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0:30:00 Fri   

(2024年8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王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我市现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2015年修订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巩固整治成果的需要。我市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一直缺少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法乱建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根治。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后,我市迅速响应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立法及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是顺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城乡全覆盖”的需要。

(二)完善管理体系的需要。2022年5月国办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2023年3月,住建部等部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强调各地要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

(三)强化工作举措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方式,在房屋装修管理以及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解危、治理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同时,近年来西安、成都等地的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也为我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做法。这些有益探索和经验做法亟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全面实施,为提升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四)与省条例保持一致的需要。《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出台实施,晚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前省、市条例之间存在适用范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定、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规定、房屋装修备案主体和程序等方面的差异,需要通过重新制定《条例》予以匹配落实。同时对省条例明确的有关规定,应结合杭州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升可操作性。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标准。

(二)起草过程

市住保房管局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条例》制定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计划、细化节点任务,在广泛调研北京、广州、西安等兄弟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开展条例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区县、街镇、物业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意见建议,保障起草工作的专业性、可操作性。4月中旬,市住保房管局《条例(草案)》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了下列审查起草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为使立法更具针对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先后赴拱墅区、桐庐县等地开展调研,并组织召开部门、企业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物业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全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杭州司法行政网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是充分研究论证。全面收集、梳理相关上位法,就草案涉及的适用范围、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房解危等重点难点问题反复论证推敲,先后修改完善20余稿。8月1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参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基本框架,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安全性检测、危险房屋解危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47条,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聚焦房屋结构安全,对近年来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一)扩大适用范围。一是《条例(草案)》第二条将区域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城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补充完善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实现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全覆盖。二是第三十五条明确违法建筑在处置前,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实现存量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全覆盖。

(二)压实各方责任。一是明确业主主体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就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业主主体”的原则,同时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创新设置房屋安全管理员,第三条规定自行管理房屋的单位、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以及居(村)委会应当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员,推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向下延伸。三是强化监管责任。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财政保障,第六条进一步明晰了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要求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动态管理。

(三)明晰安全底线。一是进一步明确装修相关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细化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第十六条固化我市房屋装修线上备案和装修码监管经验,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居委会应当利用装修码加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此更好防范违规装修带来的房屋安全隐患。二是创新设置农村房屋装修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对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农村房屋,要求村委会登记装修方案,并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村委会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乡镇或街道,以适应农村房屋装修实际监管需要。三是加强鉴定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前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相关信息,便于主管部门提前掌握情况,促进鉴定活动全过程管理。四是探索实施外墙外立面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细化了应当开展外墙安全性检测的若干情形,第二十四条规范了相关检测报告管理以及后续处置,推进外墙外立面脱落等外墙安全问题破题。

(四)畅通解危途径。一是明确多元产权危房解危具体事项的决定程序,《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开展民主协商,及时决定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二是明确危房停止使用后的现场管控要求,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落实“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的方针,结合实际细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是明确危房解危的判定标准,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于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解危的危房,要求通过复核鉴定判定危房是否完成解危。四是明确危房解危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求,第三十条强调危房维修加固和拆除后实施重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进一步规范危房的解危管理。第三十二条明确除采取解危措施外,不得对危房进行拆改、变动,防止危房安全状况人为恶化。

(五)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固化房屋使用安全数字化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明确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做好相关数据归集共享,纳入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监管工作数字化、信息化。二是创新设置房屋定期体检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调查登记机制,第三十六条创设了房屋体检制度,明确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定期开展房屋体检。三是强化信用监管,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业从业机构及其人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等实施信用惩戒,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提供新抓手。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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