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审议。自条例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法规初审阶段的审议职能,坚持全程参与,注重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审议各项工作。卢春强副主任带队赴区、县(市)调研,深入基层慈善组织、代表联络站、街道社区,了解我市慈善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关于慈善立法的意见建议。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兄弟城市慈善领域的经验做法。加强与市人大法委、市民政局沟通联系,全过程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多次就立法方向、框架设计、重点内容、时序进度等事项进行会商并提出意见要求。11月25日,社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慈善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共同富裕的社会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支持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慈善主体持续壮大,慈善服务精准务实,慈善氛围日渐浓厚,连续五年位列全省城市慈善发展指数首位。面对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要求,我市慈善事业亟需进一步提质增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也是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的必然要求。
我委认为,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法目的符合上位法精神,内容总体可行,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结合调研和专委会反映的修改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在以下方面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关于法规名称。我委建议将条例名称由《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改为《杭州市慈善条例》。为突出“小切口”立法方向,更好对接国家法律、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和补充作用,条例草案注重对慈善工作的具体实际操作,促进和鼓励性的条款较少、所占比重较小,故可以将立法体裁由“促进条例”改为“条例”,使法规名称更为简洁。
二、关于工作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我委建议,参照慈善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慈善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写入条例。
三、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第四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职责,对落实部门责任有较好作用。对此,我委提出3点建议:一是列举的部门种类要斟酌。比如,慈善信托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对慈善信托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草案中慈善信托有关规定多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二是部门职责范围要精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仅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慈善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故政策需要地方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共同落实。三是增加慈善行业组织职责。慈善行业组织对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杭州在慈善行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方面有成功经验,可以考虑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慈善(联合)总会等慈善行业组织职能。
四、关于慈善组织。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设立。我委有委员提出意见:一是建立慈善组织退出机制。已认定的慈善组织,如存在不从事慈善活动、慈善活动有关费用不符合规定、活动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不适宜继续开展慈善活动的,应对相关组织取消慈善组织认定。二是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支持集中培育一批专业性、针对性较强,能够长期深耕某一专门领域的慈善组织,如针对罕见病群体帮扶的慈善组织、面向孤困儿童帮扶的慈善组织等,重视慈善组织品牌建设,提升慈善工作质效。对此,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作为慈善运作新形式在我市发展较为迅速,2024年5月我市被民政部确立为慈善信托高质量发展观察点,目前全市慈善信托备案量居全国首位。我委认为,慈善信托是区别于慈善捐赠的一种新方式,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项,也是本条例体现杭州特色的主要亮点之一,但目前条例草案规定还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委建议,结合国家慈善信托有关政策导向和我市已经出台实施的相关政策,具体细化完善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信托不动产登记”“信托捐赠票据管理”等配套制度,以更好促进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实现,为建立具有杭州特色的慈善信托提供制度安排。另外,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就慈善信托评估作了规定,但未就相关评估结果的运用作出要求,我委建议增加慈善信托评估结果运用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和社会公信力。对此,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六、关于社区慈善。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资源优先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我委有委员提出,“优先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的表述欠妥,慈善资源的使用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透明高效,虽然现实中乡镇、街道和社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大,但不能“一刀切”规定“优先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应当建立合理透明的使用分配机制。此外,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社区、乡村设立慈善组织。我委认为,目前乡镇、街道和社区、乡村设立的慈善组织存在小、散、弱的情况,开展慈善活动能力不强,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不高,无法真正发挥慈善作用,建议基层慈善组织的设立应更加注重质的提升而非量的扩张。上述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七、关于数字慈善。杭州“数字慈善”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也是杭州慈善工作的一大特色亮点。“浙里办”中的“慈善杭州”服务,作为杭州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数字化改革新成果,为有效破解当前慈善事业面临的难题提供了数字化支撑。调研中,有地方和代表提出,“数字慈善”作为杭州慈善工作的特色亮点,条例草案应专门增设相关条款,将杭州“数字慈善”工作经验做法提炼总结和固化,把具有杭州辨识度和新时代特征的慈善数字化平台载体和数字创新做法写入条例,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效汇聚各类慈善组织力量,也让爱心人士能够更加便捷地选择慈善项目、参与慈善活动以及查询捐赠款去向和项目后续进展等情况。对此,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八、其他意见建议。调研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包括文字修改在内的意见,经研究,我委建议:
1.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收费”改为“费用”。“收费”与“费用”的外延有差异,后者范围更广,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表述为“费用”。
2.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部门列举增加“金融监管管理”。
3.条例草案第十条应明确报送的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
4.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增加慈善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
5.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慈善礼遇机制内容可以调整至第八条中。
6.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改为“金融监管”。条例草案中部门名称和排序应规范统一。
7.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