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4:35:00 Fri   

(2024年8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赴余杭区调研,听取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将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大走廊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就草案重要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主要集中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先行先试等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法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草案规定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性质、职责以及“三城”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职责以及相关各方的关系;另有意见提出,管委会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要求。

法制委员会认为,明确管理体制是推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考虑到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的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应当进一步明确市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厘清大走廊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政企分开”的要求不相一致,需要修改。

综上,修改稿补充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协同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同时删去管委会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规定。(第三条)

二、关于国土空间规划

草案对大走廊实行统一规划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条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已有相关规定,法规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为了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其编制、修改和调整应当听取相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于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法规可只作原则性规定。修改稿据此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关于保障措施

草案规定了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统计、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的多项保障措施。有意见提出,建议对草案规定的保障措施内容进行梳理,便于实际执行;另有意见提出,建议删去法定机构相关规定,或者明确界定设立主体、设定程序、法定职能等。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的数据统计属于部门工作职责,也是重要的发展评估手段;区域协同发展属于发展目标、方向,这些内容均可以在总则中规定以凸显其重要性,而不作为保障措施。草案规定的鼓励先行先试和保障住房、医疗、教育供应等内容则可以补充作为保障措施。据调研了解,法定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运行、实现专门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组织;为了保障改革于法有据,需要保留相关规定,并作相应修改。修改稿据此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另外,修改稿将草案第五章标题修改为“规划建设”,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保障措施”,对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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