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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0-28 09:53:45 Tue   

202510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去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过清理,拟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并将这一清理结果按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报告。去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已经完成修改。考虑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相关要求,为稳定市场预期,《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暂时未作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拟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后启动修改。

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函件,要求杭州抓紧对清理工作中梳理出的剩余两件地方性法规开展修改工作。根据这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社会工委,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积极稳妥推进两件法规的修改工作。经反复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有关部门意见。10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一)关于资质等级

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四级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2022年修改的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消了三级资质、四级资质、暂定资质,仅保留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因此,建议对条例涉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服务管理、信用管理

条例第七条规定非在本市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进行备案。该条规定设置的目的是加强对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行为的管理。但出于税费缴纳、房企自身考虑到项目经营风险、融资难度、合作开发模式等因素,我市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公司制,该规定自条例施行以来未有外地公司在杭拿地后承接具体开发业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无此类备案的规定。因此,建议删去第七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系列措施。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行业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定,已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文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存在较多不一致,建议合并后作原则表述。

(三)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及的《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修改相关表述。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此已有规定,建议删去。

二、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营业执照前需经民政部门审核。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已经取消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建议删去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建议删去。

此外,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还对两件法规有关条款中的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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