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民政局局长李一青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慈善事业在消除贫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依托较好的经济基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形成了涵盖扶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多领域的慈善体系,慈善发展指数连续五年位居全省第一。但慈善事业在工作机制、基层慈善、行业管理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城市已出台有关慈善的地方性法规,我市专项立法尚有空缺。2024年9月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制定《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等规章。
2024年9月,市司法于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条例(草案)》送审稿,迅速开展审查修改工作:一是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两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民政、税务、财政、发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听取慈善组织和群众代表意见;四是赴滨江区、上城区调研慈善基地运作与社区慈善开展情况;五是与民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就重点问题多次沟通。经4轮征求意见、处理50余条建议,《条例(草案)》内容基本成熟,按规定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125条的体量对慈善组织、募捐、捐赠、信息公开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本着不重复上位法、围绕我市需求提出差异化条款的理念,以小篇幅规定核心内容与特色条款。市民政局送审稿为14条,市政府审查阶段删除5条、修改9条、新增11条,现共20条,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强化政府职责,明确联合扶持。
第三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资金给予支持。第四条明确民政部门为慈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的支持职责。同时,对登记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有指导、监督职责。
(二)回应关键问题,厘清核心制度。
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群众对慈善活动较关心的问题有:什么样的组织可称为慈善组织、什么样的募捐活动是正规的、网络募捐怎样验证可信度、捐赠财产的用途查询等。对此,第五条明确慈善组织形态,规定需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第六条梳理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条件、明确公开募捐需持有专门资格证书;第七条重申网络募捐需在民政部指定网站进行,同时可以在慈善组织网站进行;第十一条强调慈善项目实施、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费用支出、信托事务处理等信息应当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资料。上述相关规定均符合上位法要求,促进群众信任、支持和参与规范的慈善活动。
(三)结合杭州实践,设置重点条款。
慈善信托作为慈善运作新形式在我市发展较为迅速,全市慈善信托备案量382笔,金额16.18亿元,居全国首位,探索形成了财政、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动的信托财产登记、税费减免、票据开具等机制。民政部于2024年5月在我市设立全国慈善信托高质量发展观察点,视情推广有关先进经验。省民政厅要求各区、县(市)设立慈善基地,我市基地建设专业化、综合化特点鲜明,服务能力走在全省前列。如滨江区经专业机构设计、因地制宜开展的“佑护童馨”项目,为省儿保就医的外地大病患儿困难家庭提供临时照护、融合支持等帮扶服务,社会效果较好。针对我市在慈善信托、慈善基地建设和社区慈善方面积累的先行经验,《条例(草案)》设置专门条款体现特色亮点。第九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完善慈善信托配套制度,是对该项探索工作的支持和固化。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空间、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等方式增强慈善基地服务能力,切实支持慈善特色工作发展。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引导慈善资源优先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乡村,体现慈善力量向基层倾斜,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建设要求。
(四)促进与规范并重,着力长远发展。
第八条重申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开展慈善褒奖;第十四条鼓励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慈善礼遇机制;第十五条规定慈善宣传义务,实施慈善品牌建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评估和慈善信托评估制度;第十八条明确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第十九条对慈善评估的弄虚作假行为设定罚则,完善上位法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