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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0-27 10:29:48 Mon   

202510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共计34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16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

1.建议第三条在“优化健康服务”之前加“普及健康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改成“推广健康生活”,这样表述更精准。(蒋慧鸯委员)

参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相关表述。

2.建议在总则里明确健康第一责任人,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蒋应成委员)

采纳。健康生活一章中已有体现。

3.建议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相关部门加上“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蒋慧鸯委员)

根据基层减负相关规定,如无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不对基层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关于健康服务

1.第八条,建议在普及急救知识后面加“充分发挥急救志愿者平台作用,联动志愿者开展急救”。(蒋慧鸯委员)

社会化急救中已经包括志愿者急救。

2.第十一条关于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数据共享问题,属于物权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范畴,不属于设区市一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建议对这些数据的许可使用主体、使用客体、产权、使用权等,作进一步研究推敲。(暨军民主任)建议条例增设赋予居民对数智健康档案的知情权、更正权、查询权和撤销权相关内容,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吴华军委员)

采纳。

3.建议第十一条中第四款后面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居民本人以及监护人单独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卫生健康以外的目的”。(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4.第十二条第一款,“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鉴于中西医已经包括了药和治疗技术,建议删去“药”字,改为“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5.第十二条中第三款,建议增加“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充分发挥中医药对提升市民健康素养的作用”。(蒋慧鸯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设专章对“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进行规范,本条例不再赘述。

6.建议删除第十三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鼓励”,明确修建大型场所的强制性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场所提出改造指引时间表。(吴华军委员)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条款的可操作性,建议保留“鼓励”。

7.建议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母婴”改为“育婴”,删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母婴室位置等信息”。(潘伊玫委员)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表述。

8.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有较多内容重复,建议适当简化合并。(蒋慧鸯委员)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心理危机预防”建议改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建议改为“协助做好”。(蒋慧鸯委员)第十九条,配备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或辅导人员,建议后面加一句“并定期组织及参加培训”;第四款中就诊建议改成“心理治疗”。(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

9.第十八、十九条的内容都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涉及教育部门、卫健部门、群团组织、家庭、社区等多方面,建议进一步厘清逻辑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汪杰委员)

部分采纳。

10.建议第十九条中关于教育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表述与《精神卫生法》的表述保持一致,《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不只是“中小学”而是各级各类学校。《精神卫生法》规定“学校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表述是“可以”,对发现学生心理问题以后的预警和保护机制要进一步研究,从法规上构筑防止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保护网。(聂江委员)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省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11.按照第十九条的表述,做好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太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按照家校协同的角度,在文字表述上更为精准、严谨,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魏丹英委员)

部分采纳。

12.建议将条例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联动的中小学的心理服务体系”中的“家庭”与“学校”的次序调换,同时应将“心理服务体系”改为“心理健康的建设体系”。(邵爱秀代表)

参考《中共杭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委教〔2020〕2号)相关表述。

13.建议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内容,以应对新业态群体较为突出的心理健康隐患问题。(郑荣新委员)

草案修改稿关于职业人群健康服务的内容已有体现。

14.建议第二十条增加“教育督导部门将此要求纳入学校考核体系”的表述,并鼓励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监测公示,切实保障青少年的运动权益。(吴华军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五条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已作出规定,本条例不再赘述。

15.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引导”前加“教育”,将“减少学生近视、肥胖”改为“预防学生近视、肥胖”,第三款“合理限制”改为“合理引导”。(陆涂根委员)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表述。

16.建议第二十条中加一句,“中小学校应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斟酌明确。(蒋慧鸯委员)第二十条中“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和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建议对“2小时”和“2项以上”再作斟酌,规避舆情风险。(汪杰委员)

参考《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表述。

三、关于健康保障

1.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健康人才政策体系”加上“卫生”。(潘伊玫委员)

健康人才中已经囊括了卫生方面的人才。

四、关于健康生活

1.考量第三十四条鼓励全社会开展健康饮食行动时列举盐勺等诸多工具的必要性;将第二款中“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修改为“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的热量、配料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蔡寅委员)

采纳。

2.第三十五条,建议增加建立药品的安全监测机制。(蒋应成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对药品质量监管作出细致规定。

3.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内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郑荣新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不再赘述。

4.建议第三十八条中的“运动处方库”说法是否合适,建议再斟酌。(潘伊玫委员)

采纳。

5.建议《条例》中不纳入健康积分相关内容,健康积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普及,且积分含义、兑换方式等未形成统一标准。(陈卫强副主任)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健康积分相关方案正在制定中,建议保留相关内容。

五、关于健康影响评估

1.建议将第四十条第三款前置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前,并将三部分合并为一条。(陆涂根委员)

综合考虑健康影响评估的逻辑结构和篇幅体例,建议分条阐述。

六、关于健康产业

1.建议政府加大对医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与投入,减少相关限制。(孙雍容委员)

部分采纳。

2.建议第四十五条中的“健康旅游和文化”改为“健康文旅”。(潘伊玫委员)

参考《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表述。

七、关于数智健康

1.要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将数字档案、疾病咨询、诊断分析等功能整合进来,通过居民付费、政府补贴双管齐下,推动大模型推广普及,更好解决居民就诊的痛点难点问题。(暨军民主任)

采纳。

2.建议在第八章数智健康增加健康监测相关内容,鼓励群众实时做好自己的健康监测。(蒋应成委员)

部分采纳。

3.建议推动杭州人工智能在现代医学发展中的应用,同时在人工智能、数字化手段评估中纳入伦理考量。(孙雍容委员)

部分采纳。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建议优化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条款设置,该章节目前仅针对未按要求上传健康促进相关数据设定罚款规定,条款覆盖面与处罚力度匹配度不足,整体协调性有待提升。(陈卫强副主任)建议增强条例草案刚性,减少对鼓励探索的侧重。(孙雍容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等上位法已经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本条例侧重于促进全民健康工作。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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