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8-27 09:22:27 Wed   

(2025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法工委会同市卫健委赴上城区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赴市政协听取部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四是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五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700余条,主要涉及生前预嘱制度、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管理、中小学生健康、健康影响评估等方面。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

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全民健康促进的原则表述不够全面和精准,建议修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的重点应对全民健康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规范。草案修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作出明确,全民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生前预嘱制度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生前预嘱制度”主要涉及医疗领域,与健康促进工作关系不大,建议删去。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删去了此项制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进行了明确,并设置了法律责任。生前预嘱制度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其理念、制度设计等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缺乏实践基础。目前,杭州市鲜有生前预嘱制度的实践探索,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极高,存在很多争议,且易诱发医疗纠纷。

三、关于居民数字健康档案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为避免罗列不全和变化,建议不要对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的内容进行列举,并建议明确居民可以查询、更新自身健康档案。另有意见提出要加强居民个人信息保护。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的内容采用概括式表述,明确其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健康标识、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草案修改稿还增加“居民数字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实现在线查询、更新、使用、授权等功能”的规定。此外,草案修改稿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进行衔接,对居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相关内容作出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中小学生健康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围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强化家校医社协同,以立法形式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指明方向。同时建议关注中小学生肥胖、近视等健康问题。

为发挥好家校医社四方联动协同作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联动的中小学生心理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第二、三、四、五款分别从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这四个不同的维度进行规范,明确各方职责,共同提升我市中小学生心理服务水平。(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专门增加了一条,对中小学生的肥胖、近视等问题作出回应,分别规定了中小学校与中小学生监护人的相应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关于健康影响评估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健康影响评估作为单独一章,内容有些单薄,且缺乏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调研了解,杭州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固化提升我市先进经验做法,草案修改稿主要作出如下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的对象范围。二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的责任主体。三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四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原则、主要内容。五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的时间节点。六是明确健康影响评估的监管方式。七是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院前医疗急救、基本药物供给、残疾人健康服务、用人单位健康服务、高等院校学生心理健康、全民健身、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并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等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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