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现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和省市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浙江要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要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打造科创高地”。2016年7月,我市正式启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工作。2021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提出“举全省之力、以超常规举措高水平推进大走廊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使之成为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鲜明标志”。2022年3月,中共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大走廊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制定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和省委、市委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巩固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自大走廊管委会成立以来,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在融合发展、创新能力、产业招商、高层次人才招引、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智治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级自创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大走廊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提升创新整体效能。推动城西科创大走廊立法有利于固化现有成果及特色举措和有效经验,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
(三)突破难点堵点问题,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难题的必然要求。目前,大走廊正进入全面优化提升、功能完善跨越的新阶段,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难点堵点问题,比如,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不够高,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后的风险补偿机制等尚未建立;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数量不足,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尚未形成成熟完备的产业生态,上下游大中小企业间还没有建立充分、顺畅、紧密的协同合作关系。开展城西科创大走廊立法工作是解决疑难问题,推进大走廊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草案)》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的立法工作,主动提前介入。2023年6月,结合杭州市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率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九三学社及市人大代表深入大走廊管委会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两次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重点协调相关难点问题。2023年9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大走廊管委会前往深圳、广州考察前海管理局、南沙新区法定机构先进经验,为本次《条例(草案)》和大走廊机构设置方面提供借鉴。
《条例(草案)》被确定为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多次与大走廊管委会、市司法局对接研究,确定立法重点任务及推进时序,并建立专班协同、双轨并行、多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推进机制。2024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孔春浩牵头组建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立法双组长制工作专班,召集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资局,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举行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审议通过《〈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立法工作时间节点要求。3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率队赴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开展立法调研工作。5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孔春浩牵头召开立法工作专班第二次会议,会上审议讨论了市司法局审定的《条例(草案)》文本,与参会各部门和单位沟通研究确定草案相关内容。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条例(草案)》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围绕《条例(草案)》征求了教科文卫委委员、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咨询专家组成员等意见建议,并通过代表联络站收集各区、县(市)有关意见建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专委会对《条例(草案)》审议报告进行了审议研究并通过该审议报告。
三、《条例(草案)》立法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认为,本次《条例(草案)》立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一是坚持协同立法,主动提前介入。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在去年就全程介入《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中,会同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赴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空港经济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地,调研管理体制、法定机构、产业方向、规划建设等情况,聚焦重点难点,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和思路。在《条例(草案)》被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专班,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立法对策,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涉及西湖、余杭、临安三区,范围较大,且与市直相关部门关联密切。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三区听取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重点高校、企业平台等单位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召开多场立法座谈会,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十三个区、县(市)政府、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0余条,梳理吸纳30余条。三是坚持依法立法,有效借鉴经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相关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最新部署,并收集梳理与科技创新促进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北京、上海、广州、雄安、成都等地相关立法30余件,分析、提炼、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立法经验。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草案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表述等内容,多次组织集中研讨会和改稿会,扎实推进立法相关工作。
四、《条例(草案)》主要审议意见
《条例(草案)》围绕大走廊建设创新策源地为重点,在管理体制、科技创新、人才支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提出为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条例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支持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加速未来产业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提升大走廊的创新能力。二是坚持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条例强调在保持行政区划、社会管理等不变的基础上,推动大走廊范围内体制架构、重大规划、创新资源、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融合发展,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益。并强调坚持先行先试,鼓励改革创新。条例支持大走廊在资源集聚、产业创新、人才引育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按照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原则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三是坚持科技创新,构建服务体系。条例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强化产学研合作,同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以吸引和培养高素质人才。
同时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提供应用场景、制定扶持政策等措施,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建议《条例(草案)》对以下几方面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建议更加完善科技创新生态。创新生态系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的战略布局,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议条文要增加体现促进创新资源的集聚和优化配置的内容,推动创新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同时,还应增加培育和传播创新文化,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等内容。二是建议更加突出绿色可持续发展。条文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应更加明确提出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大走廊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推动绿色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三是建议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应考虑大走廊与市内其他地区如城东制造大走廊、良渚文化大走廊联动协同发展。在《条例》中更加明确合作机制、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同时,也要更加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推动跨国科技交流和项目合作,拓宽国际视野,增强国际竞争力。四是建议更加关注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在《条例》中明确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策略和措施。可以包括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或者强调设立专门的机制或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和成本。五是建议更加重视效果的监管和评估。在《条例》中明确监管与评估的机制和标准,确保大走廊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条例》中更应增加有关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评估体系的内容,包括定期对大走廊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第一章总则
1.第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走廊范围内各区域不断融合发展。”
(二)第二章科技创新
2.第七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强基础研究投入”的表述,即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大走廊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等服务”。
4.第十二条第三款建议增加关于标准认定和科技服务业的表述,即修改为“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大走廊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标准认定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壮大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5.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将“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修改为“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工作”。
6.建议第二章增加一条[科学素质],内容为“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发挥科技创新对科普工作的引领作用,及时向公众普及科学新发现和技术创新成果,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不断提升公民科学素质。”
(三)第三章人才支撑
7.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增加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表述,即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走廊内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支持力度,加强前瞻战略科学家和卓越工程师培育。”
8.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删除段末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表述。
9.第十八条人才服务中的第四行“住房保障”建议修改为“住房支持”。
(四)第四章产业发展
10.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大走廊重点发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未来网络等未来产业,构建具有大走廊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11.建议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与第二款顺序调换,即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建设放在第一款,大走廊管委会统筹放在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顺序调换同第二十一条。
1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建议修改为“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五)第五章城市建设
13.第五章标题“城市建设”名称涵盖范围过大,建议修改为“廊域建设”或“规划建设”。
14.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走廊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支持力度。”
15.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大走廊统筹……”最后一句建议修改为“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现代化先行区”,更加突出大走廊产城融合目标特色。
16.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大走廊统筹……”,建议放到此条第三款,将第二款和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提前。
(六)第六章保障机制
17.第三十条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按规定统筹设立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对大走廊的创新引导和产业带动作用。大走廊管委会按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18.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范围内建立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
19.第三十六条容错免责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