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6-27 14:34:53 Fri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

(2025年7月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决定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等2项常委会工作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出修改

(一)补充完善部分条款,涉及第二、四、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条,增加了坚持党领导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通过”改为“任免”,并对调了第(二)和第(三)款的排序;第二十二条,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接受辞职的人员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三条,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删除关于公示的内容,涉及第十三、十四条。

(三)补充完善有关代理职务的规定,涉及第五、六、七、八条。明确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代理其职务的人选不是副职的,可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为副职后再决定代理正职。

(四)对见面和表态发言的要求作修改,涉及第十六条,将“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修改为“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将“在任命前或任命后作表态发言”修改为“作拟任职发言”。

(五)对表决未通过的任免事项的处理以及对非市政府组成人员跨届后的任命原则进行明确,涉及第十八、十九条。

(六)合并同为任命书颁发内容的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七)因机构更名,文内“人事代表工委”均改为“代表工委”,涉及第三、第十二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第四条、第十一条中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修改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表述,将关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主任、局长”的表述均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主要涉及第五、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三条。

二、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修改因机构更名和区划调整相关的内容,涉及第二、三、十条。因机构更名,“人事代表工委”均改为“代表工委”。因区划调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任职资格审查对象中相应删除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

(二)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修改情况,删除第七和第八条,以及第五、第九条部分关于公示的内容。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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