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5-28 14:36:56 Wed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新登古城墙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新登古城墙的保护、管理以及有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新登古城墙(以下简称古城墙)是指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境内,以明代城墙遗迹为主体的城墙,包括城墙墙体、城门、护城河、附属建筑以及有关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古城墙及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城墙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古城墙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教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墙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古城墙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古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等工作。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古城墙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文化价值研究,统筹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促进古城墙保护和文化旅游业态融合。富阳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富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古城墙保护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古城墙有关教育实践活动。富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富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对古城墙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古城墙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古城墙保护和利用等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古城墙的安全检查、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古城墙的修缮、加固工作;

(五)负责古城墙的宣传、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六)其他与古城墙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资金。

第八条[专家咨询]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开展古城墙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古城墙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参与古城墙保护与宣传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古城墙保护的积极性。

第九条[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古城墙的行为。对在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保护规划]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请批准、公布、备案。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登单元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范围,提出保护措施,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协调古城墙保护与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第十一条[保护标志]古城墙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修筑年代等内容,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城墙墙体保护]城墙墙体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碑石以及古建筑构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古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古城墙以外的城砖、条石等构件进行登记造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保护管理机构上交收藏的城砖、条石等构件或者提供散落在外的城砖、条石等构件的线索。拆除以古城墙城砖、条石等为建筑材料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上门回收,集中保存,用于城墙墙体维修。

第十三条[护城河保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古城墙墙体的腐蚀。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倾倒、丢弃危害古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三)架设、安装与古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设备、装置、设施等;

(四)擅自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五)在古城墙取砖、采石、取土;

(六)在古城墙刻划、涂污、张贴;

(七)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损毁古城墙的行为。

因古城墙保护和管理中的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确保古城墙的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不得破坏古城墙及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环境控制区要求]古城墙环境控制区内控制新建建设项目。在古城墙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修缮要求]对古城墙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古城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古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古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景观亮化要求]利用古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的方式。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古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古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十九条[绿化管理]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城墙墙体两侧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遮挡城墙的植物。现有植被影响城墙墙体安全、遮挡城墙墙体的应当修剪或者移植。

第二十条[环境整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古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周边环境与古城墙和谐统一。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古城墙的展示和推广工作,通过古城墙博物馆等设施,展示古城墙文化、建造工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文化发掘]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古城墙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俗活动进行调查、发掘和整理,传承推广传统文化。

第二十三条[利用方案]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古城墙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古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第二十四条[巡查监测]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古城墙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监测预警数字化系统,监测城墙墙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等情况,建立档案,保存监测记录,形成监测报告。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墙体安全。

第二十五条[现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赴现场,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启动应急预案时,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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