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水上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法工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赴上城、拱墅、淳安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四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资局、市林水局、杭州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就草案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40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对草案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篇章结构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条例名称与内容不相契合,建议作研究修改,并进一步理清逻辑结构。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立法目的是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上位法对水上交通管理的规定已比较完备,条例主要内容应当侧重于促进水上交通高质量发展。为与立法目的相呼应,草案修改稿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相关内容,同时调整篇章结构,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水路运输、水上活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四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水上交通管理”概念的规定不够清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将我市区域内的中央管理水域纳入适用范围。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规范对象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主体的水上交通活动。因此,草案修改稿将规范对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水上交通活动的外延。(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关于中央管理水域,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海事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将中央管理水域纳入适用范围,并明确杭州海事局(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条)
关于西湖水域,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为了避免法条竞合,草案修改稿将西湖水域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
三、关于高质量发展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建议增加促进水上交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的实施意见》精神,草案修改稿在“基础设施”一章增加推动港口和临港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清洁能源设施、建设高水平航道网络等内容,在“水路运输”一章增加提升航运效率、提升船舶性能等内容,在“水上活动”一章增加支持交旅融合发展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停靠点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停靠点相关规定,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并加强其维护和管理。
法制委员会经实地调研了解,我市已有的停靠点普遍位于杭州港总体规划范围之外,是为旅游观光、水上公共交通服务等提供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合理利用岸线、土地,应当统筹安排停靠点布局,加强其维护管理,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停靠点布点规划,并与旅游、体育、综合交通、河湖空间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二是增加规定停靠点建设、维护、管理相关制度。三是授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五、关于水上活动
城建环保委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水上活动区域划定,并加强对水上活动的安全管理。
草案修改稿将“水上活动”单独作为一章,在《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基础上,对水上活动主管部门、区域管理、活动期限和日常安全管理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安全、应急管理,草案修改稿将“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保留草案关于“三防”期间、大幅度减流或者泄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增加政府应急管理、港口经营应急准备、水路运输和水上活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以及船舶滞留应急救援等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对水上交通政务信息共享、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