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赴富阳区新登镇,听取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镇政府、部分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三是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工作,收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00余条,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站在市级层面统筹考虑,区级部门职责无需列太具体。另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富阳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与草案适用范围不符,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梳理、整合。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完善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墙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梳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市和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古城墙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有关工作,删去了富阳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职责规定。同时强化属地责任,增加了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三是明确保护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保护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明确古城墙保护的四至范围。另有意见提出,古城墙保护要注重周边环境与古城墙风貌的协调。
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相关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登古城墙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待新登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划定后,再在保护规划中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规定: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范围。此外,为加强风貌管控,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合理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保护管理
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够周延、存在遗漏。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古城墙保护区划的管理对保护古城墙意义重大。草案修改稿对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规定: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造成古城墙潮湿、高温、振动等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管理实践,对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的建设管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四、关于合理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充实古城墙展示利用方面内容,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要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古城墙保护的专业水平。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要进一步发挥古城墙历史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双重价值。在合理利用方面,增加规定: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墙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鼓励开发古城墙文化创意产品以及衍生产品,加强古城墙活态利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在人才培育方面,增加规定: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引进和培养与古城墙相关的考古、宣传、旅游、古建筑等专业人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未设置处罚条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置法律责任条款,增强立法刚性。
法制委员会在认真研究相关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各项禁止性行为进行逐一梳理,发现大部分行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七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违反第二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违反第八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置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保护标志、护城河保护、绿化管理、现场处置等方面事项和其他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