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互动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专题询问选题应当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每年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选题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一般每年安排1至2个议题。选题建议提出前,应当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协调。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五条专题询问工作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宜,并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分工等。
(二)开展专题询问前,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采取实地视察、暗访、进代表联络站征求意见、查阅资料、民情民意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调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视情提供给被询问单位。
(三)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发送被询问单位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被询问单位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天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举行七天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针对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并转交被询问单位。
第六条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可以来自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网上征求意见、媒体网络、民情民意数据分析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七条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以联组会议形式进行。
(一)专题询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询问人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的市人大代表现场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向被询问单位提出询问。
(三)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四)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八条专题询问一般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的提问应当尽量具体明确,原则上每位询问人提1个问题。根据回答问题情况,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由常委会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九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专题调研报告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起草审议意见书,并附问题清单。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厅交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书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强化审议意见处理闭环管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