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8-26 15:06:42 Tue   

20258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转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4〕18号)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临安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2025年实现市、县、乡三级人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取得一定成效。截至7月底,市本级和13个区、县(市)均已完成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报告工作,共177个乡镇人大(街道居民议事会)完成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报告工作,还有14个乡镇(街道)计划下半年完成有关工作。为全面了解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总结制度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并改进存在的不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题组织开展有关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专题调研,成立由陈卫强副主任任组长,城建环保委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的专题调研组,结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开展《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执法检查,开展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及《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等工作,先后赴上城、余杭、临安、淳安等地实地调研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推进情况,并组织13个区、县(市)人大同步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在各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推进中,我市各级人大积极推动完善制度体系,注重发挥监督实效,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取得明显成效。

(一)报告制度体系初步建成。围绕报告制度规范性、有效性和精准性,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初步实践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报告工作制度体系。一是积极探索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一府两院”主体、部门主责”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体系。各级人大坚持以省委部署为指导,开展听取审议工作前均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并列入当年人大工作要点,“一府两院”也均将向同级人大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当年重点工作。二是初步建立了上下联动、分级分类的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工作体系。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建设“6+1”报告内容要求,杭州市探索建立了“市级抓整体,区县抓重点,乡镇街道抓具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分级分类报告制度体系。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听取“一府两院”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大事项工作情况报告,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全面或选取部分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听取审议,乡镇(街道)人大则重点对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听取审议。

(二)人大监督效能持续提升。在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中,各级人大坚持突出重点,坚持依法监督、有效监督、精准监督,着力提升监督效能。一是通过聚焦中央和省市委中心工作,全面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在全面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生态文明建设六方面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将生态经济作为今年监督的重点,并结合大城北地区规划建设情况专项审议,重点推动大城北地区建立“科创+文创”双轮驱动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二是通过聚焦群众身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助力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发力见效。各级人大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监督中,都将群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小微水体治理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问题进行持续监督,着力推动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通过聚焦中央环保督察、中央巡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重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人大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监督中,都将中央环保督察、中央巡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确保各项整改落实到位。其中,市人大常委会会同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建筑垃圾处置问题,就我市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建德市人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围绕货车“油改电”开展监督,推动有关工作实现破冰启动。

(三)制度创新不断探索深化。在按照省委省人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情况报告制度的同时,各级人大也不断创新实践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监督组合拳,将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同《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以及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相结合,并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钱塘、富阳、临安、淳安等地人大分别制定乡镇街道人大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的指导意见或工作规则,重点加强对基层人大开展有关工作的指导。钱塘区创新“组合拳式”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题询问、即时交办、整改销号、跟踪回访五种手段,增强监督工作刚性和实效。临安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打造“天目叠翠”生态文明建设品牌,并在河桥镇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试点。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将生态文明监督与新安江—千岛湖跨省域一体化保护工作相结合,并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工作向村社延伸。此外,上城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审议同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富阳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纳入人代会议题。

(四)生态文明意识持续提升。一是职能部门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升。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市政府在2025年初制定印发了《落实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试行)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发改、建委、文广旅等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通过明确目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提升各部门生态文明意识。二是代表参与生态文明监督意识明显提升。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审议工作中贯彻“开门调研、开门审议、开门监督”理念,西湖区通过“代表接待日”,萧山区通过“民声e”等平台广泛收集,精准发现和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身边小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代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积极性。三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明显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审议时,通过调查问卷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共收到有效问卷2000余份,内容主要涉及群众身边的水气土废等问题,充分体现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8月以来,杭州市各级人大、政府积极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及“生态日”主题活动,各类活动参与人次突破3万人。

(五)“四督联动”效应充分显现。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推进“四督联动”有关工作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监督中,认真落实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行业部门、社会等监督贯通要求,着力形成监督合力。一是监督问题更加精准。在今年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审议中,除了通过部门调研、征集群众意见等常规途径外,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与审计部门联动监督,将审计发现的部分新开垦耕地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之一,既充分发挥审计专业作用,也提升人大监督精准性。二是监督跟踪更加有力。在审议发现问题整改跟踪监督中,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数字赋能作用,会同临安区在河桥镇试点将人大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监督中发现问题纳入基层治理“七张问题清单”,借助党委力量加强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跟踪落实,取得较好效果。三是监督成效更加显现。上城区强化人大与纪委监委、信访等部门联动,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噪声、油烟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以监督合力推动问题解决,提升群众满意度。钱塘区通过整合纪委、信访、审计等部门涉生态环境数据,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监督资源共建共享,提升监督协同性与精准度。余杭区邀请纪委监委参与生态文明监督活动并网络直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监督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是报告程序还不够规范。从各地实践看,目前各区、县(市)人大听取审议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时,一般提交常委会审议,但也有个别区、县(市)提交人代会审议;大多采用口头报告形式,也有部分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大部分区、县(市)人大和乡镇人大(街道居民议事会)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也有部分不形成审议意见。二是报告内容还不够具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市各级人大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时主要对“6+1”共七方面内容进行审议,主要报告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及重大事项。但各级人大普遍反映,除生态环境相关指标较明确外,其他方面都尚未建立明确的具体评价标准,开展审议对标难度较大。三是上下联动还不够到位。各地听取审议工作在时间安排上尚未有效衔接,各级人大审议重点相互独立,对重点问题联动审议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如市人大常委会在5月底完成听取审议工作;各区、县(市)除钱塘区3月、上城区7月外,其余都在6月组织开展听取审议工作;乡镇人大则大多在6月—7月结合年中乡镇人代会、街道居民议事会组织开展。一些下级人大审议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不具备列为上级人大审议重点的条件,上级人大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对下级人大开展监督的指导性也不强。

(二)工作推进还不够平衡。一是部门间不平衡。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对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他领域牵头抓总作用发挥还不够足。法院、检察院除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司法保障工作外,对其他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支撑还不够足;发改、建委、文广旅等部门分别牵头的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相关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点还不够突出。二是区域间不平衡。临安区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制度工作试点,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一定可供借鉴经验做法。淳安县作为特别生态功能区,积极探索建立新安江—千岛湖跨省域一体化保护机制,并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向村社延伸,相关做法也得到省市领导批示肯定。但也有部分区、县(市)对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制度思考还不够深入,听取审议工作以程序性为主,工作创新性不足。

(三)监督效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一是“四督联动”还需进一步增强。从各地审议情况看,各级人大在梳理问题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与行业监督、群众监督联动作用,但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动还不够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大多已完成整改。二是问题导向还需进一步突出。各级人大通过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切实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但我市建筑垃圾治理问题仍较突出,部分小微水体监管不够到位,部分住宅小区仍存在噪声扰民问题,还需各级人大加强监督。三是数字赋能作用还需进一步提升。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统建的生态文明建设数字化监督场景正式投入使用。但该场景目前仅支持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使用,且部分数据指标为按年度收集,部分指标为评价性指标,数字化赋能生态文明监督的精准性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鉴于各级人大在开展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建议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工作规则(详见附件),重点对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报告时间。乡镇人大(街道居民议事会)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组织听取审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报告,二是市及区、县(市)人大原则上应在每年人代会后的第一次常委会听取审议有关报告。二是报告内容。在对省人大明确的“6+1”共七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报告的基础上,上一级人大应将下级人大审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三是监督方式。要进一步发挥“四督联动”机制作用,重点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的联动监督,明确各级人大可以与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围绕重点监督问题可以联合开展调研。

(二)进一步做好制度创新。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党委生态文明报告制度的衔接。鉴于市委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2022年就印发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杭美建〔2022〕15号),建议各级人大听取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工作与市委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报送。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研究。各级人大要结合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充分借鉴学习临安区河桥镇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的经验做法,有效提升基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能力。三是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向村社延伸。各级人大要学习借鉴淳安常宁村开展村级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会等做法,全面打通生态文明建设“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市县乡村全覆盖。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一是要强化依法监督。各级人大要以《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为指导,切实加强法规学习和宣传,将法规要求作为开展监督的依据和准绳,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组合拳,不断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体系。二是要强化精准监督。要进一步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在省人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适用于各地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强化省人大统建生态文明建设数字化场景应用,精准推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有关问题。三是要强化有效监督。要通过“回头看”等方式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报告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政府举一反三,通过人大监督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有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附件: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工作规则(试行)(初稿)

附件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工作规则(试行)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浙委发〔2024〕18号)通知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强化人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整合监督工作流程,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之都,推进美丽杭州建设提供保障。

第三条【工作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政治方向;

(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宗旨意识;

(三)坚持服务大局,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坚持依法监督,遵循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四条【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统一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工作职责】各级人大把听取和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积极有序推进,督促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履行报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及成效,积极回应人大提出的监督重点和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报告形式】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如向人代会报告的,也可采取书面报告形式。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代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向街道居民议事会报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可参照执行。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工作一般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报告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和其他等重要情况。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可参照县(市、区)政府报告内容予以确定,也可结合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和群众关切,会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确定重点报告内容。鼓励村(社)两委班子向村民(居民)代表报告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第八条【联动监督】各级人大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要加强人大监督与行业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联动协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民意,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审议程序

第一节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审议议题的提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建议将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列入大会议程并通知代表。(依据市人代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第十条【审议议题的通过】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大会议题。预备会议前,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审议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依据市人代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审议内容】大会会议审议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书面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书面报告一并审议。

第十二条【审议的形式】大会会议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以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也可组织召开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专题审议会议。专题审议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参加。审议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编发大会简报。(依据市人代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审议的要求】大会组织审议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大会期间,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视察。(依据市人代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审议结果反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可以组织开展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删除该条,或修改为: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其他形式】大会期间,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相关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组织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根据大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二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审议计划准备】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十七条【审议前工作】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专题视察调研等活动,并形成专题报告,供常委会会议参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梳理总结形成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工作报告。(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工作报告时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十九条【审议事项通知】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建议审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事项内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有关报告材料。(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第二十条【报告形式】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审议意见交办】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工作报告后,应当形成对该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审议意见反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的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委会对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所规定和常委会要求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十三条【审议结果监督】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依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常委会会议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相关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组织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三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大审议前准备】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初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列入监督计划,年内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原则上由次年年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依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大审议事项通知】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听取和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相关资料送达代表。(依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大组织审议和意见交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交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依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大审议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第四节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

第二十九条【街道人大审议前准备】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制定本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年内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原则上由次年年初街道居民议事会议听取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议事协商。(依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三十条【街道人大审议事项通知】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听取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材料送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依据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街道人大组织听取】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围绕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开展走访调研、专题讨论等专项议事活动。(依据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街道人大意见反馈】街道居民议事会应当根据议事协商等情况,形成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书面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上述单位处理结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人大街道工委书面反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向街道居民议事会及其成员通报处理情况。(依据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五节生态文明建设监督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指标的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监督评价指标作为各级人大开展监督的重要参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书面附件的形式进行报告。其中,基本指标包含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和其他等重要情况等领域,具体子项指标是对上述领域基本情况的定量定性体现。

第三十四条【指标的设置和修订】生态文明建设监督评价指标的设置和修订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本级政府和有关机关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予以拟定,报主任会议通过。(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乡镇、街道指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结合年度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报告内容,研究确定审议、听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评价指标的具体项目。可以附件形式报告,也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内容中以文字形式体现。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