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杭州网>热点专题
关于《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0-29 16:45:10 Wed   

(2025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并开展了以下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法工委会同市卫健委赴临平区杭州智诊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二是赴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开展调研,听取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等的意见建议;三是就部分重要问题与市卫健委进行专题研讨;四是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中的信息主要是敏感个人信息,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建议充分研究法律关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使具体制度设计更加符合法律。经研究,草案表决稿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进行充分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条款修改为:“处理居民数字健康档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处理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中涉及生物识别、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二、有意见提出,对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相关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提出约谈建议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压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任。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市卫健委等意见,草案表决稿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约谈建议并组织实施。”(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健康领域相关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经研究,草案表决稿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健康促进相关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机制。同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依法获取的健康促进相关公共数据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有意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上传数据、省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回流数据的规定,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经研究,草案表决稿删去了相关表述和相应法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和修改。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