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杭州网>热点专题
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0-28 09:10:06 Tue   

(2025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以下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会同市建委赴萧山区开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将修订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召集市司法局、市建委等单位,就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50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条关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的表述不符合目前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将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有可能造成管理空白。

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是城乡规划中使用的概念,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不再使用相关概念,并且本条例调整对象是“城市地下管线”,不使用相关概念也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删去相关表述。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作为城市地下管线管网的组成部分,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可能造成管理空白,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将其纳入适用范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关于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综合设计、文明施工等方面应当服从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或者接受其督促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运营活动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配置与处理原则存在较大差别,需要系统考量。

法制委员会认为,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属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改变它们的法律地位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修改;管线综合设计也属于技术前期工作,可以合并表述。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有序推进,可以明确由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修订草案修改稿据此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查明不明管线

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

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再由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测量。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应当与住建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将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并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不明管线的坐标、标高及走向。(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管线保护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对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相关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除工程建设活动外,部分其他活动也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管理实际增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为了表述更为顺畅,修订草案修改稿对修订草案章节次序进行了调整,按照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营维护、管线保护、智慧化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的次序重新排列,同时还对管理原则、管线专项规划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管线修缮年度计划编制、废弃管线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及修订草案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在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