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夏积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水上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河网交织,水域密布,作为内河主要港口,拥有航道里程2026公里,通航水域589.1平方公里。其中钱塘江、京杭运河等承载了大量货物运输需求,西溪湿地、千岛湖、湘湖等为城市文化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群众水上休闲游乐活动日益丰富,相关新业态有待规范。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制定《条例》,废止原《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二、关于起草过程
今年2月初,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迅速开展审查工作。一是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旅游、规划与自然资源、林水、生态环保、体育等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政府意见;二是赴建德、淳安调研水上停靠点管理现状;三是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求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同时,再次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意见。经3轮意见征求,共处理80余条建议。3月25日和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卢春强副主任和市政府丁狄刚副市长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按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上位法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9.《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同时《条例(草案)》参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鉴于上位法规定已较为充分。《条例(草案)》以“小切口”立法方式从两个角度设置内容:一是针对上位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形,细化补充实施性规定;二是针对水上停靠点管理、水上活动区域划定等新业态,创新管理规范,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条例(草案)》共28条,主要内容有:
(一)细化补充实施性规定
一是推进交通综合效能提升。《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路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沿海与内河直达运输,支持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二是对水上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安全管理、秩序管理、防污染管理和行业信用管理等进行细化和补充。第七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编制航道、港口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钱塘江涌潮、泄洪等有我市特色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内容作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对防止船舶扬尘、规范甲板冲洗、处理船舶污染物等有我市特色的防止船舶污染内容作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水上交通监管能力水平。
(二)针对新业态、新问题创制新规定
1.规范水上停靠点管理。我市现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码头64个,另有实际具备船舶停靠以及上下客功能的停靠点171个。其中京杭运河、余杭塘河的水上公交停靠点,以及钱塘江的公务艇停靠点,由市属、省属企业管理;千岛湖、湘湖等停靠点多因群众游览观光、休闲娱乐需求设置,由属地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管理。2023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鼓励设区的市通过立法规范停靠点管理,秦皇岛市、烟台市已制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将停靠点管理作为重点内容体现在《条例(草案)》的送审稿中,并组织专家论证,明确停靠点与港口不同、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个区、县(市)政府希望停靠点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给予属地政府一定自主权。综合社会发展需求、属地管理实践、兄弟城市经验、专家论证意见和区、县(市)政府诉求,市司法局尊重起草部门意见,保留并完善了停靠点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明确水上停靠点定义,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上停靠点布局纳入港区规划。杭州港作为内河主要港口,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而保障水上停靠点的合法性。《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停靠点建设应当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可以单独立项建设,也可以作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配套设施一并建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靠点设置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设置停靠点的,应当在停靠点建成后确定停靠点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停靠点的靠泊能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通航水域内船舶的航行、停泊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规范水上活动区域划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航水域内使用竹筏、橡皮艇、摩托艇等开展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应当在划定的水上活动区域范围内进行;水上活动区域范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情况,结合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划定;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拟开展水上活动的区域范围和活动期限进行研究,并确定该水上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规定,水上活动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划定的水上活动区域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警告,要求无关船舶不得进入该区域。
(三)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二七条对船舶扬尘污染,船舶超航区航行,船舶在船闸管理水域违规航行、停泊,非客船违规载客等设置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