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146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104条,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7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意见
1.立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便于政府对健康事业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着眼解决全市人民健康促进领域的长远问题出发,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法规的实施中有获得感。(暨军民主任)
采纳。
2.是条例涉及医疗卫生内容广泛,应融入大健康理念,拓宽我市健康服务领导架构和工作机制的视野,确保工作体系完善,服务人民健康福祉。二是建议内容上突出四个方面,构建TSAC健康生态体系,T即科技,要依靠科技,在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加大科普力度;S即空间、环境,要有全域空间全民健康的整体规划,并在社区落地;A即活动,政府部门要制定全民健康的行动计划,鼓励开展丰富多样的全民健康活动;C即合作、协同,需要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社会协同。(江成器委员)
采纳。
3.建议对条例草案的篇章顺序和逻辑关系再行研究和调整。(陈马多里委员)建议对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条例草案的框架、内容等作修改完善。(方永红委员)
部分采纳。
4.建议增加同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报告互认机制,同行业间离职再入职,就要做两次体检,既浪费金钱也不利于身体健康,增加互认机制利于资源节约。(林伟光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5.新增条款,明确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监督协作,规范学校周边尤其是未成年人集聚场所的消费环境,对具有博彩性质的盲盒等商品零售进行适度干预。(蒋慧鸯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第59条已有相关规定。
6.建议条例增加“关注全年龄段身心健康、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探索康养旅游融合发展路径”相关条款。(潘伊玫委员)
部分采纳。
7.政府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思考条例实施的效果,例如:健康档案的建档率不高,老百姓没感觉到建立健康档案的必要性。健康服务的性价比不高,老百姓没有感到健康服务的价值所在。(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屠增标 列席)
采纳。
8.建议整个条例中涉及的规划、政策、标准、制度、规划应有明确的时间表。(钱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晔彪 列席)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二、关于总则部分
1.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建设健康城市、促进全民健康的具象化目标内容。(任丹娅委员)第一条立法目的应着重体现国家战略在杭州的具体实践,使立法目标与地方行动紧密结合,彰显具有示范效应和鲜明杭州特色的健康治理模式。(钱建中委员)
草案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符合杭州实际,体现了杭州特色,建议保持不变。
2.关于“全民健康促进”的定义,与条例草案篇章配套程度,仍需提升,建议重点认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陈马多里委员)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倡导健康文化”内容,以培育全民健康意识,推动形成健康文化氛围。(李秀莹委员)一是建议在第三条中明确界定“全民”的具体涵盖人群范。二是建议对第三条中的原则定义表述再斟酌,确保“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等内容与上位法“把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的表述保持一致。(聂江委员)建议将第三条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修改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钱建中委员)建议在第三条“社会参与”表述后补充“全民动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沈旭微委员)第一章第三条“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没有实际落地的抓手,建议再行斟酌。(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列席)
部分采纳。
3.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跨部门健康促进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协调推进开展本行政区域健康促进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在第四、五条增设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在全民健康领域的具体职责条款。(沈旭微委员)
部分采纳。
4.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科技、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动员相关群体参与健康促进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有关部门”,建议列举出目前可明确的职能部门,以强化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和履职意识。(钱建中委员)建议明确条例所涉部门职责,深化促进全民健康的法治路径研究,通过立法构建杭州特色全民健康促进工作体系。(任丹娅委员)
全民健康促进工作涉及到的部门众多,而且后文具体条款中已将涉及到的部门罗列出来,为避免重复,建议此处不再列举。
5.第五条卫健委职责中提到的“相关规划”不明确,“标准”是否指国家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存疑,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黄旼委员)
采纳。已经删去“标准”相关表述。
6.建议第六条增加“健康教育”相关内容。(陈卫强副主任)健康教育为促进健康事业的重要内容,条例中相关内容教分散。第十三条、十七条第二项、十八条第一项分别提及老年人、家庭、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建议制定专门条款。(方永红委员)建议增加健康教育的相关内容。通过社区服务平台或增设学校教育课程,以知识传播、技能培训、行为指导等形式,将健康教育纳入全民健康素养提升体系中。(蔡寅委员)
部分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已有相关表述。
7.建议第六条增加“组织部门应当把全民健康促进主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参与健康促进工作”“宣传部门应当把全民健康促进主题纳入宣传报道计划”“社工部门应当推动将健康杭州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志愿服务范畴”作为第三、四、五款。(教科文卫委员会)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地方立法一般不对党委部门的职责进行表述。
8.建议第六条条标改为“健康理念宣传”,更为通俗易懂,同时该条最后一款增加新媒体宣传相关内容。(蒋应成委员)建议在第六条第三款补充“利用新媒体平台开设官方的健康宣传账号,定期发布健康知识,特别是健康科普的短视频等内容,促进提高全社会健康意识。(胡秀华委员)要进一步拓宽权威的普及健康知识的窗口和渠道,帮助公众分辨健康知识真伪。(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屠增标 列席)
修改稿第六条“互联网等媒体”的表述中已经囊括了新媒体。
三、关于健康服务
1.建议进一步整理第二章的逻辑架构,先阐述供方内容,再阐述需方内容,避免两者内容的混杂。(陈卫强副主任)
部分采纳。
2.建议在第二章“健康服务”中增加一条。“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将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基层健康管理服务融入村(社区)网格,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基层健康治理,促进社会共治。”(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七条健康服务体系内容中,补充“充分发挥村社网格员在健康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3.建议建立政府补助与自主运营结合的机制,以“康复护理、长期照护”补充基层医疗,完善健康服务体系设计。(林伟光委员)
部分采纳。修改稿第七条已有部分体现。
4.条例未提及残疾人这一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建议作出相应规定。另外,建议条例在外卖小哥健康服务方面作出一些探索性的规定,体现杭州特色和立法“温度”。(方永红委员)建议关注残疾人群体健康促进,在“基本医疗服务”中,增加“残疾人”。(林伟光委员)建议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间增加一条残疾人健康服务相关内容。(高越委员)
部分采纳。
5.第七条健康服务体系的表述需斟酌,因为健康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是三个由大到小的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钱建中委员)
采纳。
6.第七条“加大传染病医院扶持力度”建议修改为“加大扶持力度,提升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在条例中对某一类医院扶持切口较小,且一般医院中均有传染病防治相关内容。(高越委员)
采纳。
7.建议对第八条第二款提及的“生前预嘱制度”进行明确定义。(陈马多里委员)建议明确第八条中“生前预警制度”的具体内涵,避免概念歧义。(魏丹英委员)建议对第八条“生前预嘱制度”的概念予以阐释说明。(汤海庆委员)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生前预嘱制度。此制度虽有特色,但条文对其具体含义、内容及处理程序未明确,建议补充目前能明确的内容,提高可操作性。(黄旼委员)
修改稿已经删去生前预嘱制度相关表述。
8.第八条第二款提出要“探索建立生前预嘱制度。”生前预嘱指的是一个人生命终了前的医疗选择,与健康有关联,但对于健康促进意义不大,是否设置这一条款,建议再斟酌。(方永红委员)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和全民健康工作无关。(石仕元委员)
采纳。
9.建议将第九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修改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李秀莹委员)第九条所提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明确是否涵盖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议采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表述,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要求,确保其可执行性。(钱建中委员)
采纳。
10.在第九条第二款增加“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和家庭医生的沟通交流”相关表述。(蒋慧鸯委员)建议在第九条中增加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质化的相关内容。(沈旭微委员)第九条中对重点人群的定义与一般学术界定义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特定职业人群等”,慢性病患者可酌情考虑。(高越委员)第九条,建议将“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改为“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列席)建议第十条第一款健康管理机制后面增加“落实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制度”。(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
11.第十条中“数字健康档案”相关内容,建议纳入第八章数智健康中。(陈卫强副主任)
综合考虑数字健康档案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建议放在“健康服务”中较为合适。
12.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健康标识、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内容。”(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条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中“个人健康标识”含慢性病、肿瘤、传染病等敏感疾病标识,建议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将个人健康信息分为个人基础信息和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含既往病史等)。(黄旼委员)
采纳。
13.健康数字档案涉及隐私,同时也是为民众健康提供服务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健康数字档案包含的内容、防止健康数字档案数据泄露,建议进一步研究。(陈马多里委员)个人健康信息安全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建议修改完善。(黄旼委员)
采纳。
14.第十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建议增加“医护人员”,让健康卫生服务档案内容更具完整性、健康服务责任到人、具有可追溯性,以促进服务高质量。(钱建中委员)
为避免罗列不全和变化,修改稿对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的主要内容采用概括式表述。
15.建议第十条增加“居民有权查询、更正个人健康档案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泄露居民健康信息”等内容,以强化个人信息自主权与隐私保护,提升公众对数字健康档案的信任度。(郑荣新委员)
采纳。
16.第十条第三款对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主要内容具体罗列建议斟酌,相关内容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增减。(高越委员)
采纳。
17.建议将第三款第二条中的“法定传染病”修订为“重点传染病”。(潘伊玫委员)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相关文件规定,采用法定传染病的表述更为合适。
18.建议在第二章第十条健康管理服务栏目里增加健康知识科普服务和青少年健康服务。(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列席)
修改稿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已有体现。
19.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修改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综合服务区标准化建设”。(教科文卫委员会)
采纳。
20.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补充“为基层医院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内容。(蒋慧鸯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七条已有类似规定。
21.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中西医结合”相关内容。(高越委员)
采纳。
22.建议在第十二条[妇幼健康服务]第三款补充“公共场所因地制宜配置一定比例的蹲便器”内容。(潘伊玫委员)
“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已经进行概括式表述。
23.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老年病医院”调整为“老年医院”,进一步拓展服务受众与内涵。(李秀莹委员)
此条侧重于从医疗护理服务的层面进行表述,采用“老年病医院”较为恰当。
24.第十三条第一款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表述中,建议增加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评估的内容。(钱建中委员)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条中已有相关内容。
25.建议在第十三条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条款中,补充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救助相关内容。(沈旭微委员)
采纳。
26.第十四条建议表述为“特定职业人群”,普通职业人群已在第十五条中阐述。(高越委员)
采纳。
27.建议对第十五条“首席健康官”的概念予以阐释说明。(汤海庆委员)
转相关部门予以研究。
28.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健康服务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设备并配备器材等,对小微企业来说可能要求过高,加重企业负担,建议斟酌。(黄旼委员)
采纳。
29.建议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健康服务]中加入“定期评估实施效果、纳入健康管理考核”等内容,强化制度约束力。(潘伊玫委员)
对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管理考核,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待斟酌。
30.建议将第十六条[体卫结合]纳入第五章中。(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
31.建议在第十七条“游戏障碍防治”部分增加“文旅部门需加强对网络游戏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形成治理合力。(郑荣新委员)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的部门职责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32.建议对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第二款内容进行充实完善,除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应拓展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职责。(汪杰委员)
相关部门与群团组织的职责散见在修改稿不同的条款中。
33.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议增加“应当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心理咨询职业发展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宋剑斌委员)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宏观、系统的概念,心理咨询职业发展体系与其并列进行表述似有不妥。
34.建议增加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内容,推动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心理关爱工作机制,以应对新业态群体较为突出的心理健康隐患问题。(郑荣新委员)
修改稿关于职业人群健康服务的内容中已有体现。
四、关于青少年心理健康
1.关于青少年健康,建议突出青少年这一群体,围绕青少年心理健康、视力健康等方面,强化家校社协同,以立法形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指明方向,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暨军民主任)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内容中,补充学校面向学生家长开展青少年成长规律等方面培训的条款,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提升心理健康服务成效。(李秀莹委员)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后补充“服务体系”,增加构建家校社一体化心理服务体系相关内容。(汪杰委员)心理健康问题不能标签化,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往往不是单纯的自身问题,也不是难以治愈的生理问题,要正面引导,正本清源,打造良好社会生态。(江成器委员)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出现,反映出家长引导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在强化家长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潘曙龙委员)建议将教师与家长的心理健康问题纳入当前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针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统筹考虑。(杨晓峰委员)第十八条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作出了规定,中小学生肥胖、近视等身体健康问题也非常突出,建议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方永红委员)
采纳。
2.一是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办法,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体系,向有需要的师生、家长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督导与研讨等服务。”(教科文卫委员会)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践中已有学生休学、复学相关规范,专门为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制定休学、复学办法的必要性有待斟酌。
3.建议第十八条最后增加第五款:“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发现、干预和康复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八条建议增加“保护家长、学生隐私”相关内容。(高越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已作出规定。
4.建议条例明确规定:每所学校都必须按学生数配足专业的心理健康老师,并保证他们专心干好心理辅导的本职工作。(吴华军委员)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条款的可操作性,采用“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或者辅导人员”的表述更为稳妥。
5.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关注中小学生”修改为“主动关注被监护人”,以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钱建中委员)
采纳。
6.在第十八条新增防止校园霸凌相关条款,并细化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干预、康复措施,明确保证学生每日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家长心理健康与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完善学校与医院绿色通道机制。(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7.建议第十八条第三款删除“严重”,学校发现青少年心理问题,无论是否严重,都应及时和监护人沟通。(石仕元委员)
采纳。
8.第十八条第三款增加“监护人根据专业机构的建议做好陪读、休学等工作”。第十八条最后一款,手机使用跟心理健康无关,建议改为网络健康相关内容。(蒋应成委员)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9.建议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健康服务的内容,探索省、市心理专家定期进驻中小学校机制,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孩子及时给予干预疏导,减少孩子们心理健康问题。(胡秀华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五、关于健康保障
1.建议细化第十九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清晰区分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畴。(魏丹英委员)
采纳。
2.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农民工”修改为“外来务工人员”。(汪杰委员)
部分采纳。
3.建议商业健康保险扩大普惠性保障,覆盖常见疾病,并探索失能人员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协同机制。(林伟光委员)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有相关规定。
4.第二十一条为[人才保障],建议机构的保障更要纳入。(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修改稿第七条已有体现。
5.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与认证体系,明确培训、持证上岗及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并强化服务机构资质监管与信用评价。(林伟光委员)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关于培育养老护理员相关内容,鼓励和支持培育养老护理机构、学校加大养老护理员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蒋应成委员)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
6.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推广县域医共体编制县级统管试点经验,人员合理流转轮换,推进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人财物‘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第二十一条关于发展机制及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内容予以细化。(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7.建议从卫生健康角度出发,细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魏丹英委员)建议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立的健康领域信用体系是医院、医生还是病人的。(蒋应成委员)
部分采纳。
六、关于健康环境
1.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空间规划]与第二十七条[健康建筑]进行整合,以强化其内在逻辑联系,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建设健康、和谐的居住环境提供有力支撑。(陈卫强副主任)
部分采纳。
2.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关于空间规划的内容细化为两个层面进行阐述,既包括规划新建设施用地的布局,也涵盖推进老旧小区嵌入式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汪杰委员)
部分采纳。
3.建议在第四章“健康环境”中增加:“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环境健康风险动态监测系统,整合地理信息、气象、污染源等数据,对空气、水、土壤质量与居民健康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定期发布健康环境评估报告。”(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已有体现。
4.第二十六条建议增加“无障碍设施”相关内容。(高越委员)
采纳。
七、关于健康生活
1.精简合并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关于合理膳食的表述。(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2.建议第二十九条明确吃动平衡概念。(石仕元委员)
采纳。
3.建议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体重管理”后加上“视力管理”。(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列席)
采纳。修改稿第二十条已有体现。
4.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鼓励销售者在高盐高脂高糖食品、酒精饮料销售区域设置健康提示标识”。(沈旭微委员)
部分采纳。
5.将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调整至第二十九条之后作为该章首条。(蒋慧鸯委员)
综合考虑“健康生活”一章的逻辑顺序,建议保持不变。
6.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内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保障公众饮食健康。(郑荣新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
7.关于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对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等健康资源向社会开放作出了规定,建议将“高校”也纳入向社会开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十五分钟健身圈”,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推动老百姓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暨军民主任)建议条例明确所有公办大学(包括省属高校)、中小学体育场地、有条件的国企在课余和节假日安全有序地向市民开放资源共享,真正把“15分钟健身圈”落到实处,让大家动起来,体质强起来。(吴华军委员)
采纳。
8.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表述,依托相关部门后续制定的鼓励开放政策及收费体系予以规范。(魏丹英委员)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中“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及“未成年使用的,须有监护人陪同”的表述。(汤海庆委员)第三十五条全民健身中,使用学校体育场地要求未成年人需监护人陪同,不切实际。鼓励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无类似监护人陪同要求,两者规定不一致。(黄旼委员)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建议修改为“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方永红委员)
采纳。
9.一是建议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用人单位应建立长时间持续工作岗位工间健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公共健身场地。”二是增加第四款:“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用眼卫生制度,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能够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各类学校不得挤占学生课间休息与体育课时间,不得限制学生在校合理的活动空间。”(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
10.建议进一步拓展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既要强调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又要倡导科学健身的理念,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作用。(胡少先委员)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全民健身条款中,增加由体育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汪杰委员)
部分采纳。
11.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前增补“全民健身促进全民健康”表述。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修订为“单位的体育场所设施”。(丁炯委员)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表述保持一致。
12.建议在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健康积分奖励具体办法”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导制定。(汤海庆委员)第三十六条的健康激励,建议对提供健康知识科普宣传的医生予以积分奖励。(市人大代表汪爱娟 列席)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八、关于健康影响评估
1.第六章内容较单薄,建议与第四章整合。(陈卫强副主任)
杭州为全国健康影响评估立法工作六个联系点城市之一,且为唯一的省会城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体现杭州特色,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将健康影响评估单设一章,同时修改稿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2.建议重点关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陈马多里委员)
采纳。
3.建议在第三十七条“健康影响评估”内容中明确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细则。(汤海庆委员)第三十七条建议明确健康影响评估标准的制定单位,并在条例施行前制定好相关标准,以便于更好地执行。(高越委员)
采纳。
4.第六章[健康影响评估]内容仅三条,条文数量偏少,建议研究增加相关内容,“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具体指哪些规划、政策不明确;评估结果如何运用缺少规定,具体办法制定主体不明确,建议作相应修改。(黄旼委员)
采纳。
5.对第三十七条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议仅作引领性立法表述。(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6.关于健康影响评估。建议政府开展全民健康的阶段性的评估,比如对青少年的近视问题、心理问题,设置不同程度的预警及相应解决办法。(市人大代表毛磊 列席)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九、关于健康产业
1.健康产业中,要进一步探索临终关怀产业的发展。(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屠增标 列席)
部分采纳。
2.在第七章第四十条“推动精准医疗”后添加“脑机接口”。(蒋慧鸯委员)
根据《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行表述。
3.建议增加“鼓励研发创新健康产品和服务”等内容,如智能健康监测设备、养老个性化健康服务等,推动健康产业成为杭州经济的新增长点,设立健康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支持相关企业、科研单位创新。(胡秀华委员)
部分采纳。
4.第四十二条[科学研究]削弱了第七章[健康产业]中医学科研和进步的重要性,建议斟酌。(陈卫强副主任)
部分采纳。
十、关于数智健康
1.关于健康大脑,建议在第四十三条增加关于健康服务应用场景的表述,体现全民健康促进工作“服务在前、管理在后”的理念。(暨军民主任)
采纳。
2.关于健康数据,建议条例增加对人民群众健康数据权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表述,明确群众获取自身健康数据的权利,探索由第三方统一对群众的健康数据进行归集、管理、利用,通过算法让群众看病更精准、更便捷。(暨军民主任)
采纳。
3.关于数据安全,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建议改为“在线常态开展”。(暨军民主任)
采纳。
4.建议新增[场景应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应用,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健康信息服务,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教科文卫委员会)
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已有体现。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安全保护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打造具有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数字健康治理应用,实施健康危险因素、重点慢性病以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动态监测,实现健康危险因素、疫情防控、卫生应急、血液管理信息的实时采集、监督、科学管理与决策。(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修改稿第十一条已有体现。
6.在第四十四条数据共享部分,补充加强老年人APP应用及电子设备市场引导,增设关怀版、简化操作流程、强化语音引导等数字化服务内容。(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7.建议第四十六条增加推动先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推广应用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石仕元委员)
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已有体现。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1.建议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违法提供、泄露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信息责任”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泄露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信息的,对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科文卫委员会)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一般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再赘述。
2.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提到的“予以通报”“予以通报批评”不属于处罚措施或政务处分种类,建议条例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研究和修改。(黄旼委员)
采纳。
3.统一第五十条未履职法律责任的表述,使其与市人大其他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蒋慧鸯委员)
采纳。
4.关于健康情况汇总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议从法律层面加以预防、约束,避免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的产生。(市人大代表毛磊 列席)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