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变化、科技创新格局深度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对重塑国际竞争格局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显。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为推进我市首个国家级高新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我市于1995年制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该条例最近一次修订距今已20余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球科技创新面貌发生深刻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功能和定位随之转变。《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明确国家高新区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鼓励赋予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方面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2023年底,《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杭州国家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明确充分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争取更多省级管理事项权限。故《条例》的修订既是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对高新区新定位、新功能的需要,亦是应对国际宏观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多个文件。
(二)起草过程
修订《条例》作为立法计划重点项目,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在起草阶段提前介入,四次赴高新区开展立法指导。6月上旬收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迅速开展审查、修改:一是发送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市有关单位和区、县(市)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二是根据反馈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三是针对人才管理权限、法定机构设置、管委会与属地政府权力分配等复杂问题听取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审管办意见,并与有关单位开展沟通协调;四是根据沟通情况逐步完善草案,多次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意见。7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暨军民主任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会议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人工智能内容。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罗卫红副主任赴高新区开展立法调研。9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几次专题会议精神意见,《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款。经4次征求意见,处理意见建议110余条,《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于9月2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5章39条,包括总则、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和附则。
(一)高新区的范围
高新区1991年获批时面积为11.44平方公里,最近一次国家有关部委确认其面积是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多部委联合公布高新区范围为12.12平方公里(江北区块5.44平方公里、江南区块5.48平方公里和下沙区块1.2平方公里)。2019年市委、市政府批复设立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2022年批复设立杭州高新区(滨江)萧山特别合作园。2024年,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高新区扩容新增紫金港科技城、双浦区块和义桥区块。今年申报的新一轮高新区规划中,高新区范围包括江北区块5.44平方公里、江南区块53.11平方公里、滨富特别合作区4.53平方公里、滨萧特别合作园4.95平方公里、紫金港科技城12.9平方公里、双浦区块7.45平方公里和义桥区块3.06平方公里,总面积91.44平方公里。
该规划尚未批复,为避免不同情形的批复对条例适用范围的影响,同时考虑市政府未来可能进一步扩大高新区范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有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复确定的区域和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该规定符合我市高新区现状,亦满足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要求。
关于《条例(修订草案)》是否适用于我市其他高新区。本次立法是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指向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确定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范围明确。我市第二个国家级高新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向上级申请更名为“杭州钱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国家批复后,其全域均在钱塘区范围内,适用《杭州钱塘新区条例》。“杭州未来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目前正在申报我市第三个国家级高新区,该区域属于城西科创大走廊范围,适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考虑已有相关地方立法,为避免法规冲突,钱塘和未来科技城高新区不宜适用《条例(修订草案)》。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和经开区正在制定《浙江省开发区条例》,我市是否统一对国家级高新区乃至国家级开发区进行立法,需结合省有关条例的情况,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高新区管委会的性质和职责
1.明确派出机构性质,聚焦经济管理职责。2002年,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高新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原《条例》设定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高新区的土地、房产、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事务等工作。至2024年高新区扩容后,管委会实际对不同片区的承担不同管理职责:对江南区块,因为与滨江区政府合署办公,可履行全部法定职责;对江北区块(位于西湖区)行使县一级市场监管等职责;在滨富合作区、滨萧合作园根据与属地政府的约定行使不同管理权;紫金港、双浦、义桥区块属地管理现状不变,仅在统计时将有关数据纳入高新区范畴。故《条例(草案)》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这一核心目标,第五条第一款分项明确管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责,第二款明确“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2.明确权力来源,规定授权范围。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经济管理职责源自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经济管理权限授予高新区管委会。该授权范围与《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规定一致,亦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出由其行使的市级经济管理权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为授权工作落实到位提供立法保障。
3.与属地政府协商行使县级管理权。第七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高新区内特定区域依法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该规定符合管委会目前对不同片区的不同管理状况,亦为将来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预留空间和依据。
科技创新
第二章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科创体系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规定“高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并分别从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科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平台打造、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和转化等角度,全链条支持科创活动(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
第三章强调新质生产力在高新区产业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提出“高新区应当发布重点产业目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并通过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建设生产要素市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数据流通等具体支持产业体系建设。同时从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和赋能应用等多方面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多维度服务保障高新区发展
根据立法调研情况,高新区发展急需人才、土地、规划建设、优质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条例(修订草案)》用四分之一的篇幅多维度服务保障高新区发展。第三十条明确高新区内列入省、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应当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第三十一条规定,高新区创新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鼓励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供地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三十三条规定,管委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规定,管委会按照规定负责高新区内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以及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申报。此外,该章还强调了市政府对高新区的财政支持和民生服务资源保障内容。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