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51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27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
1.要做好《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与《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衔接,适时废止《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将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等两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规划面积161.59平方公里全部纳入《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的保护范围。(暨军民主任)
采纳。
2.第二条建议对遗产区与缓冲区的范围除了相应文字性的表述外,明确四至范围。(任丹娅委员)
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分布于四片地块,四至范围表述较为复杂,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中已有明确规定。
3.建议将草案中“良渚遗址管理机构”规范表述为“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方永红委员)
采纳。
4.第九条第二款“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基金”,建议参照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中的表述改成“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参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工作”。(汤海庆委员)
采纳。
5.第九条中建议将“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句话删除。(李秀莹委员)
文物保护法有相应规定。
6.一是建议在立法目的表述中加入提升立法价值的话语,体现中华文明价值,促进文化交流。二是建议在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三是建议在第八条第(三)项“审核”后增加“并提出初审意见”。(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
7.第七条部门职责建议加一个教育部门。第三条第四款中建议增加“竹器、铁器”。第四条中建议阐明特色保护原则,第五条中建议精准解释“良渚文化权力与信仰中心”的意义。第十条中建议在举报后增加“恶意诋毁良渚文化”。(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修改稿列举了良渚古城遗址的主要出土文物。
8.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议草案践行“整体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着力协调遗址保护管理、群众生产生活、遗产地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法治方式保障良渚古城遗址文化遗产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持续做好良渚古城遗址发现研究、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一体推进文章,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二是强化与《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衔接。加强《条例(草案)》适用范围对《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涵盖和吸收,将良渚遗址全国文保单位的保护、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在《条例(草案)》中进行规范。(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采纳。
9.一是建议将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其他与良渚古城遗址以及所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二是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将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经向主管部门了解,已设立良渚文化保护基金。
二、关于保护管理
1.建议调整第二十一条“良渚古城遗址应当有重点地进行系统考古发掘……”的语言逻辑,因良渚古城遗址作为保护对象,不宜作为考古发掘的主体表述。(方永红委员)
采纳。
2.建议第二十二条增设一款,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发现后及时上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鼓励,形成全民保护的合力。建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容,并明确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同时通知良渚遗址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样可以利用基层政府反应迅速的优势,构建起更高效、更密集的预警网络。(吴华军委员)
修改稿第十条已规定了褒扬机制。草案第二十二条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了修改。
3.建议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良渚古城遗址的水体、山体、土墩等地形地貌与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增加“采用必要措施,维持良渚古城遗址的地形地貌和历史风貌”,防止自然因素对遗址造成的破坏。建议第十五条增加“禁止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进行未经授权的航拍活动”,防止商业性拍摄损害遗址安全。建议第十七条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除面积外还应考虑高度、地下深度等指标。(郑荣新委员)
部分采纳。关于无人机的禁飞区域、禁飞时间等可依照《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第十七条第二款“遗产区内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西湖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运河杭州段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当中都没有对建设这一块做规定。本部条例中是否要作明确,建议斟酌。(聂江委员)
修改稿本条规定与《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致。
5.建议从依法拆除和合理补偿两个维度完善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表述。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参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类似表述进一步规范相关做法。建议斟酌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所需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是否恰当、清晰,以及该费用是否应列入余杭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对出土文物必须依法及时移交相关内容。(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管理实践,文物保护法对考古发掘的文物的移交已作详细规定。
6.建议明确第十二条中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批准、公布程序差异。建议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开展研究修改,与文保法相关规定不相符。(黄旼委员)
采纳。
7.第十六条建议在最后增加“同步开展作业方案评估、修复评估”。(蒋慧鸯委员)
建议在实施中研究落实。
8.第十七条第一款“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中“同时抄送”的表述不太适合出现在法规条例中,建议文字做斟酌。(潘伊玫委员)
其他立法也有相关规定。
9.一是优化联审机制。鉴于上位法已有明确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且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与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等分属不同层级体系,从提高审批效率和事权财权原则考虑,建议市政府探索创新由余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等参与的建设项目审批会商机制,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服务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与发展。建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余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良渚遗址管理机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良渚遗址项目审批会商机制,合理制定、优化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二是聚焦解决具体问题。针对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划范围内群众的住房需求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进一步缩短农户建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保护区内村集体收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参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的主体性。(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修改稿已体现。由余杭区政府会同市园文局、良渚古城遗址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机制,也能实现流程优化、效率提高的目的。
10.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第二句改为:“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进行遗产(文物)影响评估,不得破坏良渚古城遗址的遗产本体和环境风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遗产区、缓冲区内,已有的占压遗址本体、危及遗存安全、影响遗产风貌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组织引导外迁或者拆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部分采纳,修改稿根据文物保护法,对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作了修改。
三、关于发展利用
1.《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于良渚论坛的规定不够充分,不能最大限度推动发挥良渚论坛保护、活化利用良渚文化的功能,且条款中给良渚论坛增加双引号的表述需再行斟酌。另外,《条例(草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也有待加强。(暨军民主任)
采纳。
2.建议对第三十条是否需细致明确良渚博物院和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相关内容加以斟酌考虑。(方永红委员)
采纳。
3.第三十条第二款建议改为“良渚博物院作为良渚文化展示普及中心、学术研究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心,是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应当加强……”。第三款建议删去“重要阐释和”等字。(洪玉宇委员)
采纳。
4.第三十条,良渚博物院和良渚考古遗址公园还有一个很大的功能就是宣传推广良渚文化,杭州当下打造的国际旅游品牌是“5000年中国看杭州”主要是良渚。建议在法规中增加一条,增强良渚国际旅游配套建设,特别是外文导示、外文介绍等。第三十二条中“良渚日”并非宣传日的概念,是通过人大决定产生。建议将“文化遗产宣传周”的内容和活动表述得更加清晰一些。(聂江委员)
建议在实施中落实。
5.第三十三条小标题为“良渚论坛”,此与该条文内“充分利用‘良渚论坛’等载体”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建议将“良渚论坛”单独列出,或者以“良渚论坛”为核心,拓展更多相似的文化宣传平台。(李悦委员)
修改稿进一步细化了良渚论坛相关内容。
6.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表述建议修改为“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创新良渚古城遗址遗产活化利用模式。”三是建议将第三十三条“对话合作”修改为“合作交流”。(蒋慧鸯委员)
采纳。
7.建议增加“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如:保护和传承传统技艺、民间传说、方言习俗等与良渚文化相关的非物质遗产要素。(郑荣新委员)
采纳。
8.第二十八条成果共享,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当地居民后面加一个“旅游者”。第三十条第二款,介绍良渚博物院内容,建议参照第三款对文字缩减为一句话“作为……”,文字上下对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行,在保护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建议将“保护”改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第三十一条,发挥良渚古城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教育功能,“发挥功能”建议改成发挥作用或“彰显优化功能”。(潘伊玫委员)
部分采纳。
9.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制定专项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范围、计算方式及发放程序,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对因文物保护造成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村(居)民个人的损失给予补偿。”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推进良渚文化大走廊建设,实施遗址保护、文化研究、产业创新、品牌打造、交流共享、乡村振兴等项目,推进遗产综合保护与周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文化科创人才融合的文化产业平台,打造展示中华文明的重要窗口。”(教科文卫委员会)
修改稿明确余杭区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经向主管部门了解,余杭区已制定《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范围内各行政村(社区)文物保护资金补偿办法》《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引导外迁补偿办法》《余杭区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农户住房解困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
四、其他
1.建议第三十五条违反禁止行为罚责,第二款中的“移动、破坏、侵占”后增加“、挖掘”,细化实践中常发的违法行为。(任丹娅委员)
“移动”包含了“挖掘”行为。
2.第三十五条表述冗长,建议删去“在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和“给予警告,”。(石俊奇委员)
部分采纳。警告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