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6-30 09:40:00 Mon   

(2025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李秀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2月制订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并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后经过2019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沿用至今。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2023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进行了修改。鉴于以上情况,加上实际工作中相关要求的变化,我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也需作相应修改。代表工委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省条例,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反复研究讨论,同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人大机关各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修改内容,形成了目前的关于修改两个办法的决定草案文本。

一、关于任免办法的修改

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第二条,增加了坚持党领导的原则;第二十二条,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接受辞职的人员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三条,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有关人员。

二是删除了关于公示的内容。根据干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同时参照省条例,对拟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务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不再进行公示。

三是补充完善了有关代理职务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及其释义,同时参照省条例,明确了市政府市长、市监委主任、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代理其职务的人选不是副职的,可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为副职后再决定代理正职。

四是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参照省条例对一些表述进行了完善,表述更规范。如对提请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上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和作任职发言的表述作了修改;对任命书的颁发方式和对表决未通过的任免事项的处理以及对非市政府组成人员跨届后的任命原则进行了明确;将关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主任、局长”的表述均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等。

五是因机构更名,文内“人事代表工委”均改为“代表工委”;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修改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二、关于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修改

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因机构更名,“人事代表工委”均改为“代表工委”。因区划调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已撤销,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对象中相应删除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

二是根据任免办法修改情况,删除关于公示的内容。

此外,还对上述两个办法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报告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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