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戴建平
各位委员:
现就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经济工作实践中形成和发展了习近平经济思想,为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也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这是新时代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及时体现到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中。
(二)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举措。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认真履行经济工作监督职责,依法对计划、规划纲要进行审查监督。2021年和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政府更好履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支撑,也为我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提供了参考。
(三)总结提炼经济工作监督经验的现实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依法履职,按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要求,在监督中聚焦事关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工作,通过专题调研、专项监督、重点审查等方式,在助力扩大有效投资、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重塑“数字经济第一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些诸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报联审”机制、财经综合监督系统数字赋能等好做法、好经验,有必要及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
二、起草过程
为有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计划,市人大财经委认真做好《决定(草案)》起草工作,在反复研究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广泛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市人大常委会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决定(草案)》文本。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决定(草案)》起草工作,5月底,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做好《决定(草案)》起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会议要求,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市人大机关各部门,市人大财经委对口联系单位,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委员、财经审查小组成员和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库成员的意见建议后,几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现行文本。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总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体例结构,共三十条,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内容、监督重点、工作要求、工作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监督范围(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杭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结合职权范围,对监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七个方面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第二部分:年度计划、规划纲要的审查监督(第五条至第二十条),规范了计划、规划纲要的审查、执行监督、调整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主要是: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年度计划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及重点,根据我市工作经验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换届之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以临时机构的形式代行之后产生的财经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及重点;第十九至二十条说明了计划、规划纲要调整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第三部分:重点专项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事关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专项经济工作监督。一是结合杭州实际,对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的实施情况作出规定,内容主要体现以下4个方面:1.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重点关注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创新活力之城”情况;2.有效落实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和战略布局,重点关注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型,聚力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五大产业生态圈培育情况等;3.杭州城市发展新时期新定位,重点关注杭州在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工作落实的情况等;4.民生保障和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关注推动和谐共生美丽样板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建设情况等。二是总结固化了我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的经验做法。三是明确了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以及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四部分: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法、手段和机制:一是完善了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第二十五条说明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加强与审计、统计等监督的协同,充分运用财经综合监督系统,借助咨询专家库等专业力量,提高监督质效。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做了规定,并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了要求。二是突出了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要注重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审查小组专业优势,组织人大代表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有序参与经济工作监督,重点是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心和基层单元等平台,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