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已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2025年8月 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废止《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6年7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废止《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