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8-26 14:34:48 Tue   

20258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114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64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1.建议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罗卫红副主任)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已作衔接。

2.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管理条例》。(王剑瑛委员)

参考南京、西安、襄阳、台州等地立法,均为城墙保护条例。

3.关于名称,目前标题为《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而正文第一条则称呼为“新登古城墙”,建议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的称呼一致,避免因为名称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杨焕然委员)

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的名称为新登古城墙。

4.建议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新登古城墙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钱建中委员)

修改稿突出保护为主原则。

5.一是建议名称与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及条例重点内容相一致,建议可改为“保护和管理条例”。二是建议重新梳理条款的顺序。譬如说保护规划可放置前面一点。三是明确古城墙范围,比如四至范围。(任丹娅委员)

条例名称借鉴外地立法。新登古城墙作为省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由省政府划定公布。当前其保护范围尚未公布。

6.建议第三条调整词语顺序,改为“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和“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林沛委员)

修改稿规定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一致。

7.建议第三条“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后面调整为“保护古城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古城墙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与世界文化遗产原则和理念更符合。(聂江委员)

修改稿已体现。第四条规定“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进行古城墙保护”。

8.建议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确保每一处具有历史价值的城墙都纳入保护范畴,确保古城墙及其遗迹遗址的合法性和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教科文卫委员会)

采纳。

9.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加强新登古城墙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新登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新登古城墙(以下简称古城墙)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包括城墙本体、城门、护城河、附属建筑以及有关遗址遗迹。”(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条例主要上位法依据为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关于管理体制

1.建议第五条第五款,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2.立法要站在市级层面来考虑,不能把富阳的区级部门职责直接写上去,最多写到富阳政府。所以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不能列得那么具体。(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

3.建议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部分增加新登镇职责。古城墙在新登镇,应对属地新登镇的职责给予明确。(李文钢委员)

采纳。

4.一是在政府职责部分,建议增加古城墙属地政府新登镇镇政府的职责。二是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名称表述要更加精准,比如,“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富阳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改为“富阳区文物部门”“富阳区城乡建设部门”。(聂江委员)

部分采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表述为“文物行政部门”。

5.建议第五条增加一款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良性互动的相关内容,更好唤起当地居民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让居民有更好的情感寄托和身份认同,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古城墙保护的主动性,并有获得感。(魏虹委员)

修改稿已体现。

6.一是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加上“制定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检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建议对第六条第(二)项内容规定提出要求,即所制定的具体措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和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方能实施。三是鉴于新登古城墙保护责任主体层级的特殊性,建议在第七条第一款后加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古城墙保护需要,建立古城墙保护和管理年度经费适度增长机制”。四是条例草案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显著成绩”等概念,可规定得更加清晰明确些,比如涉及古城墙本体结构变动、保护规划重大调整、大型修缮加固工程等事项可界定为重大事项。(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及程序修改稿第十条已明确。因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已明确古城墙的保护利用措施,修改稿删去草案第六条第二项内容。有委员提出,古城墙保护管理经费不一定是逐年增长。

7.一是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古城墙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分别有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区文物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文字表述上不一致。二是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中,“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都多了“行政”两个字。三是关于第五条第四款,省教育厅对“纳入中小学课程的内容”有清单管理要求,不能随意增加,建议删除。(黄旼委员)

采纳。

8.建议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体现高标准、严要求。(杨晓峰委员)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

9.一是条例草案对富阳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很具体,但对市一级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相对笼统,作为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应充实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二是第五条第四款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操作性比较差,建议修改。三是关于经费保障方面,建议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保障。(杨焕然委员)

部分采纳。关于经费保障,市财政提出不同意见。

10.建议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中,增加生态环境部门。(赵欣浩委员)

采纳。

11.建议草案第五条,对照草案第四条中相关政府部门,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职责表述;将五条第四款改为: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古城墙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古城墙有关教育实践活动。(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12.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提出“富阳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这里的“历史文化名镇”指向不明确,与条例规范对象也无关联,建议删除。第四款提出“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古城墙保护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将特定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要有上位法依据。(方永红委员)

采纳。

13.第五条规定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里面。2004年7月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和管理意见》明确规定,地方课程的审批和权限在省级教育部门。建议这一条如果保留,可以修改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应”改为“积极推动”。(陆涂根委员)

采纳。

14.一是鉴于新登古城墙目前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入选世遗预备名单,尚未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建议将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古城墙进行保护,改为“对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对古城墙进行保护”。二是建议明确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富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的名称、属性。(潘伊玫委员)

相关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15.关于第六条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建议征求编办意见,能设立独立机构的,尽量设立独立机构,并明确名称和工作职责。(汤海庆委员)

采纳。

16.设立的保护机构到底是委托执法还是授权执法。如果是授权的,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应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其直接开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任丹娅委员)

保护管理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17.建议针对《条例(草案)》的管理体制进行深入梳理。目前的管理体制层级包括市政府、区政府以及管理机构。这些管理层级存在职责上的交叉,建议进一步理顺。(孟颖芳委员)

采纳。

18.一是细化落实建议。富阳区政府牵头推进委员建议落地,经费投入和管理机构尽快落实,保护规划尽快送审出台。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组建志愿者等队伍,宣传当地历史人文,丰富古城宣传内容,提升宣传效果。三是增加市级部门职责,如第四条第二款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古城墙保护的重大修缮方案审定等监督指导工作。(余红英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在实施中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9.建议设立一个牵头部门对古城墙保护工作进行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压实责任。(潘曙龙委员)

修改稿已体现。

20.我们应该站在杭州市的高度来考虑条例的制定,古城墙的保护应该更多地体现市政府的职责所在,另外市财政应该承担一部分保护保障经费。(高越委员)

部分采纳。市财政局提出不同意见。

21.建议第七条经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本级预算,因为保护过程中,有的年份大修,有的年份是正常维护,不一定是逐年增长。(胡少先委员)

采纳。

22.建议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改为鼓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筹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资金。建议草案第九条顺序调整到第十四条之后。(蒋慧鸯委员)

采纳。

23.建议第八条“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及古城墙周边群众的意见”。(李悦委员)

采纳。

24.关于第九条中第二款“表彰和奖励”,地方性法规设立表彰和奖励,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汤海庆委员)

采纳。

25.关于第九条表彰奖励,按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相关规定,建议改为“予以褒扬”。(黄旼委员)

采纳。

26.建议增加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有爱护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让更多的单位、更多的个人、更多的老百姓都能够对古城墙保护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蒋应成委员)

采纳。

27.建议明确属地镇政府定期巡查、协助文物部门督促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履行修缮义务、开展保护宣传、配合考古调查等管理职能,形成“区级统筹、镇街落实、村社协同”的保护机制。(教科文卫委员会)

采纳。属地镇政府的具体职责按照职责事项清单来确定。

28.第五条第四款建议修改为“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古城墙保护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支持中小学生开展古城墙有关实践活动。”第五条第五款建议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

三、关于保护管理

1.建议草案第十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话中的“居民生活”或可改为“居民生活改善”。(戚哮虎委员)

古城墙保护对居民生活带来改善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暂时的不便利影响,因此要协调城墙保护与居民生活的关系。

2.一是第十条保护规划中,建议把“区文物行政部门”改成“区政府”。二是第十三条护城河保护中,建议把“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护城河水质保护及环境整治工作”。(罗卫红副主任)

部分采纳。修改稿关于保护规划编制主体的规定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

3.建议在保护的过程中,要注重周边环境与古城墙的风貌协调。(童定干副主任)

采纳。

4.一是建议关于第十条的“保护范围”,参照襄阳等地的保护条例做法,明确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区和环境控制的范围。二是第十一条第一句建议应当改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三是第十二条的最后一款最后一句话改为“用于城墙墙体维修或展陈需要”。(汤海庆委员)

部分采纳。新登古城墙作为省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由省政府划定公布。当前其保护范围尚未公布。

5.第十一条建议改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古城墙保护标志……(杨焕然委员)

采纳。

6.建议将第十一条(保护标志)载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内容中,增加“规范外语标识”。(潘伊玫委员)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制作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

7.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保护标志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李悦委员)

在实施中落实。

8.一是第十二条第二款可对保护管理机构使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古城墙有关构件进行精准管理。二是第十三条可对护城河的水质和绿化覆盖率提出指标要求,以便于量化考核、监督促进。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要求,为确保该规定的落实,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古城墙保护要求。(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护城河水质及绿化覆盖要求可以在保护规划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在实施中落实对古城墙保护区划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9.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议主语前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墙体的……,不得擅自拓印古城墙上的城砖铭文。(黄旼委员)

采纳。

10.建议对护城河的保护要增加个人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方永红委员)

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包含了对护城河的保护要求。

11.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表述: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护城河专项水利规划和设计,建立科学的给水、补水和调水机制。(蒋慧鸯委员)

征求了富阳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意见,认为为护城河编制专项水利规划和设计的必要性不强,建议在古城墙保护规划中细化对护城河的保护措施。

12.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修改为“存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以防范腐蚀性物品对古城墙的潜在侵害风险。(郑荣新委员)

采纳。

13.建议条例体现对古城居民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的原生态保护,有利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提升古城的宜居度。(沈旭微委员)

采纳。

14.一是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古城墙的保护工作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条例应强调加强对古建筑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库等方式,提高古城墙保护的专业水平。二是对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增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条款,参照我市既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深化新登古城墙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研究,突出其作为“中国明清城墙”申遗项目的独特性,同时细化梳理各类遗产要素内容和保护要求,全面深化监测、维护、阐释、建档和风险防控等具体保护措施。(教科文卫委员会)

采纳。

15.第十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富阳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请批准、公布、备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拆除以古城墙城砖、条石等为建筑材料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上门回收,集中保存,用于城墙本体维修。” (教科文卫委员会)

修改稿关于保护规划编制主体的规定符合文物保护法。

四、关于活化利用

1.建议第二十二条“对传统非遗、传统民俗进行调查、发掘和整理”后面加一句“加强活态利用”。(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2.关于开发利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利用方案,建议直接写成开发利用,有利于推动开发利用落地。(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

3.一是建议加强数字赋能,将古城墙建造历史、保护过程、传统非遗等内容数字化,丰富游客的体验感,在保护的同时,更好地活化利用古建。二是建议持续加强考古工作,挖掘历史文物,增加历史的种子,为利用提供佐证。(童定干副主任)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4.一是南京、襄阳等地的《条例》体例比较完整,保护的内容也比较具体。建议杭州市的《条例》对照其他地方已经出台的条例吸收好的内容和提法。二是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做到“鱼和熊掌兼得”,推动当地旅游和经济的发展。(江成器委员)

采纳。

5.一是建议将古城墙纳入第二课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充分挖掘古城墙的价值内涵,融入现代生活。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涉及古城墙的相关运营行为。(吴志明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6.建议完善文旅结合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仅仅通过古城墙博物馆的设施这个表述显得比较单薄,比如说文创产品的开发等。(任丹娅委员)

采纳。

7.从人大的角度来说,立法核心重点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建议在保护与利用的条款当中,加上要加强数字赋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规定。(陆涂根委员)

建议实施中落实。

8.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内容,建设优化宣传推广方式,促进年轻人对历史文化的了解,增强认同感和荣誉感。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对相关历史文化名人资源的发掘。第二十三条中,完善利用方案,让当地老百姓得实惠。(王剑瑛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9.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内容相对单薄,建议增加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用好数字赋能重现古城墙的历史,加大旅游推介,提高古城墙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古城墙,参与到古城墙的保护当中去。(蔡寅委员)

采纳。

10.建议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顺序交换。(胡少先委员)

相关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11.一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发挥教育基地、中小学文化教育的功能。二是建议审议此类保护条例前适时组织代表去实地看一下,以便于意见建议更有针对性。(赵欣浩委员)

建议实施中落实。

12.建议将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通过古城墙博物馆等设施,增加“国际古城墙联盟交流活动”。(潘伊玫委员)

建议实施中落实。

13.古城墙的保护实际上是文物保护,文物的保护有三个目的或者承载了三个功能,一是历史文化的传承,让我们知道过去,这个我看做到了。二是学术研究、实证历史,我看也能做到。三是社会与经济功能,活态的文物跟我们当代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同时有教育、旅游等相关的这些功能。条例里面这方面的内容相对欠缺。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让古城墙保护生动起来、活起来,让它充满烟火气,发挥其教育功能、社会功能、旅游功能。(仰中旻委员)

采纳。

14.一是在第二十二条传统文化挖掘里,建议增加“做好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新登古城墙周边有非常多的传统手工技艺和古代文化的习俗,都是非常好的文化积淀。建议要保护和发展并重,同时实现传承和创新共同提升。二是钱塘江流域古城遗迹很多,建议将流域沿线的富阳、桐庐、建德、淳安的千年古城都链接起来,形成一条中国千年古城的旅游线路,整体提升钱塘江流域千年古城的整体风貌,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的互补,做好文旅融合的大文章。(胡秀华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15.建议条例对推动活化利用、文旅融合有所体现,以保护促利用、以利用促保护。(沈旭微委员)

采纳。

16.健全保护与利用方案。制定细致的保护方案,在进行加固、修缮、维护等工作时应基于专业的考古研究和历史资料,确保在保护古城墙的同时,尽可能保留其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同时通过建立古城墙旅游区、开发文化体验项目、举办历史文化节庆活动等形式,让古城墙成为展示城市文化的重要窗口,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教科文卫委员会)

建议实施中落实。

五、关于法律责任

1.《条例》的刚性不够,建议增强罚则的刚性。(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

2.其他地方立法规定的罚则比较明确,建议杭州市对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江成器委员)

采纳。

3.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性行为规定,没有相应的罚责。(钱建中委员)

文物保护法对该行为已有处罚规定。

4.建议增加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特色性;梳理细化违法行为,针对立法缺乏的部分管理行为,适当设定一定的罚责条款;针对一些突出问题,立法权要用到位,加大保护力度。(任丹娅委员)

采纳。

5.在法律责任的衔接上面,因为目前是基于文物保护法的程序和体例对古城墙进行保护,建议针对《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和《条例(草案)》如何适用古城墙保护工作再行研究。(孟颖芳委员)

采纳。

6.法律责任规定太过于原则,建议作出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加刚性。(蔡寅委员)

采纳。

7.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单薄,建议对破坏古城墙的典型行为进行规定,再由第二十七条进行兜底。(胡少先委员)

采纳。

六、其他

1.一是建议优化立法条文表达。更加契合世遗倡导的国际标准下的价值认定与全球协作,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和文化活动,注重社区参与和文化传承,更有效助力申遗。二是建议明确第二十七条责任转致内容,作为法规附件或宣传普及的资料,并增加保护条例目标、效果以及行为准则,增强市民认知,提升立法成效。(章建明委员)

部分采纳。部分建议实施中落实。

2.建议跟其他联盟城市的对应条例再做一些衔接,对标世遗要求,明确共同规范。(任丹娅委员)

采纳。

3.建议将在明清古城墙联合申遗的共同适用的要求,写进《条例(草案)》,表明对新登古城申遗工作的重视。(孟颖芳委员)

采纳。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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