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6-25 09:20:00 Tue   

(2024年6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主任   孔春浩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自2016年7月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成立以来,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在融合发展、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招引、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大走廊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国土空间配置不够合理、一体规划不足,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不够高、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和产学研合作机制等尚未建立,高层次人才集聚数量不足、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已有成果,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

二、起草过程

《条例》立项以来,大走廊管委会持续与市人大、市司法局沟通对接,明确立法需求,不断修改完善草案文本,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罗卫红副主任和我牵头召开立法双组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6日正式发文明确组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大走廊管委会于3月19日报送市司法局《条例(送审稿)》。市司法局随即启动审查程序,于3月20日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征求意见,并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28日至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罗卫红副主任赴杭州市人大代表联络站、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向全市和三区人大代表、三区各部门、三城管理局、重点高校和企业平台开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4月12日,市司法局赴大走廊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重点企业意见。5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罗卫红副主任和我牵头召开立法双组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上讨论了市司法局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文本,研究确定草案相关内容,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围绕大走廊建设创新策源地为重点,在管理体制、科技创新、人才支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体制是确保大走廊内科技创新活动有序、高效、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性质及职责,明确“三城”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明确“四个不变、八个融合”,即在保持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划、社会管理、财政收支、利益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大走廊范围内体制架构、重大规划、创新资源等八个方面融合发展。此外,第五条中规定了“先行先试”相关内容,明确支持大走廊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二)关于科技创新。为保障大走廊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条例(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对“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共享机制”“科研自主”“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和转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明确建立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推行基于信任的首席专家负责制、顶尖人才白名单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

(三)关于人才支撑。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人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条例(草案)》以建立更加积极、开放、高效的人才政策,畅通人才的绿色通道为目标,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认定”“人才服务”“人才交流”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明确大走廊完善科技人员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专项支持措施;明确大走廊管委会负责大走廊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明确建立大走廊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鼓励建立新型人才交流机制等。

(四)关于产业发展。为促进大走廊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对“产业方向”“产业集群”“产业联动”“产业基金”“产业配套服务”“招商统筹”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明确大走廊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建设全市未来产业策源地和核心区;明确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明确大走廊管委会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体系,树立统一招商品牌等。

(五)关于城市建设。《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对大走廊“统一规划”“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产城融合”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明确在大走廊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明确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布局,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等。

(六)关于保障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对大走廊整合利用各类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至三十六条对“财政保障”“行政效能”“政务服务”“数据统计”“国际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容错免责”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和亮点内容: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一行使大走廊内省级以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全面推行办事审批告知承诺制、模拟审查制、容缺受理制和并联审批;明确大走廊建立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加快发展;建立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特色的统计体系等。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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