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0:25:00 Fri   

(2024年8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徐青山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开展先行先试需要。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要求“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并指出“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基于数字产业领域的固有优势和丰富经验,我市有责任也有能力开展探索,为国家数据相关制度提供杭州经验。

二是保障我市数据产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杭州拥有不少平台型与数据要素型企业,但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企业对数据市场化流通持观望态度,不敢、不愿向外部开放数据,导致数据供应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实际开展数据交易时,由于环节繁多、成本较高,企业不愿在规范化的数据交易机构内交易。由于数据质量、交易规模与合规程度不足,服务于交易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的发展亦受限,数据商、数据信托等专业化程度不高,大量数据依然留存冗杂在传统行业企业,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发展动力不足。通过《条例》保障和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和壮大数据流通产业链,是我市数据产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3月,市数据资源局成立起草专班,并邀请市数据交易所、专业律所、数据商代表等共同参与。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给予立法支持。起草过程中,市数据资源局多次赴国家数据局汇报、沟通政策制定情况,并于6月14日向市司法局报送《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迅速开展审查修改工作:一是收到送审稿当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6月17日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三是6月19日召开市级部门座谈会,6月20日召开行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听取了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全产业链15家企业的意见建议(含杭州市数据集团、省大数据交易中心、蚂蚁、百度、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安恒等),听取了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协会、市消保委等行业组织意见,也听取了传统企业和立法志愿者等数据行业外市场主体的意见。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就《条例》涉及的地方立法权限问题,赴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获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后,市司法局结合意见征求情况对《条例(草案)》作多次修改。鉴于数据流通交易专业性强、具体制度无立法先例可遵循,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起草部门意见。经多轮征求意见、处理40余条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内容基本成熟,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43条,对数据主体和权益、流通交易服务、授权运营、定价及收益分配、生态培育、产业引导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数据主体和权益。“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但对三项权利具体指什么、由谁享有等未作阐述,全国其他城市也未在立法中明确三项权利的内涵。《条例(草案)》根据“数据二十条”内容和数据交易实践中广受认可的规则,在第二章明确了两类主体的权益和两种情形下的权益归属:一是促进生成数据的“数据来源者”可以复制、转移数据;二是“数据处理者”可以加工使用数据;三是受托处理数据过程中衍生数据的权益;四是处理已公开数据生成的数据产品的权益。前述规定是国内立法中首次具体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回应市场对数据权益确认的迫切需求。

(二)开展数据权益登记和规范化交易。《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权益登记服务,第十二条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性存证服务,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保障数据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可篡改。这也是国内首次在立法中体现技术存证对数据确权的重要性并强调通过市场解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数据交易机构和杭州数据交易所作出规定,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交易,但不强制进场交易,保障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第十五条鼓励数据商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共同构建数据流通交易的生态体系。

(三)完善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探索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经验固化为法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鼓励企业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防止数据垄断。在收益分配上,第二十二条从促进共同富裕的角度明确应当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调解机制,第二十三条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数据代理模式作为实现再分配的切入口,在国内立法中亦是首创,展现数据工作创新性和立法引导性。

(四)构建全面、包容的制度体系,支持产业生态构建和创新发展。第六章、第七章在产业生态培育、产业引导方面设置宣示性规定,第八章在政企沟通、容错免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并明确支持沙盒管理等创新试点,为“中国数谷”等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创新性工作提供立法支持。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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