门。(卓超委员)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4.一是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目前表述审计对象仅限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建议予以完善。二是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与有关上位法规定和生态环境部门“垂改”初衷不一致,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钱建中委员)第七十九条提及的绿色审计内容,审计范围不应仅限于离任审计,建议将每年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状况的审计结果纳入其中,并作为绩效管理、奖惩评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蔡寅委员)一是建议第七十九条“……作为绩效管理、奖惩等重要依据”改为“……作为绩效管理、奖惩等指标”。二是建议将第八十三条“可以以自己名义”改为“依法”。(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第八十三条,通过条例授权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开展辖区内的执法活动,与生态文明垂直管理的体制改革方向不相一致,建议予以慎重考虑,对必要性再予论证。(任丹娅委员)第七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八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应当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开展辖区内的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八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本市推动将美丽杭州建设融入基层治理创新,健全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联动,化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关于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分局可以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这条的目的就是要给予分局独立的执法权。
5.第八十五条,建议将“长三角经济圈”改成“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领域合作”改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方面合作”。(洪玉宇委员)
采纳。
6.一是第八十八条中的“美丽杭州”可修改为“生态文明之都”,尽量避免概念太多、不一致。二是建议“保障措施”章节中增加相关条款,对公众参与生态文明之都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机制性规定。(钱建中委员)
采纳。
7.第八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本市推动生态文明之都建设融入基层治理创新……”。(魏虹委员)
采纳。
十四、关于法律责任
1.第九十三条中的处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六十六条不一致,建议根据《农产品安全法》改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陆涂根(列席))对于私权利而言,法律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涉及到责任认定和处罚条文用语要非常严谨,比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区生产特定农产品”,“生产特定农产品”的概念范围如何界定一定要明确,这涉及到后面第九十三条处罚条款。总的来说希望关于责任认定和处罚的条款更加严谨一些。(徐得红代表(列席))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质量法》已有规定,原内容予以删除。
十五、其他意见
1.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鼓励农田退水‘零直排’”,建议在“鼓励”后增加“支持”,加大工作力度。(李秀莹委员)一是第六条最后的管理制度建议修改为规章制度。二是第七条中有较多的“本市”的表述,建议删去或用“市人民政府”的表述。三是第八条第三款的“多规合一”是否是规范称谓,建议进行核实。(卓超委员)建议删除条文中的多处“本市”,比如第二条“本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第四条“本市建立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协调机制”等。(龚志南委员)一是第五条最后一款“林业、水利”表述与全文表述不一致,建议条例中严谨规范相关部门表述。 二是建议在附则增加对相关专业用词的释义。三是条例每一章的一般规定条文表述文学性较强,建议条例用语更加“法言法语”。四是建议第十六条“创建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修改为“加快落实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五是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商业模式发展”中“商业”删除。建议对第五章第四十三条“森林提升”的表述再进行斟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将“或者”删除或改成“、”。第六十条“防止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将“的破坏”改为“造成破坏”。(潘伊玫委员)一是第三十九条建议将“山明水秀”改为“山清水秀”,“明”仅体现空气质量,“清”除了空气质量还体现森林绿化覆盖率,此处用“山清水秀”更合适。二是第五十条“精致大气、智慧特色”建议改为“精致大气、绿色和谐”,智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三是第六十一条第二段,建议将“本市利用良渚论坛”修改为“积极利用良渚论坛”。四是第九十条,建议将“有权机关”改为“有关机关”,更为妥当。(林沛委员)一是建议对相关表述进行统一。如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志愿者”的表述,建议全文按照现行正确表述进行统一。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态文明教育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教育”二字建议删除,因为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内涵更丰富。第七十七条提的是生态文明建设报告,第七十八条提的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目前是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还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建议斟酌后对上述表述进行统一。二是第五十八条提及空气、水,建议增加土壤。(汪杰委员)
涉及文字表述,部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