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赴余杭区瓶窑镇,听取余杭区人大常委会、余杭区政府、良渚遗址管委会、瓶窑镇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属地村(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00余条,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保护管理、补偿机制等方面。法工委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后,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余杭区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良渚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都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在突出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将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适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更好衔接现行《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草案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良渚古城遗址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以下统称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阐释。同时规定,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包含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缓冲区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此外,草案修改稿根据扩大后的适用范围,对第二章保护管理中良渚古城遗址的界桩设置、禁止性行为、建设项目管理审批、考古调查勘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涉及的区域范围作了相应调整。(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草案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该表述模糊,易混淆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与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另有意见提出,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与条例的保护对象良渚古城遗址不完全对应。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修改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删去“由余杭区负责管理”,相关条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保护规划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由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会同余杭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良渚遗址管理机构会同余杭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草案规定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编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保护管理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遗产区、缓冲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有意见提出,建议区分不同区域规定禁止性行为,以体现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另有意见提出,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禁止擅自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作业的规定与草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内容有交叉;第五项关于禁止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规定建议限于保护范围,以提高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方面将遗产区、缓冲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扩大至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另一方面结合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作业或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草案第十六条对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中的缓冲区是比照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的,但缓冲区内还存在部分保护范围,同时缓冲区外也存在部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为进一步加强保护,草案修改稿规定:缓冲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要求,以及缓冲区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的建设要求,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执行。此外,草案修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草案修改稿还对新发现遗存处置、活化利用、良渚论坛等方面事项和其他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