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6-25 09:05:00 Tue   

(2024年6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黄 旼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赴天目山保护区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临安区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二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三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基层单元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四是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0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护区功能区划分以及分区管控

草案对天目山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分区管控作了具体规定。有意见提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作出了新部署。自然保护区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基本原则、功能区划分等内容有新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也在修订之中。建议妥善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与坚持法制统一的关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党中央、国务院正在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和主要管控措施等进行重大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宜着眼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方向,针对天目山保护区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基本制度规范,对天目山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和分区管控等暂不作具体规范,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有空间。因此,草案修改稿对功能区划分和分区管控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天目山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和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有意见提出,建议条例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内容,以更加贴近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大会的主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天目山在1996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是杭州市唯一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全国第一批、浙江省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全省唯一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的森林植物类型保护区。开展天目山保护区立法,就是为了打响天目山“生物多样性”世界品牌,进一步向世界展现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成效。为体现这一特色,草案修改稿在草案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围绕构建绿色生态廊道、建立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增加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森林防火

草案第十七条对天目山保护区及其外围200米范围内用火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条例应当妥善处理好森林防火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区外围200米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是否合理必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常年禁火区的设定,以及相应管制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临安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兼顾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草案修改稿不再对天目山保护区外围防火范围作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基本原则、保护区规划编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野生动物保护、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检查站点设置、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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