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审。现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健康中国与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都对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体系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提出了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浙江省、杭州市持续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分别颁布了《“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健康杭州2030”规划纲要》,加快实施了《关于推进健康浙江行动的实施意见》《健康杭州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和上位法部署要求,我市急需加速推进以全民健康为目标的地方健康治理法治化进程。
(二)有效解决超大城市建设发展中主要健康问题的迫切需要。杭州城市发展规模逐渐迈入超大型城市,给我市维护和促进市民健康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常住人口规模增长较快,公共卫生服务面临挑战;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病、恶性肿瘤等患病率增加,存在健康服务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吸烟、过量饮酒、高油高盐高糖食品过量摄入,导致肥胖、高血压、高血脂以及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的患病风险呈逐年增长趋势;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不容乐观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应着重从健康问题的社会决定因素入手,强化源头治理,全领域、跨层级、多部门协同应对。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更好地整合资源,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促进格局,为健康杭州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固化杭州健康城市先进经验和创新示范引领的实际需要。杭州作为全国健康城市建设先行先试市,早在2008年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健康城市建设协调议事体系,积极探索高质量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健康治理实践经验。近年来,杭州主要健康指标全部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健康城市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杭州“四个杭州”“四个一流”的要求,进行全民健康立法,既是固化杭州健康城市建设先进经验,更是探索创新、奋力打造健康中国示范区和中国最具幸福感健康城市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条例(草案)》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动提前介入。在条例立法预备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多次率教科文卫工委及市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重点了解婴幼儿托育、青少年心理卫生、中医中药等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2024年2月,教科文卫工委与市卫健委对接研究讨论条例立法工作;5月20日,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火林率队赴多家基层单位调研精神卫生、基层医疗、老年健康和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等工作;12月10日,罗卫红副主任召集市卫健委就条例进行研讨。今年,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2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和部分预备项目专题会议,部署立法工作;在《条例(草案)》被确定为2025年正式立法项目后,教科文卫工委多次与市卫健委对接研究,确定立法重点任务及推进时序,并建立专班协同、双轨并行、多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推进机制;2月11日,罗卫红副主任率教科文卫工委到市卫健委调研,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4月25日,教科文卫工委与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领域高校教师、法学专家等意见建议,汇聚社会各界智慧;4月29日,教科文卫委组织委员及专家代表小组成员就《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讨论;5月28日,教科文卫工委听取了市卫健委的条例进展情况汇报,讨论了市司法局审定的《条例(草案)》文本。6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暨军民主持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座谈会,对后续立法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6月6日,教科文卫委召开专委会对《条例(草案)》审议报告进行了研究并通过该审议报告。
三、《条例(草案)》立法特色
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立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一是坚持协同立法,协调解决问题。教科文卫工委在去年就会同法工委全程介入《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多次组织多部门调研管理体制、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等情况,聚焦重点难点,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和思路。在《条例(草案)》被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后,聚焦主要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立法对策,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二是坚持民主立法,主动开门纳谏。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全社会对全民健康促进的共识,教科文卫工委先后赴多个区、县(市)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重点高校、企业平台等单位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00余条,梳理吸纳30余条。三是坚持依法立法,有效借鉴经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相关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最新部署,并收集梳理与全民健康促进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上海、深圳等地相关立法,分析、提炼、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立法经验。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体制机制、草案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表述等内容,多次组织集中研讨会和改稿会,扎实推进立法相关工作。
四、《条例(草案)》主要审议意见
《条例(草案)》以全民健康促进为重点,共十章五十一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增进健康福祉。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条例(草案)》紧扣健康杭州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全面推进全民健康、不断增进健康福祉而拟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未病先防。收集梳理分析当前杭州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挑战,分析提炼当前与健康促进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情况以及可借鉴立法经验,结合实际,提出解决对策,强化依法治理、系统治理,重在未病先防、综合智治。三是坚持回应期盼,提高幸福指数。健康是幸福生活的最重要的指标。《条例(草案)》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的战略主题,将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全过程,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新期盼,多方协同、多措并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要,实现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展示杭州特色。《条例(草案)》既固化了杭州近20年来健康城市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又勇于探索创新,有多项法条属国内首创,将有利于加快杭州推进大健康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建议《条例(草案)》对以下几方面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突出大健康理念。世卫组织测算,在慢性病预防上多投入1元钱,可减少8.5元治疗支出,并节约100元抢救费。建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健康科普,有力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健全上下联动、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治未病体系以及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全要素保障全民健康制度体系。二是突出健康中国示范区建设。建议草案紧紧围绕创建健康中国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在改善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营造健康文化、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作出创新性探索,推动建设健康中国示范区取得突破性进展。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建议草案践行“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着力解决事关百姓福祉的全民健康领域的关键问题,比如看病难、用药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难以及青少年心理健康难题等,以法治方式保障全民健康工作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四是突出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社会有助、群众有感。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全民健康促进工作中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民健康推进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健康建设全局性工作,对约束性条款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促进工作格局。五是突出“人工智能+”。杭州作为“数字之城”,具备独特优势。建议草案进一步发挥人工智能作为全民健康领域变革的助推器作用,积极发展“人工智能+”医疗健康产业,整合卫健委、医疗机构、体育场馆等数据资源,助推医保、医疗、医药数据融通,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城市健康管理水平。
五、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第一章总则
1.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全民健康促进(以下简称健康促进),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贯彻健康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动员,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健康科技创新,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全要素保障全民健康制度体系,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2.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跨部门健康促进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协调推进开展本行政区域健康促进工作。”
3.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科技、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动员相关群体参与健康促进工作。”
4.建议第六条增加“组织部门应当把全民健康促进主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参与健康促进工作”“宣传部门应当把全民健康促进主题纳入宣传报道计划”“社工部门应当推动将健康杭州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志愿服务范畴”作为第三、四、五款。
(二)第二章健康服务
1.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以全科医生为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以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机制,落实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制度。”
2.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健康标识、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内容。”
3.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修改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综合服务区标准化建设”,因为杭州市所有区、县(市)均已创建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工作单位,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是考核必备要求。
4.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办法,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体系,向有需要的师生、家长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督导与研讨等服务。”
5.建议第十八条最后增加第五款:“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发现、干预和康复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6.建议在第二章“健康服务”中增加一条。“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将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基层健康管理服务融入村(社区)网格,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基层健康治理,促进社会共治。”参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三)第三章健康保障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推广县域医共体编制县级统管试点经验,人员合理流转轮换,推进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人财物‘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四)第四章健康环境
建议在第四章“健康环境”中增加:“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环境健康风险动态监测系统,整合地理信息、气象、污染源等数据,对空气、水、土壤质量与居民健康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定期发布健康环境评估报告。”
(五)第五章健康生活
建议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用人单位应建立长时间持续工作岗位工间健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公共健身场地。”
增加第四款:“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用眼卫生制度,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能够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各类学校不得挤占学生课间休息与体育课时间,不得限制学生在校合理的活动空间。”
(六)第八章数智健康
建议新增[场景应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应用,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健康信息服务,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安全保护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打造具有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数字健康治理应用,实施健康危险因素、重点慢性病以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动态监测,实现健康危险因素、疫情防控、卫生应急、血液管理信息的实时采集、监督、科学管理与决策。
(七)第九章法律责任
建议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违法提供、泄露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信息责任”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泄露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信息的,对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