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钮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等3项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个办法自制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和改进市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修改完善。今年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省监督条例,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完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省监督条例,总结固化近年来我市人大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市人大监督工作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过程
去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对常委会工作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制定修订有关工作制度的建议。今年4月,修改这3项工作制度列入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根据工作安排,研究室成立起草组,对3项常委会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草案。6月中旬,修改草案先后征求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机关各部门、“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组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等3项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考虑
修改中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完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制度机制,保障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实施。二是对标对表新修改的监督法、省监督条例,对3个办法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同时与我市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做好衔接,与去年常委会出台的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和这次提交审议的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等,形成了更加完善的人大监督工作制度。三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提炼固化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高监督手段的可操作性,确保监督实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1.参照监督法的修改内容,将办法的名称相应修改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参照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对听取和审议有关重点专项工作报告规定,结合我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情况,在第三条增加一款:“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3.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新征程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向党委专题汇报制度”的要求,在第七条增加:“如在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告市委。”
4.参照省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间送交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作出说明并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时限。”相应对第十条作出修改。
5.参照省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审议意见书“一般须附问题清单;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第十四条作出修改。
6.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第十七条增加“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规定。
7.结合杭州数智人大建设实践,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应运用人大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和人工智能技术,发挥杭州数智人大统一监督平台作用,优化工作流程,推进减负提质增效。”
8.参照省监督条例关于上下联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相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专项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关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规定》
1.考虑到几个监督工作制度名称的统一性,将规定的名称修改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
2.参照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相关条款对“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3.参照监督法关于加强专题调查研究的规定,相应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执法检查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4.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第十一条增加“走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调用数据、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5.依据实践执行情况和建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向党委专题汇报制度,对第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修改:“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以即时转交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处理。如在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告市委。”
6.参照监督法关于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的规定,在第十九条增加“可以委托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可以与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7.参照省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相应对第二十条作出修改。
三、关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办法(试行)》
1.将办法名称修改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办法》。
2.从市人大实践看,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安排若干项专题调研作为监督方式组织实施。为突出专题调研作为单独监督方式的作用,并与其他调研和调研课题进行区分,办法第四条明确:“作为监督方式单独开展的专题调研,应当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征求主任会议成员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并提交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前以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行的专题调研,分别纳入相关监督工作内容,不单独提出专题调研计划。”
3.依据实践执行情况,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五条:“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调研,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专题调研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研目的、方法、时间、步骤、分工等。”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