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6-24 10:10:53 Mon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2024年6月 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杭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质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市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经济运行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工作监督需要,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情况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重点产业、重大平台谋划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点产业、重大平台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需要报送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

十七、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重点产业、重大平台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点产业发展情况;

(四)重大平台建设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七)相关意见建议。

十九、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作出相关决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以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创新活力之城”情况,包括聚力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做优五大产业生态圈等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两廊”“两地”建设,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等;

(二)以高辨识度改革样本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情况,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突出绿色发展、努力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样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等;

(三)以高水平开放高地提高国际影响力情况,包括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链接点、国际“赛”“会”之城、高能级开放枢纽城市、制度型开放高地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提交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专题调研,推动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公共资产运营效率。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和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工作的协同,建立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

通过加强财经综合监督系统的应用,完善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监督场景,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率和能力。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通过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库作用、聘请研究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科学性。

通过建立健全问题收集、分析、处理、反馈、跟踪监督的全流程机制,着力推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提高经济工作监督实效。

二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主体作用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审查小组专业优势,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心和基层单元等平台,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并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将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列入监督议题。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二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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